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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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公路发展中心 打印

各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省交通运输改革实际,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就我省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和档案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对跨设区的市的工程项目由提出立项的设区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设区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一并邀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核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程序。

二、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遵守竣工验收条件和工作程序,认真核查验收项目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是否与设计(含设计变更)批复一致,工程质量是否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是否已完成审计,档案、环保等是否完成专项验收,存在的问题是否完成整改,有关手续是否依法办理等;严格遵守竣工验收办理时限的有关规定,及时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体质量和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成立竣工验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三、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行为,依法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省厅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服务和协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处理违规事宜,并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四、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档案保存工作,并督促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及保存工作,省厅将不定期对工程档案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随时调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5日

(转自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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