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司发〔2022〕1号
各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执法部门:
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要求,现发放实体行政执法证(第三批),请有关单位(附件1)尽快安排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持承诺书(附件2)到我局领取。本次发放的证件是全国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该新版证件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执法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执法系违法行为,请各单位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证,及时维护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相关信息,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本次发放的是第三批实体行政执法证,其余的证件会逐批次制作并发放。各单位领取证卡后,请认真仔细核对,确保证件号码、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受委托执法单位证件上显示委托机关名称)、有效期和照片等信息无误后及时发放到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须对因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单位、退休等原因造成的行政执法证注销或者执法证卡信息需要修改的实体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县司法局,并在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及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前期发放的实体行政执法证仍未领取的单位是:民族宗教事务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尽快安排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持承诺书(附件2)到我局领取。
领取地点: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政务中心528室
联系电话:15725198703
附件:1、发放实体行政执法证(第三批)相关单位
2、承诺书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应急发〔2022〕2号
各镇街应急办(局),各相关危化品、化工企业: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安办发﹝2021﹞135号)和县化转办《关于印发<全县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莒南化安转办发﹝2022﹞2号)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确保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和全国两会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省安委会《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2〕28号)要求,确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全国两会闭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通过深入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化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安排、系列创新举措,充分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聚焦重点行业、重要时段、重点部位,深入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守好守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督导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总监制度落实、加强全员教育培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情况;切实抓好企业“开工第一课”、特种作业审批情况;贯彻落实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情况;贯彻落实全省“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会议,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鲁安发〔2022〕25号),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跟踪落实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21﹞46号)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
(二)化工生产企业包保和驻点工作开展情况。
1.企业隐患排整治情况: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纠,建立真实检查记录、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隐患问题整改验收情况,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急演练等情况。
2.包保和流动驻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保和流动驻点监管人员督促相关化工企业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切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一步完善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保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包保督导工作手册》等相关情况。驻点工作开展情况、规范填写工作日志、建立完善工作台账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并运行双重预防体系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冬季四防”方案,严格落实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等。
(三)关闭淘汰化工生产企业后续监管情况。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严格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淘汰第一批化工生产企业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9〕2号)文件要求,加强日常督导巡查,密切关注关闭淘汰化工生产企业动态,一旦发现有私自违法违规恢复生产现象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在确保安全、环保的情况下,要坚决拆除化工生产设备,确保关闭退出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关闭化工生产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
三、具体要求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镇街应急办(局)要结合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研究制定督导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强化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落实。在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敏感时期,要集中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认真排查问题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聚焦督导检查工作重点,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培训教育,整改问题隐患,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狠抓问题整改。各镇街应急办(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现问题,综合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夜查等方式,深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漏洞。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加强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负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营造良好围。各镇街应急办(局)、各化工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借助多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形成浓厚氛围,教育引导企业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养成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动自觉。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专家作用,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导检查期间,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于3月7日前要形成督导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应急局危化科邮箱:jnajj2@163.com。
莒南建发〔2022〕1号
各建安、燃气、热力企业,局相关科室、单位:
住建领域民生工程多,保安全保供应保稳定不容有失,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需求,结合我县住建工作实际,制定了《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细化和贯彻落实。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住建领域保障安全生产、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民生需求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为重点,切实提高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机制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切实保障冬季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全县燃气供应和城区集中供暖、供水等民生需求,保障城市公园广场等运营安全。
三、应急措施要点
按照工作范围,实施分类应急管控,具体如下。
(一)城区集中供热应急措施
发生以下危及正常供暖的重大事件,对应的热源公司或供热公司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住建局,并在住建局指导下启动应急措施。
1、热源突发故障。
如热源厂出现突发故障或供热温度无法达到要求,供热公司紧急按照预定的管网切换方案,进行分区域管网切换。预定管网切换方案如下:
(1)如永能热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协调莒兴热源开启备用首站进行供热,原有供热区域全部切换至其它两个热源首站进行供暖,只保留莒兴热源所能承受的负荷区域进行供暖。
(2)如小力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开启小力源与永能的隔断阀门进行联网运行,可通过县发改局协调永能热源减少外卖蒸汽并投入汽水换热器升温,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3)如大力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开启城区换热站,通过县发改局协调小力源和永能热源停止外卖蒸汽并投入汽水换热器升温,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2、首站以上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由供热企业负责抢修,并将预计进度报住建局,短期难以修复的,住建局发布事故通告,并督导、协调抢修工作。
3、供热主管网遭到损坏。由供热企业负责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由住建局报县政府协调社会力量介入抢修。短期难以修复的,住建局发布事故通告。
4、小区自备二级供热管网和楼梯立管发生故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组织抢修;供热企业负责技术指导;住建局负责督导、协调抢修工作。
5、煤炭短缺影响热源的应对处置。热源企业要多方筹措资金,提前与煤炭供应商签订购煤协议,应按照不低于20天的煤炭储备量进行储煤。由于我县热源是热电厂余热,如发生煤炭(燃料)储备不足,可协调发改部门要求热电厂减少外卖蒸汽、严重时暂停非民生发电任务,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6、极寒、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的应对处置。住建局和供热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天气状况,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极寒、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灾害。当气象部门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时,供热企业要对供热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下发书面联系函给各热源首站进行加热蓄能,确保各热源首站热能充足,储备煤炭足够。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供热企业除了做好上述工作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应急队伍还要24小时值班,处理可能突发的应急事件;住建局也要派专人对企业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二)燃气安全和供应保障应急措施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
(1)事故报告。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应当于20分钟内报住建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和相关设施;事故的经过、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及范围;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救援情况。
(2)应急指挥。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参加救险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后,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要指挥无关人员远离现场道路,以便消防车辆驶入。事故波及周围群众,或有可能造成运输人员和周围人员中毒、烧伤的,应尽快疏散周围群众。
(3)应急救援。当发生火灾爆炸情况下,首先进行人员疏散,等待救援人员到来,一线灭火的人员应采用大口径水枪远程扑救,要充分利用就近地形、地物作掩体,以防再次发生爆炸时伤人。扑救过程中正确选用灭火剂灭火。对柴油灭火要用泡沫,用消防水对燃烧的或没有燃烧的罐体进行降温,防止这些罐受热膨胀发生爆炸。要注意泄漏物集中收集处置,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扩大应急。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无法有效控制,抢救组和现场抢救指挥部要立即向上级机关求援。
2、影响燃气供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燃气事故、出现气源短缺或极端天气下燃气需求猛增等情况,影响燃气供应的,经分析研判后,启动“压非保民”应急措施。
(1)保供措施。一是多渠道争取上游资源供应。燃气企业向上游企业争取气源;管道气供应量不足的,利用LNG气化站补充。二是加强需求侧管理。按照天然气“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要求,按次序在用气高峰时段采取限停措施,尽量减少高峰时段重点区域供需缺口,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用气不受影响。三是加强储备。城燃企业储气量可保证153天居民用气,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由中石化青宁线(日照岚山碑固-莒南610mm)、中石油枣庄门站-莒南(610mm)、中石化日照门站-莒南(610mm)进行气源供应。莒南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由日照-莒南(323mm)进行供应,自建4座100立LNG储罐,合计24万立方米天然气。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由莒南奥德燃气公司进行气源供应,并自建1座100立方米LNG储罐,合计6万立方米天然气。政府储备3天的用气量(发改局负责)。
(2)强化调度能力。我县3家燃气公司管道已互联互通: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莒南中油一达燃气公司在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场站燃气管道接通,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大店镇汲庄子燃气管道接通。
(3)明确保障供气顺序。
出现气荒时,按以下顺序保障供气:
①居民生活用气;
②医院、学校、公交车、福利院、养老院、政府机关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
③宾馆、酒店等商业用户用气;
④公交车、出租车汽车用气;
⑤重点工业企业用户用气;
⑥煤改气工业企业用户用气;
⑦一般工业企业用户用气(具体限供或停气企业名单由各燃气公司确定,报住建局备案)。
(三)城区供水应急措施
1、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水源污染影响供水安全或情况不明时,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及时在环保、卫生部门指导下,安全清排污染物;受污染地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协助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对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及时供水。
启用备用水源具体如下:莒南县自来水公司制水水源取自地表水,是位于县城北30公里处陡山水库和县城北6公里的石泉湖水库。当库区水源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或情况不明时,立即关闭污染水源的取水闸阀,启用备用水源。并在5分钟内报告县政府。
2、大面积停水事故的应急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水事故时,首先应尽快查明原因,第一时间报住建局,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因火灾、爆炸、倒塌等事故,或因供水机电设施、设备遭受破坏造成大面积停水的,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同时,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清理,尽快恢复供水设施,必要时组织送水车送水。同时,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展开调查,查明事情的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可抗力造成停水的,在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抢修供水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供水。
3、供水水质异常时的应急措施。
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常,不影响饮用的,应立即上报住建局和县政府,迅速查找原因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同时,加大取样复检频率,依据检测数据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程度加强净水工艺的管理,及时对管道进行排水冲洗处理。
水质异常不能饮用,且原因不明时,立即全面停止供水,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要求水质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在30分钟内赶到污染发生位置,对水质进行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毒理学指标的全分析检测。当检测数据异常时,立即将受污染的水全部排空冲洗消毒;调动备用水源进行供水;发生管网及供水设施投毒事故时,立即关闭主干管网来水方向阀门,切断供水管线,避免污水倒流,安排管道冲洗消毒;紧急组织送水车送水;必要时,根据城区供水管网布局,临时铺设供水管线实施供水;必要时,立即购置净水消毒剂向居民发放。同时,要立即汇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事件展开取证调查。
4、大雾寒潮霜冻等恶劣天气应急措施。
恶劣天气来临前,加强水厂供水设备和供水管网防护,对供水机泵、加药中心、加氯车间、活性炭车间等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对城区所有管道、管网、水压、水量进行普查。
恶劣天气持续期间,加大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质检测力度,及时报告水质检测结果,及时调控出厂水水质,严把供水水质关。加强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人员、工具、车辆三落实,实施24小时通讯畅通,出现突发故障,迅速处理。
5、水荒应急措施。
在用水需求超出水厂供应能力而出现水荒时,供水原则是先生活、后生产,错峰用水,让水于民。在居民生活用水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加强调度,合理安排生产用水,指导和鼓励用水大户避开高峰时段。对用水大户实行有序用水,进行错峰用水,紧急情况下,分片分区域限额定时供水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要密切观测各管线的输水量,分析各区块的压力情况,及时通知有蓄水能力的用户实行夜间低谷蓄水。要加强对管线等供水设施巡检力度,重点部位需每天巡检。
(四)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措施
各建筑工地,要认真做好冬季防人身事故、防火灾、防爆炸、防冻、防中毒和防交通事故的“六防”工作,加强对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控,做好施工人员的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1、加强冬季恶劣条件下的应急管控。
(1)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前编制冬期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遇有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过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扫雪除冰工作。暂停施工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在停工前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并做好成品养护工作。
(2)防止塔机等起重机械事故。在进入冬期前对所有机械设备做全面的维修和保养,作好油水管理工作,结合机械设备的换季保养,及时更换相应牌号的润滑油;对使用防冻液的机械设备确保防冻液符合当地防冻要求;未使用防冻液的机械设备要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起重机械在雨雪冰冻天气作业前,要派专人对保险及限位装置等关键部位严格检查,确保作业机械的安全性,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载运行。要增加检查和保养次数,特别注意保护制动装置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和可靠性,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3)防止火灾事故。各建筑项目要在冬期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建筑四周、易燃易爆品仓库、木工加工房、生活区均匀设置消防器材布置点,确保各类消防材料设备状态完好;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取暖和做饭,禁止使用自制的电褥子,电褥子使用后应及时断电;职工宿舍的公用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或明火取暖。
(4)防止中毒事故。冬期施工所用的抗冻早强剂种类较多且多数对人体有害,特别是亚硝酸钠类似食盐,使用单位一定要对职工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亚硝酸钠等有毒物品运输、存放、保管和领用制度,以防中毒。防范冬季一氧化碳中毒。严格按照临沂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冬季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员工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员工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等明火取暖。
(5)防冻防滑。冬期施工时,对施工作业面、汽车吊及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冬期施工工人手脚僵硬,应提高安全意识,必须在确保安全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等作业。
防止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积水和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脚手架,脚手板有冰雪积留时,施工前应清除干净。工地临时水管应埋入冻土层以下或用草包等材料保温。要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缆线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2、提高工地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小时之内,如实向住建局报告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类别等有关信息。相关企业和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应迅速组织抢救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根据现场情况,先期由施工企业、随后由住建局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事故抢救,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协调联络及善后处理: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救援工作,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及下属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对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和群众作,处理善后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2)抢险救援:主要任务是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及财产损失。
(3)警戒维护:主要任务是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发现场。
(4)后勤保障:主要任务是调集救援力量及设备,以确保救援条件。
(5)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得出事故结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城市公园广场冬季应急管控
1、加强冬季安全部署和检查。各城市公园广场具体管理单位要每周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园区场区、高大树木、楼宇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健身娱乐设施、防盗围挡、警示标识、安全死角、安防重点部位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重点监控区域有效监控,切实保证各项安全工作无漏洞,防止事故发生。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出口、应急救援物资储存内容和储存地点等,确保出现紧急状况时能有效使用。
2、发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散发反动宣传品等政治事件的应急措施。园(场)区管理办公室要立即立即组织安保力量赶到现场查明情况,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和当地治安管理部门报告;并注意观察事件发展动态和跟踪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园(场)区安保力量要立即予以现场制止,维持秩序并疏散围观群众;视情况组织力量控制嫌疑人或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礼貌的收缴群众手中的反动宣传品,疏散群众。若事件涉及外国人时,要注意外事要求,当场谨慎处置,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3、发生恐怖、爆炸、凶杀、枪击、抢劫、绑架、打砸抢等暴力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或报告“110”)并经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向住建局汇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意观察事件的动态和跟踪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安保人员迅速赶往现场,采取科学的控制措施,及时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逃窜,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其逃窜方向。如发现爆炸物未引爆时,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后,距爆炸物周围100米处设警戒线,禁止人群靠近,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由安保人员将爆炸物用防爆毯覆盖后,迅速远离爆炸物,等待公安人员处理。
4、发生打架斗殴、偷窃、哄抢、破坏等治安案件时的应急措施。园(场)区管理人员要立即拨打“110”并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或协助制服责任人。安保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制止、维持秩序,抓获责任人,同时通知医疗组做好准备,视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如责任人逃窜,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5、发生拥挤、踩踏伤人恶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人多拥挤苗头时,在场工作人员应召集所有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安保人员现场增援,同时通知医务室做好准备。人多拥挤时,要采取截留、排队、单行线的方式,进行疏导游人。各门口要加强疏导,并做好解释工作。如发生拥挤伤亡事故时,一是要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二是抢救伤员,通知“120”急救中心。
6、发现自杀、游客受到伤害等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安保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维持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并保护好现场。必要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发现神情异常、疑似自杀的,发现者可采取攀谈、陪伴等方式,开导当事人情绪,助其度过危险时段。
7、发生火情和火灾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当即采取边召集周边人员紧急扑救,边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的措施,必要时拨打“119”。火情周边的所有管理人员应取就近的灭火器材,赶赴现场灭火。要把救人、疏散游客放在第一位。救火方式要科学,与火灾类型相符,扑灭电气火灾不得用水。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要视情况报告“119”,并迅速调集应急机动力量和紧急抢修小组,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如可能有人员被困受伤时要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扑救人员要注意配合和分工,做到:维护现场秩序;先救人后救物;保护现场。
8、发生游人落水事故时的应急措施。若发现游人落水时,周边人员要迅速呼救,采取可能的营救措施,同时迅速报警并向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安保人员现场救援,并通知医务室现场做好救治准备,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冬季救人出水后,应就近寻找建筑物或避风处,并提供大衣、被服等御寒。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要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
9、发生触电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立即采取断电措施,切不可带电直接用手操作,若来不及断电,可用绝缘物品将受电者推开。立即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医疗组及电工组到现场处置。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要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
10、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如有人员伤亡,要立即进行符合医学常识的抢救;视情况通知“120”急救中心。园(场)区管理办公室通知安保人员现场维持秩序,封闭和保护现场,疏散人群,协助当事人联系交警部门处理。
11、发生雪灾、狂风、涝灾、雷电、树倒房塌等自然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公园、广场,特别是卧佛寺公园内的山体山林地带,湿地公园内的滨水地带等,若发生上述自然灾害事故,应第一时间疏散游客,有序送出园区或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封闭入口谢绝游客继续入内。待具备天气条件时,组织清理积雪、淤积物、倒树危枝,加固易滑坡体,检修园区设备和娱乐休闲设施。若在极端天气持续过程中发现人员伤亡事故的,应立即组织救援,迅速转移伤员到安全地带,并通知“120”“119”等专业机构。
四、强化应急工作组织领导
(一)成立住建局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鲁 伟
副组长:秦茂阳 姜 萍 宋云龙 陈 涛 薛 磊
成 员:张立平 徐 虎 何西堂 刘德江 曹 超 葛新江 刘茂军 刘新农
徐曼秋 吴 军 卢言高 邓 璐 赵 伟 李 波 朱礼峰 孙国栋 王祥忠 孙 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曹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二)成立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应急专班
1、城区集中供热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刘茂军 何西堂 孙淼 朱修良 马强
专班联系对接燃热专家工作组,名单如下:
马 强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
刘庆文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纪凡森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生产经理
林 杰 莒南奥德燃气公司经理
杨百岗 莒南一达燃气公司经理
2、燃气安全和供应保障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刘茂军 何西堂 朱修良 孙淼 林杰 杨百岗 李东明
专班联系对接燃气专家工作组,名单如下:
林 杰 莒南奥德燃气公司经理
杨百岗 莒南中油一达燃气公司经理
李东明 大店中孚天然气公司经理
孙钦平 莒南滨海液化气站经理
王京山 莒南滨海液化气站副经理
朱心杰 莒南县筵宾贵龙液化气站经理
曹现峰 莒南县玉峰液化气站经理
3、城区供水应急专班
牵头人:秦茂阳
成 员:吴德芳 孟庆森 王林彬 郁有文 高善青 孟庆淼 王文前 史波 庄洁
4、建筑施工安全应急专班
牵头人:陈涛
成 员:赵伟 葛新江 曹超 韩波 王统利 吴军 张宝华 何鹏飞 刘明 潘廷伟 孙洪岗
5、城市公园广场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何西堂 朱礼峰 孙国栋 王祥忠 孙杰 李波
(三)严明应急工作纪律
1、各专班、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巡逻和警戒,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要确保应急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所需的技能知识,熟悉应急物资存储情况,每年实战演练不少于两次。
3、在政府对突发事件没有查清、没有正式结论之前,应急专班和应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扩散事件记录、照片或视频。
(四)细化配套应急预案
各专班、各企业、各项目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人员、责任、物资、场所以及不同情境下的应急措施均清晰明了,确保临战不慌、保障有力。
各工作区、村、镇直部门单位:
现将《涝坡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涝坡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涝坡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任务
2.1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2镇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各工作组的职责
2.3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森林火灾预防
3.2森林火险预测和预报
3.3林火监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3.5火情报告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扑火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6医疗救护
4.7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4.8火案查处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处置及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5.4表彰奖励和追究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消防后备力量保障
6.3消防物资储备保障
6.4经费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莒南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涝坡镇境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森防指)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1.4.2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4.3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4完善机制,强化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镇直部门、单位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4.5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范围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预案启动条件
1.5.1镇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要火情时,根据村的救助请求,经镇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受害有林地(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较大的;
(5)属于市、县、镇、村交界地区发生的;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7)其他需要镇森防指组织指挥扑救的。
1.5.2 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镇委、镇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的,应启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森防指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镇森防指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 挥:陈常永镇党委书记 13953938613
薛云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15905390023
副指挥:王信刚镇人大主席 15153962590
明永军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15863888028
王绪铭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15020375698
成员:党政办公室、林业站、应急办、武装部、派出所、教委、民政所、财政所、水利站、交通管理所、卫生院、广播站、供销联社、卫生院、联通公司涝坡营业厅负责人及各工作区书记。
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政府和国家、省、市、森防指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组织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检查;向县森防指、镇政府报告火灾情况;宣布启动本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指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镇森防指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表彰全镇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县森防指和镇政府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镇森防指日常工作;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镇政府、镇森防指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镇森防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村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做好镇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指导各村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落实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县森防指、镇政府指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镇森防指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镇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境内出现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或根据镇森防指总指挥指示扑救森林火灾时,镇森防指临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以迅速落实镇森防指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决策指挥机构,有权调度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所有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由镇森防指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村负责人组成。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镇森防指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镇森防指专职副指挥或镇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担任。依据火场实际情况,前线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分别是扑救指挥组、通信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火灾调查组等,各工作组组长由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是: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主要任务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前线指挥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工作,协调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
2.3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镇防指办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告林业站、应急办、武装部、派出所、教委、民政所、财政所、水利站、交通管理所、卫生院、广播站、供销联社、卫生院、联通公司涝坡营业厅、国土所等相关单位,提供支持保障,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同时,完成前线指挥部指派的其他任务。
(1)镇林业站: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镇森防指日常工作;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防火督导检查情况,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联合气象部门建设森林火险监测预报台站,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镇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对全镇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负责本镇火灾信息的发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镇武装部:组织指导各有关镇街人民武装部在民兵预备役中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及时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扑救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3)镇派出所: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周边交通管制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指挥应急分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调集消防车奔赴火场,支援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在林区道路上密集摆布消防水车,提前向作业区域洒水或者做好洒水作业准备。
(4)镇交管所:负责保障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公路无障碍运输工作。
(5)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6)镇民政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7)镇广播站: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开展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依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发布火险天气预报。
(8)镇财政所:负责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9)镇联通公司: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10)镇水利站:负责指导林区水库、塘坝等防火水源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11)镇教委:负责中小学师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镇应急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3)镇供销联社:负责火灾发生地防扑火物资紧急集中、调运工作。
(14)国土所: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3.1森林火灾预防
3.1.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一)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深化宣传效果,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二)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森防指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及镇村,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三)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庄、进单位、进学校、进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每年12月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森林火灾的警示教育,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3.1.2各有关村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二)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显示宣传标识。
(三)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四)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五)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1.3林区企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1.4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就森林防火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设施装备等方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1.5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实行以专业队伍为主、应急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村要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加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负责本辖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3.1.6镇及各有关村应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应急森林消防队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1.7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镇森防指在重点林区储备应急战略物资;各有关村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消防物资。
3.1.8各有关村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1.9加强通信保障,保证应急通信畅通。建立镇、村林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天气形势、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3.1.10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协调作战能力。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合作应急能力。
3.2森林火险监测预测和预报
3.2.1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一)镇森防指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二)镇森防指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风景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
(4)森林消防队伍的组成、分布,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森防指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
3.2.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一)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依据县气象部门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短信等形式在全镇发布。
(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低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
二级:较低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三级:较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需加强防范;
四级: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区需加强火源管理;
五级:极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严禁一切林内用火。
(三)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可不设标志。
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黄旗预警标志。各森防指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橙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各有关村负责人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死看死守。
五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镇政府批准,以镇政府名义向全镇发布预警公告。
3.3林火监测
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多方位林火监测网络。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5火情报告
3.5.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镇政府或森防指办报告,镇防指办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在半小时内报镇森防指办公室(电话、传真:7843010)。
(2)当出现本预案1.5.1中7种情况之一时,镇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县森防指办公室。
(3)较大、重大森林火灾应立即报镇森防指办公室。
3.5.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5.3镇森防指办公室值班室接到森林火警报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到火点、火警所在地村,当村接到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并迅速组织扑救,及时将情况反馈镇森防指办公室。
3.5.4 镇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3.5.5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4.1.1事发地村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村要立即上报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组织力量扑救。
4.1.2事发地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火灾发生1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4.1.3启动镇应急预案时,镇森防指应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森防指报告。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本预案启动后镇森防指应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有关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村、镇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的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率。
4.3.3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的原则,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实时实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蛮干,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要指令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镇森防指实施跨社区调动。
(1)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组建30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必要的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并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县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县森防指可以统一调用。
(2)森林消防队伍。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后备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森林防火重点村,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建立群众性后备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并进行必要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
4.8火案查处
镇派出所负责当地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可由镇林业部门配合案件的查处。
4.9信息发布
4.9.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镇森防指发布。
4.9.3新闻单位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镇森防指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9.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必要时,请镇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4.10应急期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镇森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森防指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火灾发生地要及时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工作,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镇森防指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4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镇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6.2消防后备力量保障
坚持建立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要重视群众性(后备应急)消防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消防力量要在镇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消防物资储备保障
森防指要根据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适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常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经费保障
6.4.1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4.2镇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镇森防指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根据国家和省、市森防指关于实施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的要求,各级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对森林防火指挥人员、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镇、村每年防火期内,要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每年防火期内,应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镇森防指每年度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镇人民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镇森防指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镇政府批准。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莒南文旅发〔2022〕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文旅局党组研究,通过资格审查、量化赋分、民主评议、公示后,决定聘任陈兆才等27名同志的专业技术职务,现将聘任结果公布如下:
图书资料馆员:
陈兆才、卢立霞、李宝徽
群众文化馆员:
徐田秀、滕云
文物博物馆员:
张晓莉、滕敏、汲中敏、任才
旅游经济中级:
孙萍
艺术三级演员:
宋岩
专业技术九级人员:
赵群、李光、庄会粉、尹世江、王子新、高振清、陈梅、庄绪增、莫玉玲、吴峰、庄绪丽、薄萍
专业务技术十一级人员:
陈海涛、贾期凯、吴塘林、杨苓龙
以上人员聘任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水字〔2022〕2号
各水利服务中心,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疫情防控工作,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县水利局疫情防控摸排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陈庆刚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安国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殷玉乐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宋波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纪师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高守建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郭静四级主任科员、工会主席
朱文进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宋国军 四级主任科员
王 超 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崔为胜 副科级干部
代玉欣 水务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李明平人事科科长
主红梅财务科科长
闫冬安监办主任
唐顺田石泉湖水库管理所所长
庄希涛相邸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承飞刘大河水库管理所所长
隽洪龙大山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守团龙潭湾水库管理所负责人
陈立飞陡山灌区管理所所长
赵家全 相邸灌区管理所所长
孙重利 清泉林橡胶坝管理所所长
陈月兴 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田学森 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县水利局成立摸排工作小组,对返莒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郭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元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审服发〔2022〕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展示良好形象,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日常管理实际,特制定考勤及请假制度。
一、签到签退制度
工作人员使用“钉钉智能前台、政务考勤(爱山东)”考勤,实行一日四次上下班签到、签退,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流程未完成离开工作单位的,视为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效能监察科登记备案。
二、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0.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1天(含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2天以上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所有年休假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
2.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提前使用“钉钉”考勤系统申请,填写好请假时间、请假事由和替岗人员姓名等,完善请假手续;离厅前到一楼值班处填写外出登记信息,以备当日效能监察科查岗使用,请假由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并安排好替岗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时间不空岗、不影响业务办理。
3.工作人员请假须当面或电话请假,并做好业务交接,保持通讯畅通。
4.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要向效能监察科作好解释说明,未作说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各科室组织学习考察、召开会议、集体活动等需请假的,安排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值班,确保科室工作正常开展。
6.各科室要严格控制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申请事假时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1)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3)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
(5)连续假期拆分请假逃避监察的;
(6)无建休证明或未及时提报建休证明的。
8.请假时需提供证明照片的:1天以上(含1天)的因公外出需提供出差、培训等证明;3天以上(含3天)的长期病假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上证明须提供纸质版上传钉钉系统并报效能监察科存档。
(二)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按时返回或提前返回岗位时,应及时向效能监察科销假;在上班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须使用“钉钉智能前台”考勤。
三、巡岗查岗制度
效能监察科采用巡岗和电子查岗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不定时巡岗和电子查岗,巡岗每天至少4次,电子查岗每周至少2次,并详细记录巡岗查岗情况。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邀请县纪律监督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考勤反馈制度
每日巡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即时反馈到科室负责人;
每月考勤及巡查情况,次月初反馈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五、附则
带薪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按照《劳动法》《婚姻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件。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6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决策任务。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2、莒南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定价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3、莒南县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4、全县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5、关于开展莒南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1-2023)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6、关于加快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7、莒南县“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2021-2025)(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3、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4、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5、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烟草专卖局)
6、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7、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与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
(十六)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板(箱);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应留存取样、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取样、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日内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取样、见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项目或单位。
第十二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试样标识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具有唯一性。标识和封样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账、见证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确保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保存归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及现场旁站见证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涉及工程结构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照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送检试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检时,应由取样、见证人员共同送检,并填写委托单。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不得按见证取样样品予以受理:
(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五)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印章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莒南卫健发〔2021〕67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医院:
2019年启动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以来,各镇街按照《临沂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临卫基层发〔2019〕3号)有关要求,分级分类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经县局初审、评估,现确定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卫生室等173个单位为“莒南县县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
各镇街要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与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紧密融合,从房屋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机制、业务管理“四升级”和人员结构、收入待遇、服务能力、群众满意度“四提升”等八个方面,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切实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更好为群众健康服务。
各镇街要加强已命名的各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的管理,规范职业行为,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日常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对因规划调整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达不到各级示范标准的村卫生室,及时将名单报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妇幼健康科。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制造大省产业基础优势,培育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我厅制定了《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15日
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创建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决淘汰落后动能,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规模大、布局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区域协作紧密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创建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到2025年,力争打造形成6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10个以上在全国竞争力领先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创建形成3个以上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加快构建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制造强国建设作出山东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按照区域相邻、区域内特定制造业行业优势突出、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培育方向、区域或跨区域组织有力等原则,以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动态确定全省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市单独或联合申报参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鼓励其他实力较强但区域不相邻的重点企业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共享支持政策。起步阶段,重点培育以下集群,进展过程中,视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1、青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国家级)。以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青岛市为中心,以青岛市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为依托,以中车四方股份、中车四方有限公司、四方庞巴迪等轨道交通装备行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以国家级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国家工程实验室、高速磁悬浮列车实验中心、高速磁悬浮试制中心及青轨产业加速港为支撑,重点发展高速度等级中国标准动车组、谱系化中国标准地铁列车、高速磁悬浮车辆等新一代整车车辆,打造国际高端新兴轨道交通技术策源地、国际公认的轨道交通技术标准引领地、国际领先的产业创新资源交汇地。辐射带动济南市、烟台市、东营市、济宁市、滨州市、枣庄市等配套设备设施及材料零部件发展,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青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
2、青岛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国家级)。以青岛市数字家庭产业与应用促进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为支撑,以海尔、海信、澳柯玛等龙头骨干企业为引领,实施产业链完善、智能制造升级、创新产品研发、产业体系建设、卡奥斯工业互联网推广应用等项目,建设智能绿色家电产业集群产品测试、科技创新、生态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智能绿色产品设计开发,打造智能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智能绿色工厂,创建智能家电产业联盟,发展网络化、智能化、节能化新型智能家电产品,辐射带动潍坊市发展智能音响、烟台市发展消费电子、济南市发展小家电等产业,培育形成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高端化、智能化、生态化的青岛智能家电产业集群。
3、高端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以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烟台市为中心,以潍坊市、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为重点,以烟台市的万华化学、泰和新材料,潍坊市的新和成、弘润新材料,淄博市的齐鲁石化、东岳氟硅,东营市的利华益、海科新源材料、冠森高分子材料,滨州市的京博石化、滨化集团等企业为依托,聚焦聚氨酯、氟硅材料、高端聚烯烃、工程塑料、高性能橡胶等化工新材料产业领域,发展功能性膜材料、电子化学品、新能源电池材料、高性能树脂、高性能合成橡胶、高性能纤维等现代化工新材料及制品和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及制品等品牌。发挥“第一化工大省”综合优势,辐射带动青岛市、威海市、日照市、济南市等地区协同发展,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
4、济南省会圈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以济南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淄博市、德州市、聊城市、东营市、泰安市、滨州市为重点,打造以齐鲁制药、泰邦生物、前沿生物、天东制药等龙头企业为牵引的生物药物产业链合作网,以安替制药、新华制药、瑞阳制药、新发药业、鲁宁药业、道合药业、金城医药、齐都药业等骨干企业为支撑的化学高端原料药及制剂产业链合作网,以宏济堂、东阿阿胶、凤凰制药、仙河药业、荣昌制药(淄博)等企业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链合作网,以齐鲁动保、亦度生物为代表的疫苗产业链协作网,以山东药玻、力诺特玻、黄河药包、永聚医疗、千汇生物等企业为支撑的生物医药产业包装及原辅料产业链。辐射带动青岛市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济宁市、潍坊市重点发展生物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药用包材,烟台市重点发展生物药、海洋医药产业,临沂市、菏泽市重点发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济南省会圈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5、济南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集群。以山东航天人工智能安全芯片研究院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全国第三个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载体,以中国算谷、济南人工智能岛等为支撑,发挥浪潮等企业领军作用、相关企业协同作用及山东大学、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山东新松工业软件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创新研发作用,促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发展,辐射带动青岛市发展相关智能产品、潍坊市发展智能音响等产业,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济南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集群。
6、智慧农机装备产业集群。以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潍坊市为中心,以日照市、临沂市、济宁市、聊城市、东营市为重点,以潍坊市的潍柴雷沃重工、日照市的山东五征集团、临沂市的华盛中天和永佳动力、济宁市的山东金大丰机械、聊城市的山东时风集团、东营市(省黄三角农高区)的山东中科鼎智能科技等单位为依托,发展智能型大马力拖拉机、高速精量播种机、大型征地机、智能采棉机、智慧动力机械、智慧耕整地与种植机械、智慧田间管理与植保机械、智慧联合收获机械等高端农机具产品,实施农机装备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产业技术基础平台建设等项目,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智慧农机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7、数控机床产业集群。以山东机床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青岛市、烟台市、德州市、聊城市、泰安市、济宁市、枣庄市为重点,以济南市的济南二机床集团、济南第一机床厂、济南第四机床厂、邦德激光股份,枣庄市的山东威拓数控机床股份、山东威达重工股份、山东鲁南机床,淄博市的西铁城(中国)精密机械,济宁市的博特精工、蒂德精密机床,泰安市的泰安华鲁锻压,德州市的德州卓尔铸造等企业为依托,做大做强五轴联动龙门镗铣加工中心、五轴联动车铣复合加工中心、智能高档数控机床等,提升产业规模和网络化协同能力,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档数控机床先进制造业集群。
8、高端医疗器械与制药装备产业集群。以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淄博市为中心,以青岛市、济南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为重点,以淄博市的新华医疗和蓝帆医疗,威海市的威高集团,烟台市的正海生物、烟台宏远氧业等制造企业,以及青岛市相关创新链企业、潍坊市相关供应链企业为依托,加快发展医学影像设备、生物医用材料、体外诊断、健康促进与康复护理器械等产业链,打造骨科材料、医用植入器械、高值医用耗材、消毒灭菌设备、放射治疗设备等鲁药品牌,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医疗器械与制药装备产业集群。
9、海工装备与船舶产业集群。以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烟台市为中心,以青岛市、威海市、东营市为重点,辐射带动潍坊市、淄博市发展海洋动力装备,济南市、潍坊市、泰安市、德州市、滨州市发展配套设备及材料产业。以烟台中集来福士、青岛海西重机、海洋石油工程(青岛)、青岛北海船舶重工、山东中车风电、东营石油装备等重点企业为依托,实施海工装备智能化加工平台设计及工程应用、海上清洁能源装备、海上风电装备及关键部件、深远海海洋牧场等项目,做大做强第七代超深水钻井平台、半潜式生产支持平台、多功能海洋牧场平台等,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海工装备与船舶先进制造业集群。
10、滨州轻量化铝新材料产业集群。以滨州市铝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滨州市“世界铝谷”为中心,以山东魏桥为依托,以渤海科创城、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魏桥国科研究院“一城两院”建设为引擎,聚焦铝材轻量化、智能化、高端化方向,以汽车零部件、整车制备、轨道交通、铝基新材料等研发生产为重点,深化全球战略合作,加快发展航天航空、船舶与海工等领域轻量化铝新材料及零部件研制,促进产学研联合,辐射带动烟台市、潍坊市等铝材深加工产业发展,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滨州轻量化铝新材料产业集群。
11、潍坊清洁能源动力装备产业集群。以潍坊华鲁能源检测技术中心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潍坊市为中心,以潍柴雷沃重工、豪迈等企业为引领,以浩信集团、盛瑞传动、康跃科技、富源增压器等企业为支撑,以相关企业配套为基础,以装备研发设计、机械制造、工艺开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为纽带,以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为发展方向,瞄准世界前沿,巩固提升汽柴油内燃机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先发优势,发展氢能、电磁能、空气能、风能等新能源动力装备,打造“国际动力城”,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潍坊清洁能源动力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12、煤基精细化工产业集群。以山东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促进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宁市为中心,枣庄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为重点,以德州市的华鲁恒升,枣庄市的鲁南化工,聊城市的鲁西化工,济宁市的山东荣信集团等企业为依托,利用煤制合成气、煤焦油等原材料,发展煤气(氢气)高效利用、煤焦油深度加工、粗苯精制等煤基精细化工产业链,打造煤基含氧化学品、煤基化工中间体、煤基化工新材料为框架的煤基化学品产业体系,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煤基精细化工先进制造业集群。
13、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集群。以山东省信息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为中心,以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为重点,以服务器、整机、安全软件、中间件、外设设备、数据库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产业园为依托,推动国产化适配替代产品创新应用和产业积聚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领域关键环节,促进延链补链强链,发展半导体材料、信息安全系统、基础软件、核心芯片、电子化学品等产品,提升信创整机产品、基础软件、信息安全等产品市场份额,打造信创产业发展高地,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先进制造业集群。
14、计算机外接设备及智能终端产业集群。以山东电子学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威海市为中心,以惠普、联想图像(山东)、新北洋等重点企业为引领,以北洋电气、香港亿和等企业为支撑,发展A4激光打印机、3D打印机、A3智能复合机、专用打印机/扫描产品、多功能一体机、自助服务设备、访客一体机、智能快件柜、新零售终端等高科技产品,突破基于自主研发主控SoC的高速黑白激光打印机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和零部件产品,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相关产业,打造全球技术水平最高、配套体系最全、竞争力最强的计算机外接与智能终端设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15、德州高端体育装备产业集群。以山东省五金和衡器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德州市为中心,以德州市乐陵市、宁津县、庆云县为重点,发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中国健身器材产业基地”“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优势,打造以乐陵市泰山体育为龙头的全球竞技体育器材供应基地、庆云县世纪星为代表的路径及场馆器材生产基地、宁津县迈宝赫为代表的健身器材产业基地,发展竞技体育、商用健身、路径及创新类装配式泳池与冰雪等体育运动装备,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德州高端体育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
16、东营高端石油装备产业集群。以东营市石油装备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东营市为中心,以国家采油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支撑,以科瑞集团、高原公司、胜机公司等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威飞海洋装备、威玛装备、永利精工、三和石油、万邦石油装备等骨干企业为支撑,发展自动化钻机、旋转导向系统、大冲程皮带抽油机、自动化修井机、水下采油树系统等高科技产品,提高钻完井装备、采油装备、海洋石油装备核心竞争力,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产业链发展,辐射带动青岛市、烟台市等地区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东营高端石油装备产业集群。
17、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以济南市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济南市、淄博市为中心,以聊城市、潍坊市、烟台市、滨州市等地区为重点,以中国重汽、山东豪驰、吉利、比亚迪、中通客车等企业为龙头,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全系列商用车生产研发基地为目标,聚焦汽车节能化、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引导企业向节能环保及产品能源多元化、应用网络化、设计与材料轻量化方向发展。围绕整车及配套体系建设,加大产业链双招双引,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能力,打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品牌,增强集群发展质量效益,打造以节能汽车为主体、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为重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
18、高端钢铁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山东省钢铁行业协会(筹建中)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日照市、临沂市、济南市、泰安市为中心,以青岛市、潍坊市为重点,以山钢日照公司、日钢集团等龙头企业为引领,以日照市国家碳素结构钢质检中心、山钢集团钢铁研究院、日照钢铁研究院等创新服务平台为支撑,以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和临沂市莒南县钢铁产业园为依托,发展钢铁上游配套服务、钢材精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钢铁新材料、循环经济、钢贸物流等产业,构建第三代汽车板、绿色环保型家电板、热轧超薄板带、高牌号无取向硅钢、高强造船板、H型钢、优特钢棒线材、不锈钢等产品为重点的产品体系,打造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核心区与引领区,形成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高端钢铁先进制造业集群。
19、时尚纺织服装产业集群。以山东省纺织服装行业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青岛市为中心,以烟台市、威海市、淄博市、潍坊市、滨州市、东营市、泰安市、德州市、济宁市、聊城市、济南市等城市为重点,以青岛市即墨区(中国纺织名城、中国童装名城)、烟台市海阳市(中国毛衫名城)、威海市文登区(中国工艺家纺名城)、滨州市(全国纺织产业基地市、中国绳网名城)为载体,以青岛市的即发集团,烟台市的南山智尚、舒朗服饰,威海市的迪尚集团,淄博市的鲁泰纺织,滨州市的魏桥纺织、愉悦家纺,东营市的三阳纺织,泰安市的山东康平纳集团,济宁市的如意集团等重点企业为依托,以山东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等单位为研发创新平台,发展纺纱、织布、印染、毛纺、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化纤、纺机等纺织服装全产业链,培育形成有全球影响力的时尚纺织服装先进制造业集群。
20、高端肉类先进制造集群。以山东省肉类协会为集群发展促进主体,以潍坊市为中心,以烟台市、青岛市、临沂市、济宁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为重点,以潍坊市(中国肉类及调理制品基地、中国肉类机械制造基地)、烟台市(中国禽肉出口基地)、临沂市(中国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制品加工基地)、滨州市(阳信县中国肉牛屠宰、肉牛产品加工基地)为载体,以潍坊市的诸城外贸、得利斯集团、华宝股份、惠发集团、山东佳士博等,烟台市的喜旺集团、春雪股份、荣华集团、山东龙大、山东仙坛、烟台福祖等,临沂市的金锣集团、山东凯佳、山东汇融、临沂鑫盛源等,滨州市的鸿安集团、山东亿利源等为依托,以中国肉类综合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创新平台为支撑,建设国家级高端肉类食品研发创新技术中心、高品质肉类加工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示范中心、全球化网络协同创新服务中心、食品机械包装研发创新中心、冷链物流配送示范中心、肉类产品国内外循环示范项目,打造智能化屠宰、绿色化加工、智慧化冷藏、数字化物流、协同化研发、全球化合作的全产业链,培育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肉类与高品质制品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
支持有条件的市根据工信部的部署要求,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活动,发挥各自优势,探索创建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对创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分批次择优组织参加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经有关市申报,遴选形成首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名单:
1、济南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支持济南市落实黄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抢抓重大战略机遇,以推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前沿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智能制造和“人工智能+”为主攻方向,加快产业链群规模化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万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率先建成黄河流域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到2025年,先进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70%以上,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集群化改造升级水平显著提升,探索形成黄河流域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创建国家级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2、青岛“两化两业”深度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青岛市围绕国家(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构建“一超多专”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推进场景开放应用,完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数字化园区,加快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步伐,统筹发展智能制造与服务型制造,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两化融合”、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发展新路径、新模式,创建国家级“两化两业”深度融合发展试验区。
3、潍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支持潍坊市实施“先进动力+交通装备”、“现代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智慧城市”、“智慧农机+无人农场”、“食品加工+乡村振兴”重点工程,建设潍柴国际配套、高端化工、无人农场示范、智慧农机制造、豪迈配套等特色产业园区。发挥潍柴动力、潍柴雷沃、歌尔股份、孚日家纺、豪迈科技、得利斯等领航企业带动作用,引领浩信、盛瑞、共达、桑莎等企业发展,打造产链生态、创新生态、智慧生态、服务生态、绿色生态、政策生态,探索制造业生态体系建设新路子,创建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4、济宁先进制造业创新引领资源型城市转型试验区。支持济宁市发挥资源型城市产业基础优势,加快建设工程机械、煤基化工、生物技术、纺织新材料、汽车零配件、光电特色产业、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基地,以产业基地为依托,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瞪羚企业,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培育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等“231”产业集群,拓展产业链,畅通供应链,强化创新链,配置金融链,延伸价值链,加快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登迈进,探索推动“资源型城市”向“制造创新型城市”转型新模式,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创新引领资源型城市转型试验区。
5、淄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支持淄博市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围绕“优存量”“扩增量”实施“五个优化”赋能传统产业行动,以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助推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等优势传统产业提“高度”、增“厚度”、拉“长度”。实施新材料、新医药、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四强”产业攀登计划,打造氟硅材料、新能源汽车、MEMS和互联网等产业链,实现延链聚合协同发展。培育壮大工业互联网、智联汽车、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经济规模实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构建支撑多元、质效兼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打响“百年积淀、淄博智造”品牌,创建国家级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6、烟台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示范区。支持烟台市聚焦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强化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发挥创新引领示范作用。在产业技术基础领域,聚焦建设世界一流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先进结构材料产业基地、国内知名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国内重要消费电子制造基地、国家级海工装备制造业集群,推动基础技术研发推广,夯实产业技术基础;在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领域,围绕汽车、海工装备与船舶等先进制造,发展功能先进并与整机制造、终端产品衔接配套的基础单元组件;在基础材料领域,推动南山铝业的航空铝型材、万华集团的MDI与HDI、东方蓝天钛金科技的钛合金、泰和新材料的芳纶等基础材料升级换代;在基础工艺领域,打造国际工业设计名城,促进机械、机器人、智能终端、电子产品等基础工艺设计创新升级;在基础软件领域,依托腾讯云、华为(烟台)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京东智联云、橙色云、渤聚通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强化软件技术推广应用,在石化、航空、航天、高端装备、黄金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一批“工业大脑”,创建国家级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示范区。
三、实施路径
(一)加快推进企业梯次培育,促进建链、延链、强链,增强集群分工协作能力。聚焦集群产业链,打造一批具有产链牵动力、生态主导力、核心竞争力的领航型企业,培育一批专注细分市场、聚焦主营业务、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潜力较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沿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与战略合作,支持领航型企业通过组建产业联盟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技术协同攻关、产品协作配套、品牌共建共育、资金融通担保等领域,实现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与产业联盟分工协作配套发展,促进集群做大做强,显著提升产业集群的规模实力与聚集发展效应。
(二)加快推进产业基础再造,促进创新要素融合聚集,增强集群联合创新能力。聚焦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通过“揭榜挂帅”等途径,实施一批基础关键核心技术及共性技术项目。支持有实力企业与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面向集群打造集技术研发、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链发展于一体的共建共享创新平台。推广应用首台(套)高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促进整机系统与产业基础体系联动发展。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部署创新链,在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中显著提升集群联合创新能力和集群核心竞争力。
(三)加快推进企业改造升级,促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增强集群提质增效能力。聚焦“两高”行业,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聚焦传统优势产业,推广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推进企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建设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智慧化园区。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环保技术装备,建设一批绿色化工厂、生态化园区。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计量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广应用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数字化设计、标准化定型、柔性化制造、品牌化运营、网络化展销等先进制造与服务模式,促进集群高质量发展。
(四)加快推进企业数字赋能,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群网络化协同能力。聚焦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重点领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技术、区块链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跨领域构建集群信息交互与技术协作网络化平台。着眼推动集群企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及公共信息服务,面向集群打造功能完善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加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采取云服务券补贴等形式促进集群企业数字化转型,助推集群企业内网改造与外网升级,构建“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的集群网络化协作发展生态。
(五)加快推进集群对外开放,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升集群合作共赢能力。聚焦“一群、两心、三圈”等优势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产业集群与城市群融合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聚焦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争创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验区示范区。支持地理相邻、产业相关的地区联合培育省级或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有关地区加强与黄河流域重点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区域产业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中日韩区域合作,提升与欧美合作水平,打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促进集群开放发展。
(六)加快推进集群组织变革,建强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提升集群专业服务能力。遴选一批具有全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非政府、非营利、独立法人的组织机构作为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发挥其在科技、人才、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等综合优势,推动其服务的产业集群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网络化协作、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要素集聚、开放合作、组织保障水平。支持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积极配合集群所在的中心城市及相关城市申报参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加强自身建设,实施集群公共实体项目,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集群公共服务,提升集群发展促进与综合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完善集群所在中心城市主导、相关城市配合、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牵头、重点企业参与的跨行业领域、跨区域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机制。指导有关地区建立完善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链主企业主导、产业链联盟协同、产学研联合、要素资源共享的“链长制”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强项目建设。依托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推动集群公共实体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公共服务活动开展、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自身建设等项目的实施。依托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领航型企业及核心配套企业,推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产业改造升级、科技协同创新、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提供有效载体支撑。
(三)加强要素保障。落实“项目跟着要素走”机制,深化多种形式的要素供需对接,为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腾出更多能耗、污染物排放、土地等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空间。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优化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融资租赁和中长期贷款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开展“金融管家”试点。
(四)加强人才建设。支持有关地区及相关机构围绕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工作,构建高端智库和专业人才库。组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会,打造技改服务商队伍,组建技改服务商联盟,促进技改服务商入园发展,并开展专业化协同服务。支持领航型企业及配套企业与相关科研院所联合建设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推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依托社会化培训机构推进企业转型培训,打造与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技工人才队伍和管理者队伍。
(五)加强政策扶持。统筹安排发展资金,对参与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胜出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及国家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成功地区给予配套奖补。对列入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计划、培育工作成绩突出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给予补助。鼓励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的中心城市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与高端智库及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合作。鼓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创建地区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创建任务目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落实技改专项贷、设备奖补、股权投资等政策,促进相关产业改造升级。
(六)优化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预警,促进生产要素保障。抓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调整的战略机遇期,构建龙头牵引更加有力、衔接配套更加紧密、双创要素更加集聚、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的优良产业生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来源:山东省工信厅网站)
莒南环发〔2021〕19号
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莒南县人民法院决定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接待对象
全县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分管法制的分管领导,法宣科及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法律顾问等。
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单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二楼会议室(地点:莒南县新建路241号)。
双月,莒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一楼诉讼服务中心(地点: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人民法庭)。
五、接待事项
(一)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三)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
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一是通过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微信公众号莒南县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栏目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二是拨打0539-7212693电话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回答需咨询的相关问题或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莒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6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镇政府确定成立坊前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责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村强化督办问责;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聂国昌 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卢新莹 宣传统战委员
刘潇声 政法委员
王信金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冯现刚 坊前派出所所长
成 员:王 菲 计生办主任
杨 光 财政所所长
朱新振 民政所所长
张 健 坊前卫生院院长
罗淑艳 坊前中心小学校长
汲 磊 坊前幼儿园院长
三、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主任由镇民政所所长朱新振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莒南统字〔2021〕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拟于近期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谈心谈话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重点岗位人员:人事、财务、执法监督人员;
3、新提拔科级干部:今年以来新提拔担任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员;
4、其它人员:除以上“四类人员”之外的其它人员。
二、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除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家庭生活、健康状况等)以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单位政治生态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履职尽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安排落地落实情况;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分管范围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2、重点岗位人员:部门单位在重点岗位人员监督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自身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点的认识,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点的有效措施及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履行岗位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加强改进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方面的意见建议。
3、对新提拔科级干部:对新任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点的认识;个人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方面的情况;立足新岗位、新要求,树立良好作风、保持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科室人员教育管理监督的打算和措施。
4、其它人员:对统计部门廉政风险点的认识;个人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方面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主谈人分工
(一)时间安排: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前,完成谈心谈话工作。
(二)主谈人分工:
1、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的主谈人,人事科担任谈话联络员;
2、领导班子成员为分管科室负责人的主谈人,联络员由领导班子成员指定的科室负责人担任;
3、科室负责人为其他人员的主谈人,联络员由科室负责人指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廉政谈心谈话,是贯彻《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夯实管党治党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全体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思考、认真分析,主动开展工作。
(二)做好准备工作。谈话对象要围绕明确的谈心谈话内容,认真撰写汇报材料(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责任落实情况、第二部分为存在问题及不足、第三部分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其中问题、不足部分不少于全文二分之一。汇报材料需报主谈人审核,并于谈话后一日内报办公室留存,办公室按照派驻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注重实际效果。谈心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履职尽责、廉洁从政,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同志式”的方式,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见筋见骨见灵魂。既要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又要听建议、听心声,加深了解、增进团结。
莒南县统计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财〔202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要求,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分层追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四)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县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省、市、县或集团公司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
(六)对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任期内管控不善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
第九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及风险管理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或者虽经法律审核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七)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进行违规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或未执行公开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擅自签订、变更合同或改变招标方式。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收受贿赂,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在评标过程中引导评委评分、影响评标公正性,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未按规定将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采取垄断、限制、自设开标场所、自行组织专家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九)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第十三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七)在企业资产承包经营或对外出租中,明显以不合理低价发包或出租。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等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和跟踪管理,或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增资扩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重组、出售或破产重整、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套取或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或国有资产占用费。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七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分类监管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开展列入分类监管清单限制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以及可认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发生上述(三)(四)情形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属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县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县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效益工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中的党员干部在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相关责任人中的非党员干部比照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五条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上级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县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七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条款予以处理。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二)企业商誉严重受损。
(三)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四)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五)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
(六)严重影响县级国有资本优化布局、结构调整和战略重组。
(七)对全县经济运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八)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等。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频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
(六)伪造、毁灭、隐匿相关证据。
(七)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因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先行先试、突破常规,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等发生的失误和偏差,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县属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属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县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县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县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县属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前款所称县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县管干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干部。
第四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县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属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县属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县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县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七条开展县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
(二)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三)县属企业报告。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县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县属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县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县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结合县属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县属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县属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县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七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选聘相关专业机构并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县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县属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县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金融、文化等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国家和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1〕83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莒南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莒南监管组联合制定《莒南县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临沂监管分局莒南监管组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做好公共服务领域“信易+”工程建设,促进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临沂站)(统称“信易贷”平台)发展完善,提升信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能力,完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微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发挥信用手段以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可得性,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临沂市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接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通知》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落地,助力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依托“信易贷”平台,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通过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疏通中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金融机构全面入驻
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入驻“信易贷”平台。邀请商业银行以及国企背景控股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入驻,鼓励其创新开发契合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易贷”相关产品和服务,并在平台上发布金融产品。2021年11月30日前,争取实现全县金融机构全面入驻,地方金融组织入驻率达到60%。推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系统与“信易贷”平台进行业务、数据对接,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实现信贷业务线上办理,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引导企业积极入驻发布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易贷”平台开展信贷业务,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入驻“信易贷”平台。(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发改局)发动辖区内企业自主注册入驻,2021年11月30日前,企业入驻平台总数不少于辖区内注册企业总数的10%; 2021年12月30日前,不低于20%。(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完善“信易贷”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名单常态化机制,每月15日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本辖区范围内的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引导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并申请金融产品、发布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建立授信情况反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易贷”平台及时、有效处理企业融资订单,并及时、主动向“信易贷”平台反馈授信结果与还本付息情况。(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依托“信易贷”平台的大数据技术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并与金融机构共享评价结果,为中小微企业通过“信易贷”平台享受各类融资服务提供精准画像,助力金融机构增信放贷、精准获客、防范风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四)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简化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业务审批流程,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研发纯信用类担保产品,充分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推广系统自动审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金融发展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开展“信易贷”业务,充分使用、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价值,研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新型融资产品,推动更多金融产品在“信易贷”平台发布。(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五)推动本地“信易贷”平台推广工作
做好“信易贷”平台推广工作。(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实现对接并机制化共享融资授信相关信息,各镇街推动完成“信易贷”平台企业入驻量以及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工商联,各镇街人民政府)
(六)完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机制
依托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整合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密切相关的纳税、社保、不动产、水、电、气等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充分共享,降低金融机构的尽调成本与获客成本,为金融机构放贷内控审核、风险防范、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大数据局、国家税务局莒南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积金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法院、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畅通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渠道,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信用担保、政策性转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产品,成为畅通共享渠道、联通金融机构、直通中小微企业、融通资金需求的“一站式”融资服务枢纽平台。(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将各涉企部门现有政策在“信易贷”平台进行配套,实现地方中小微企业政策线上申报、线上审批。各级各部门应把“信易贷”平台纳入中小微企业扶持性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确保平台持续发挥实效。(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推动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让利于企业,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并编制全县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产品宣传手册。(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继续推进“首贷培植”和“金融诊疗”助企行动,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银企对接,提高金融发展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二)健全通报机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各镇街(办事处)“信易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授信额度以及企业入驻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助推各镇街(办事处)涉企部门有效引导企业入驻、完成授信。(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将“信易贷”业务纳入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三)广泛宣传推广。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市场主体对“信易贷”的知晓度;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做好“信易贷”平台的审批流程、服务功能、入驻流程的宣传推广,帮助企业入驻,发布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四)保障数据安全。参照《临沂市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数据安全规定,规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确保数据使用依法合规。
莒南交政字〔2021〕33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各级职改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民主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高、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9名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聘任,任期自2021年12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01日止。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文旅发〔2021〕14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文旅行业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好客服务”——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市文化和旅游局《“亲情沂蒙”——全市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2021-2023年)实施方案》
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好客服务”——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与要求,集中利用2021—2023年三年时间,着力提升我县旅游服务质量,打造旅游业服务品牌,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强旅行社、导游队伍、文明旅游等服务建设,推动旅游住宿等基础接待设施提档升级,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不断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实现莒南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旅行社监管,提高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
1、加强旅行社管理。认真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通过随团暗访、随机抽查、群众举报等方式,规范旅行社线上、线下经营。严格贯彻执行旅行社市场退出机制,清查旅行社质保金、责任险缴纳情况,依法集中清理部分已不具备设立条件、长期未经营业务、违法违规经营的旅行社。继续推广应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政策法规科负责)
2、推行《山东省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组织开展A级旅行社评定、复核工作,培育一批行业标杆。(政策法规科负责)
3、推动旅行社转型升级。加大旅行社纾困力度,引导旅行社转方式、调结构,鼓励旅行社深耕细分市场,大力发展国内旅游,多形式、多渠道开发研学游、自驾游、康养游、乡村游等适应国内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线路。(产业发展科、文旅中心负责)
(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4、规范导游管理。加强电子导游证申办管理,导游员申办、换发电子导游证提供规范服务。认真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导游执法检查、业务督查、随团暗访,树立导游队伍良好形象。坚持党建与业务相融合,广泛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等活动,不断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不断增强导游的归属感、荣誉感。(政策法规科负责)
5、提升导游讲解服务。推行《导游服务规范》标准,积极参加“金牌导游”培养项目。发挥旅游院校培训基地和导游协会作用,加强导游员线上线下培训教育,提高导游员执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规范导游讲解服务,提升导游讲解水平。(文旅中心负责)
6、组织导游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全县导游员、讲解员技能大赛等岗位练兵活动及优秀导游主播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全市、全省、全国比赛,选拔一批行业标兵。(文旅中心负责)
(三)推动旅游住宿业及旅游餐饮服务提档升级
7、规范星级饭店管理。认真落实《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星级饭店访查规范》、《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等质量标准,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力度,突出卫生安全,强化动态管理,通过“警告、约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等手段,完善星级退出机制,维护星级品牌形象。(政策法规科负责)
8、积极发展星级民宿。认真落实《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 T065 - 2019) 》及第 1号修改单,按照《山东省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精品民宿。(文旅中心负责)
9、组织开展饭店服务技能大赛。积极举办、参与星级饭店职业技能大赛、烹任技能竞赛等技术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住宿业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养和服务技能,促进各酒店员工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学习,共同探讨寻找新的增长点,为酒店服务业市场的复苏助力。(政策法规科负责)
10、组织“舌尖上的非遗”进饭店活动。弘扬“舌尖上的非遗”,鼓励星级以上饭店设置非遗美食专区或专柜,为宾客提供大众化、便捷化、高品质餐饮服务。(文旅中心、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负责)
11、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倡导健康卫生饮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和《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 〔2021〕20号)要求。引导旅游餐饮经营单位粗菜细做、细菜精做,提供小份菜;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按需取餐、文明就餐;宣传推广分餐制、“公勺公筷”,倡导健康卫生的饮食习惯;开展“文明餐桌”行动,推动形成勤俭节约良好社会风尚。(政策法规科负责)
(四)游客满意度提升
12、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等重点环节以及市民好客程度、旅游环境等相关内容,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改进服务。(政策法规科负责)
13、实施旅游投诉先行赔付制度。加强游客权益保护,认真落实山东省旅游诚信基金先行赔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部署,设立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最大限度满足游客合理化诉求。(政策法规科负责)
(五)文明旅游工作提升
14、开展文明旅游创建活动。积极推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组织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选工作,提升旅游全行业的文明素质,将文明服务作为规范旅游企业经营、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文旅中心负责)
15、加强旅游志愿者队伍建设,创建旅游志愿服务品牌。不断壮大亲情沂蒙旅游志愿服务队伍,健全各级旅游志愿者组织机构,推动旅游志愿服务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打造“亲情沂蒙”旅游志愿服务品牌。(文旅中心负责)
16、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文明行为指南》《山东省文明旅游100条》《山东省文明待客100条》等准则规范,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系列主题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营造浓厚文明旅游氛围,提升文旅行业文明建设水平。(文旅中心负责)
(六)信用旅游工作提升
17、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行社、导游等行业信用档案;按照“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档标准,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分级,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与完善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形成旅游行业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机制。(政策法规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队负责)
(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8、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广旅游电子合同,全面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政策法规科负责)
19、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全县文旅市场监管领域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落实差异化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让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政策法规科负责)
20、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及省厅、市局有关旅游市场整治工作部署,突出重点节假日、旅游旺季期间,以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尾随兜售、强买强卖、黑车、黑导、黑店等为重点,集中开展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开展星级饭店集中整治和暗访检查工作,推动和引导星级饭店提升服务品质,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星级饭店经营环境,促进旅游星级饭店高质量发展。(政策法规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队负责)
(八)强化文旅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围绕“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岗位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格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2、夯实安全生产“三到位”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应急处突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督导各类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重点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政策法规科负责)
23、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深入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突出暑期汛期、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督导检查、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政策法规科负责)
24、加强疫情防控。抓好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公共文化场馆、影院等文化和旅游领域疫情防控,落实“预约、限量、错峰”措施,守牢疫情防控阵地。(政策法规科落实)
25、加强宣传警示。广泛普及疫情防控、防火防灾、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技能,提高游客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每逢节假日及时发布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引导公众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政策法规科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组织领导,县文化和旅游局成立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服务质量提升纳入质量提升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工信、发改等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好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文化和旅游局将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质量明察暗访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各类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自查自纠,抓好整改提升。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服务质量提升,组织旅游质量社会监督员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强化社会化监督。
(三)落实主体责任。服务质量提升关键在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制度规范,明确责任目标,强化措施保障,确保将服务质量提升落实落细落到每一环节、每位员工、每个岗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及突出成就,营造全社会关注旅游质量、参与旅游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机制。围绕旅游质量发展目标,实施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旅游质量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落实情况跟踪评估,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
莒南政办字〔2021〕6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因原“莒南县审计局”印章严重磨损,不能继续使用,现制发“莒南县审计局”印章1枚,编号:3713270043433,自公布之
日起启用,原印章同时停用。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着力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强化航道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推进航道管养绿色智慧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航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养护工作更加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绿色航道智慧航道建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航道养护里程稳定在10.8万公里左右,内河航道一类养护达到2.4万公里,力争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图覆盖率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航道畅通保障能力。
1.强化国家航道网保通保畅。加强长江干线浅险水道、库尾变动回水区、桥区、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等重点区域巡查监测与养护,保障洪枯水期、三峡水库蓄水期和消落期航道畅通。充分发挥西江航运干线通航保畅工作机制的作用,以枯水期和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期为重点,加强水情、水位信息通报,强化上下游协调联动。统筹通航标准和船闸运行调度方案,进一步提升京杭运河、淮河干线等干支流航道通航保障能力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畅通水平。加强对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养工作的指导,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养护装备配备和基地建设,完善航道监控、助航设施,加强航道巡查,保障界河航道畅通稳定。
2.提升通航建筑物运行效率。加大与相关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强航运用水保障。依法严格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管理,合理衔接跨辖区河流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统筹安排停航检修时间。加强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监测维护,研究推广快速检修技术,提高运行正常率。优化运行调度,提高过闸(含升船机)船舶安检效能,加强检修期等重要时段运行管理,保障船舶有序高效过闸。建立健全嘉陵江、乌江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航道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解决运行时间不统一、停航检修时间不统一、过闸效率低等问题,缩短全线过闸时间,提高梯级船闸整体运行效率。
3.加强沿海航道养护管理。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沿海航道养护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重点加强沿海重要进出港航道、跨海大桥桥区航道养护。开展出海口、北部湾等沿海公用航道养护管理特点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沿海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互通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协作配合。
4.做好其他航道管养。按照“应养尽养、干支协调”原则,加强内河低等级航道的养护和等外航道资源管理,保障与高等级航道有效衔接,对有运输需求的应安排养护,不得擅自降低航道尺度或缩减航道里程,切实保护航道资源。探索低等级航道和等外航道管养新模式,与区域和城市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旅游航道,发挥航道效用。
(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5.完善落实法规制度。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实施情况评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完善管养制度。严格落实航道养护计划和技术核查制度,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航道养护计划,航道自然条件、建设等级提高等情况变化时,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养护计划。建立健全技术核查管理体系,出台《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加强年度养护技术核查。
6.推进养护规范化。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测绘、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监测,提高日常养护水平。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要按规范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规范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市场化养护的,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单位,做好监督及质量核验,并加强养护单位的信用管理。
(三)加强航道运行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7.加强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完善内河航道运行监测体系,建立内河航道长期跟踪观测与演变分析研究机制。强化重要干线航道重点航段泥沙原型观测、水情水文持续跟踪,加强快速测量、水下探测、水下影像等监测检测设施配备。按规定开展航运枢纽大坝和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机电设施设备和闸阀门运行状态等监测检测,做好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评价,掌握结构健康状态,加强预防性养护,及时维修保养,减少维修停航时间。
8.强化航道运行安全管理。加强航道风险管控,研究编制航道风险辨识和评估指南,强化内河航道断航、船闸火灾,沿海航道因极端天气导致骤淤、非法倾倒引发船舶搁浅等安全风险协同防控。加强航道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航道巡查和监测,及时解决航道维护尺度不足、标志标识功能失常等问题。强化本质安全,按照规定开展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鉴定,做好除险加固、改建扩建和运行管护工作。压实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反恐怖防范、消防安全和运行安全主体责任。
9.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高预警能力,加强与水利水电、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与水情调度信息通报。合理配布应急抢通设施设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响应时效性。加强应急抢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化技能培训,开展应急抢通演练。完善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内河航道洪水、枯水、地质滑坡、船闸火灾和沿海航道台风、寒潮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调度指挥,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加强联动,同一河流上下游建有多梯级通航建筑物的,相关航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时统筹采取措施,保障船舶安全有序通行。
(四)提升航道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10.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甚高频、广播电台、报刊、设置标志标牌等多途径及时发布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加强信息主动公开,沿海航道的维护尺度定期公布,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船舶过闸调度计划、内河等级航道图应及时主动公布。强化动态信息发布,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航标异动、通航建筑物应急停航、上下游水库应急调度等情况,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11.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航道政务审批程序,简化相关材料要求。利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政务大厅等提供“不见面”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满意度。推广船舶过闸远程申报,优化船舶过闸交通组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有条件的应为待闸船舶提供交通、快递等便民生活服务。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物资和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生活物资过闸开设“绿色通道”,做好特殊时期服务保障工作。合理推进水上公共服务区建设,鼓励以政府投资或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运营,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岸电、污染物接收等服务。
(五)加强航道保护和行业监管。
12.加强航道资源保护。积极推进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据《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加强部门协调,加快推进内河重要干线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统筹推进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与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做好衔接。加强桥梁、闸坝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涉及内河高等级航道和沿海航道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派出机构应将审核意见抄送交通运输部。积极协调推进现有碍航闸坝的复航工作,通航河流上新建拦河闸坝应严格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与主体工程“五同步”制度,确保不出现新的碍航闸坝。加大推进现有碍航桥梁的改造力度。
13.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航道管理、养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抽查。加强航道执法巡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违规建设与航道有关的桥梁、闸坝、管道、架空输电线缆、码头等工程的违法行为。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航道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跨省航道管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省内河重要干线航道、干支航道管养衔接。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要求,对西江航运干线航道管理体制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研究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快绿色智慧航道发展。
14.推进绿色航道发展。鼓励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创新研发。推广应用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养护设备,采用环保涂料和节能灯源航标,推进航道养护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提升绿色作业水平,开展环保型疏浚等绿色作业,加强水生生态保护。加强养护疏浚土(砂)综合利用,依法依规处置疏浚土,提高疏浚土综合利用比例。加强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待闸锚地配备岸电设施,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过闸。
15.推进智慧航道发展。推进航道基础设施信息数字化,推广应用长江干线航道电子航道图,推进长江支流乌江、涪江、汉江、赣江、信江等高等级航道与长江干线电子航道图有效衔接。推进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等干线航道和长三角、珠三角内河高等级航道率先实现电子航道图全覆盖。逐步实现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一张图”。推进运行状态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内河高等级航道重要航段、滩险段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布设在线监测和主动预警设施,推广重要航段航标、水位测量设施应用遥测遥控遥报新技术,推动航道数字化感知监测覆盖,实行船闸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构建内河高等级航道感知网络。率先推进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智慧航道建设。加快北斗系统、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航道管养、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等深度融合,逐步建立智慧航道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航道养护与管理全过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期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评估总结,切实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要素保障。
稳定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养护管理中央资金渠道和投入规模,加强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资金的保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养护资金,推动利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现有渠道加大航道养护经费保障力度,切实保障航道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需要。通航河流上修建的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水电枢纽、航电枢纽,按照资产权属与养护责任相统一等原则明确其通航建筑物养护费用来源。鼓励依法依规拓展航道(含通航建筑物)养护资金筹措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航道养护疏浚用海用地需求,有条件的河段积极结合河道治理、环境整治、国土开发等工程项目改善航道条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三)加强人才队伍保障。
大力弘扬新时代交通精神,坚持发扬“航标灯精神”,提升行业向心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加强专业技能、新技术应用等培训,探索高校和行业共同培养人才模式,扩充航道养护技术力量。改善基层养护人员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航道养护人员作业安全。加强法规标准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提高专业和行政管理能力,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山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使命,以服务党委、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抓手,重点围绕全省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业研究。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同、应用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为基地主管部门,负责所主管基地的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顺利开展软科学研究提供必备条件,支持基地与党委、政府部门建立决策需求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配合省科技厅、基地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原则上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基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研究取向,具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全省同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权威性,取得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成果被省级以上决策部门应用的,可作为认定优选条件。
(三)基地负责人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或为与依托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的相关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具有较高软科学研究能力,三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以上软科学研究或决策咨询类项目,或实践经验丰富,在项目应用领域具有10年(含)以上省级决策部门工作经历。
(四)基地具有较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鼓励以不同形式,吸引省内外高层次同行专家参与基地建设。
(五)基地具有科学的建设规划、规范的管理制度、必备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等。
(六)基地依托单位和研究团队符合科研诚信管理和科研伦理要求。
第六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基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基地依托单位和基地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三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七条 基地建设运行的主要任务:
(一)决策支撑。面向党委、政府决策需求,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根据工作需要承接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临时性、紧急性等研究任务。
(二)团队培育。集聚和培养软科学研究人才,注重培养高端智库专家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三)学术交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沙龙、学术研讨等活动,集聚各类高层次专家来鲁交流,打造相关研究领域的政产学研金服用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决策建议提出及采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九条 基地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研究方向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基地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地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研究团队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或呈阅时,应将基地作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形式对基地进行支持。根据基地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建设任务完成和服务决策较好的基地在项目支持数量和支持额度上给予一定程度倾斜。
第十二条 鼓励依托单位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提供场所、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发展。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期满由省科技厅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基地绩效评价坚持以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全面准确反映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咨政建言实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绩效评价运用用户评价、同行评议、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管理运行、特色科研活动开展、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对经济社会影响以及依托单位保障条件、经费支持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省科技厅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支持并组织依托单位对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将采取限期整改、撤销基地资格等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一)无故未按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中止建设;
(二)有研究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职责严重不到位;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
(五)其它严重影响基地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鲁科规字〔2011〕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绩效评价表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莒南司发〔2021〕30号
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临府执监发〔2021〕1号)安排,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下发通知,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应急管理四个领域抽取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市评查。参评案卷要求:每个领域抽取3本案卷;立案时间在2021年7月15日后;已结案并整理形成卷宗。
请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于11月23日前,将案卷报送至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政务大厅528室)。如没有符合要求的案卷或者案卷不足3份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标准、执法文书使用等有统一规定的,可将有关规定随案卷一并报送。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有关规定,不按规定提供执法案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案卷评查或者制作执法案卷弄虚作假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据实报送符合要求的执法案卷参加评查。
联系电话:15725198703
莒南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司发〔2021〕29号
县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于11月19日(明天)对你局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现场监督。
联系电话:15725198703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莒南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1〕7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探索创新信用场景应用,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结合市“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关于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鼓励探索信用信息多样化场景应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让诚信主体获得更多便利优惠服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通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手段,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让更多的诚信主体享受到信用红利,提升公众对信用建设获得感,引导形成“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合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应用信用信息,推动各部门间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有效整合,促进互通共享。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互促、行政与市场共融的信用服务模式,扩展“信易+”应用场景,丰富“信易+”激励内容,共同搭建多渠道、多元化的“信易+”项目体系。
(二)推进合作,应用创新。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积极探索开展“信易+”产品与服务,创新“信易+”服务方式,结合互联网、大数据推进信用体系在行业领域、信用主体、经济社会活动全覆盖。
(三)多措并举、切实惠民。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责要求及民众的实际需求,找准“信易+”工作切入点,创新工作手段,完善工作制度,更新工作理念,推进政务服务与信用信息的有效结合,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提升群众信用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信易批”。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将信用信息的查询嵌入各政府部门的审批流程。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相关业务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为守信主体节约办理时间成本。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信易贷”。继续完善“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信用政策,结合我县产业、企业发展特点,探索开发涉及更多行业、更广领域的“信易贷”金融产品。在金融活动中,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主体,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税务局、县银监办、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信易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诚信主体在医疗服务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在出院手续办理方面,享受优先办理服务;到开展“先治疗、后付费”服务的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可享受免交住院押金服务。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四)“信易保”。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在购买保险、保险理赔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车辆保险公司合作,探索推行诚信主体车辆投保后享受非道路交通事故免费施救、免费洗车、免费保养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银监办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五)“信易租”。以各类园区为重点,出台“信易租”政策规定,支持诚信创业企业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租赁方面享受更优惠的租金折扣、更长久的租赁期限、更低的租赁押金或免押金,以及更便捷的租赁手续办理等。
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信易游”。强化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加大旅游信息公开力度。鼓励A级旅游景区制定诚信主体购买门票优惠政策,为诚信主体提供涵盖住宿、交通、餐饮、购物等领域更优惠、更便利的旅游服务。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七)“信易惠”。为诚信主体提供消费券、折扣券等惠民措施。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八)“信易行”。诚信主体乘坐城市公交刷卡时享受优惠政策,在汽车站、火车站购票、入站、出站时享受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汽车站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九)“信易停”。开展信用停车活动,为诚信个人提供智慧停车优惠券,抵扣停车费用,让诚信公民出行更舒心。
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十)“信易住”。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诚信主体信息,为诚信主体在诚信商家住宿时提供优惠让利。为诚信主体办理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公积金提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十一)“信易评”。各部门单位在评先树优过程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通过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推进各部门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释放部门间的上下联动、沟通及时的叠加效应,调动各部门参与“信易+” 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加强对“信易+”工作、诚信主体、诚信行为、激励措施等的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一批各具典型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新范例,并逐步进行推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工具进行“信易+” 知识普及,组织适时开展“信易+”主题性宣传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使诚信文化成为内在要素。
(三)强化督促评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的跟踪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辖区、相关行业的“信易+”开展状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信易+”守信激励工作有效推动、落实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莒南民发〔2021〕22号
各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莒南县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民政局 中共莒南县委组织部 中共莒南县委政法委员会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布局。坚持党建引领,以服务社区治理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关键,以平台建设为支撑,以示范项目为抓手,通过实施“6项工作计划”和“19个专项任务”,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发挥作用。
(二)发展目标。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县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2023年底,实现各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2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6个社区社会组织,逐步实现组织集约化、服务专业化、平台标准化、项目品牌化,为提升全县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贡献力量。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整体布局,加强政治引领和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人民至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着眼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个性化需求,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更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统筹协调。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统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综治中心、社会工作站等服务设施,统筹城市和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协调发展,统筹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基础,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推进居民需求和服务供给实现有效对接,把更多资源、服务放到社区,更好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加快构筑生活共同体,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专项行动
(一)实施党建引领护航计划
1.落实党建责任。组织部门指导镇街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社区社会组织与城乡社区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网格化治理等方面落实党建责任,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提供活动场所、设立党建项目等多种方式,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有效覆盖。支持党组织健全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有关服务项目。
2.突出政治引领。强化基层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保持正确发展路线。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突出党建引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开展双向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负责人吸收为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鼓励将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选认为小区(网格)党组织书记,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健康成长。
(二)实施枢纽组织成长计划
4.完善分类管理。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并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5.强化规范管理。推动在镇街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办公场地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可多会合署办公,并提供相应的活动场地。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广泛吸收社区社会组织为团体会员,由镇街担任业务主管单位,鼓励镇街负责人兼任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书记;县民政部门依法加强管理。
6.加快推进发展。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社区(村)“两委”班子培训内容。结合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工作,吸纳具有优势特长、热爱公益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到社区社会组织中。通过社会组织定点孵化、镇街重点培育、“红领书记”“第一书记”引领发展等方式加大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力度,鼓励支持网格员兼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将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纳入社区(村)共建议事会,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建言献策。
2021年,在全县范围内选择2-3个镇街建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2022年底,十字路街道和全县30%以上的乡镇建立;2023年底,全县50%以上的乡镇全部建立,有条件的乡镇可加快进度。
(三)实施社区治理参与计划
7.融入社区治理。加大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以服务社区居民为重点,摸清居民需求,进行项目设计,广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心理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平安建设、社区康复、重点人员帮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组织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和就业对接等活动。
8.参与文明创建。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和法治宣传、移风易俗等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助力社区文明创建。
9.开展关爱服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爱心捐助等方式,重点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社会融入等关爱服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10.助力乡村振兴。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涉农服务项目倾斜,大力发展“三农”领域社会组织、农村志愿服务组织,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实施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11.突出培养重点。民政部门和镇街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重点面向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能力和专业培训。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加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2023年底,对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一遍,构建稳定的骨干人才发展梯队。
12.建立骨干队伍。建立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库”,优先将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人纳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县民政部门要指导镇街选准育强领头人,着力培养一批公益服务意识强、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民政等部门将每年推选不少于10个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和负责人,广泛宣传典型经验。
(五)实施服务平台支持计划。
13.搭建服务平台。推进县级、镇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平台建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通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具备条件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为主体承接购买服务事项,并由其提供资金代管服务、指导督促项目实施,鼓励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地方引进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带动本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安家”工程,依托镇街、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物业服务用房、社会救助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站等平台,加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益园建设力度,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培育孵化、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和指导支持。积极引导社区其他组织和单位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实现融合联动、资源链接、平台共享。条件成熟的社区保障不低于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供社会组织使用。
14.加大资金扶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统筹使用各类为民服务经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积极开发社区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或联合我县慈善组织资助扶持社区社会组织项目,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充分调动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资源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重点为初创期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15.推进融合发展。发挥县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民政与其他相关部门间业务衔接,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社区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的沟通协调,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用好综治、精神文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下沉到社区的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等民政各项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支持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站、志愿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站等各服务站点。
16.加大推进力度。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至少选取1个基础较好的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达到培育一个、带动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孵化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镇街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益园等专用场所,逐年扩大覆盖范围。2023年底,确保县级和十字路街道完成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加快建设。
(六)实施示范项目培树计划。
17.强化供需对接。结合“四社联动”,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民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政法、文化体育等部门,指导镇街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落实责任,通过加强社区宣传、建立联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加强对群防群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保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增强社区文化阵地功能。
18.加强示范引领。鼓励镇街、社区(村)积极争创市级社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基地,进而争创省级社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基地。可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设立孵化培育资金等多种方式,打造一批管理运行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县民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社区社会组织优质项目评选活动,形成一批具有莒南特色的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品牌,统一推介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19.推动品牌建设。各镇街要结合本地特色、社区文化状况和风土人情,开展“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四个主题活动。坚持党建引领,将主题活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相结合,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发展战略,加强服务项目专业化建设,努力做到“街镇有特色、社区有品牌”。搭建社区社会组织研讨交流机制,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加强与省内外知名社会组织和领军人才的资源对接与项目合作,拓宽发展视野,争取走在前列。
四、工作步骤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县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1年10月至12月),培育发展阶段。选择2-3处镇街开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试点,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实施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制定培育发展规划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规程,完善培育发展机制,落实培育发展资金,建设社会组织支持平台,打牢工作基础。
第二阶段(2022年1月至12月),能力提升阶段。推动在十字路街道和30%以上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实施能力提升和作用发挥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从工作力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和工作资源等方面给及支持,拓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成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第三阶段(2023年1月至12月),示范引领阶段。全县50%以上的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提升前两年的培育发展成果,形成一批管理运行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实现以点带面,长效发展。组织开展各类交流展示、优质项目评选等活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力度。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定期推动社会组织党建、高质量发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要由社会组织管理科牵头,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科室按照各自分工、协同配合。
(二)加强组织保障。明确支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具体方式,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统筹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等有关经费,支持购买社会组织专业性服务项目。同时,要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生态,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步骤、有重点推进工作。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等有关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指标、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内容。
莒南政办字〔2021〕5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群众干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临沂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21〕18号)部署安排,现将《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清单》内容
《清单》共清理16个部门单位101类证明材料,涉及433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直接取消78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28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事项188项,实行数据共享事项124项,实行部门核验事项15项。
2021年11月18日前,《清单》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和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免提交方式等。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理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清单》,今后严禁直接或变相违规索要相应证明材料。对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实行数据共享的证明材料,数据提供单位要加大数据汇聚力度,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确保证明使用单位能够通过查询接口、线上核验、数据共享交互等途径,实现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群众应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调用、线下扫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于11月18日前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监管部门要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管联动,避免系统风险;对实行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证明需求单位要与出具单位建立快速协查核验反馈机制,逐项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责任人,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高协查核验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强化配套支撑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证明事项清理情况,于11月18日前修改完善办事流程、更新服务指南,统一明确无证明事项的办理途径、操作规程、承诺时限。要强化审管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信用档案,将信用主体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纳入告知承诺制失信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对因历史数据不全或暂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和后台核验的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过渡期限,确保只减不增、逐步取消,过渡期内暂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县直各责任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市直部门请示对接,学习借鉴优秀经验做法,做好本部门、单位证明事项清理落实工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综合利用吐槽找茬、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对落实不力、变相违规索要证明的部门、单位及时约谈通报,真正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捷的服务环境。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27日
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构建绿色和谐、功能优化的国土空间,助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统筹实施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各类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提升。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适用本办法。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因采矿权灭失或政策性关闭等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
生产矿山是指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第四条 矿山生态修复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生态修复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障安全。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保证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的先后序次,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统筹矿山国土空间现状、未来国土空间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同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先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历史欠账多、安全隐患大、景观形象差、资金来源单一等突出问题。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利用市场化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四)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准确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状况,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通过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修复、生态重塑、资源开发等方式,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促进自然恢复能力提升。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活动。
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市场化方式,争取外国政府低息贷款、银行绿色金融贷款、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第二章 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组织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开展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第九条 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的地理位置、区域面积、现状地类、土地权属、矿石类型、余量资源、残留土石料情况等。
(二)矿山生态情况。地形地貌景观现状,土地、矿产、林草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土地、林草植被等资源损毁情况。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结果,建立本底台账,纳入生态修复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结果,组织编制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内容。
第十二条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基本情况、修复目标、修复措施、资金筹措、组织保障等内容。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基金缴纳情况、“边开采、边治理”执行情况、基金支出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涉及建设项目落地的,开工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章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应依据总体方案编制“一矿一策”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等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提出修复措施、时序和资金筹措,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自然恢复条件且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适宜社会资本投入的历史遗留矿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采用市场化方式矿山生态修复的,应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向社会公布拟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
按照“谁投资、谁编制”的原则,由拟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采取公示、公开方式,择优确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等。
矿山土石料利用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矿山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第十九条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涉及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条件的,应按照增减挂钩项目要求单独章节编写拆旧复垦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程完成验收时,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出具挂钩节余指标验收意见。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新增耕地指标备案入库的,应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编写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和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占用历史遗留矿山的,项目建设方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报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工作。
第五章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
第二十二条 新建矿山的矿山企业应统筹考虑矿山周边生态条件、自然景观、人居环境、村庄坐落、工业布局等因素,结合安全生产、矿山后期生态修复景观重建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形成的、因边坡高陡、矿坑深等原因无法实施生态修复治理措施、且仍具备开采条件的废弃矿山,在符合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设置采矿权,进行边坡治理后符合生态修复条件要求的,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外,制定年度开采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明确年度开采区域、开采量、治理措施、治理范围、治理效果等内容,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方案实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实施。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修复和平整过程中要做好扬尘污染管控,确保矿区无明显可视扬尘。采矿权人临时停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总体部署和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矿山闭坑时,必须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
第二十七条 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行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阶段验收,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采矿权出让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年度修复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阶段验收。
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矿山停办、关闭的,采矿权人应全面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其中,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原企业按期完成修复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
第六章 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政策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前期开发及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开发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土地开发协议、土地出让合同。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经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承包期限可按照法定最长期限确定。
第三十条 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进行供应,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历史遗留矿山中的废弃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资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
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方式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社会资本参与的,双方应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落实生态修复任务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利用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用途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修复后的土地作为林地、绿地、水面等生态用地的,应严格按照生态用地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和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生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矿山企业和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修复后的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生产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经验收合格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
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同一法人企业可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用于新的采矿活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县用于同一法人企业新采矿活动的,需经复垦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六条 将历史遗留矿山损毁的非耕地修复为耕地的,或者对损毁的耕地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将新增耕地指标纳入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投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投资主体的需求后,节余部分经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收益可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投资的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监管,配合开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和处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矿山生态修复生态环境管理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参与复垦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竣工验收后,要按照治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修复工程移交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签订移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强化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实施程序规范、质量达标。对于矿山生态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应确保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于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山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开展项目绩效和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采矿权人开采治理活动的监管,每年开展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依法严肃查处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禁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莒南政发〔2021〕2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龚晨同志挂职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时间1年)。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5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电网建设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为加快我县“十四五”智能配电网规划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政企合作,形成政府主导协调、企业实施、各方合作、社会支持、共同推进的良好电网发展环境,保障全县各级电网建设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十四五”智能配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组 长:
候占夫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高晓龙 县政府副县长
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临港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
孙崇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滕敦建 县工信局局长
季善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庄 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董玉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文玉 县文旅局局长
李 冬 县卫健局局长
邱继礼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刘凤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史纪林 临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中心主任
姜春善 临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陈琳国 网莒南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邬信诚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山 大店镇政府镇长
陈常永 坪上镇政府镇长
徐 超 板泉镇政府镇长
赵延起 壮岗镇政府镇长
陈峰文 疃镇政府镇长
左清洋 朱芦镇政府镇长
卢绪伟 坊前镇武装部部长
王玉林 洙边镇政府镇长
滕玉良 团林镇政府镇长
杨伟化 筵宾镇政府镇长
王兰洁 岭泉镇政府镇长
陈 强 石莲子镇政府镇长
郑宝剑 涝坡镇政府镇长
赵 杰 道口镇政府镇长
刘祥军 相沟镇政府镇长
主要职责:研究和决策全县电网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莒南县电网规划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电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电网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电网发展和建设中的规划、前期、征地、拆迁、民事、验收、环境保障等问题。
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优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简化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所用时间,加快电网项目建设审批进度,将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分年度列入莒南县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协调各部门预留和保护好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电力管网路径,在城市发展规划中综合考虑综合管廊、电缆管沟等配套设施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时予以落实,随市政道路建设与拓宽改造,同步规划建设电力管网,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为电网项目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协调各部门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智能电网、充换电设施建设等项目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及项目运营等方面予以扶持,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公共事业建设用地政策、运营补贴;要积极协调各部门出台并及时修改完善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文件,将该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对线下建房、植树等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治理,组织市政、园林部门定期修剪电力线下绿化树木;依法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偷窃电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和各镇街工作组。
一、工作办公室
主 任:
陈琳国 网莒南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
魏延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传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记良 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由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电力工程规划建设专业人员抽调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具体组织莒南县“十四五”智能配电网规划建设(改造)工作;负责组织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前期、建设等,履行项目实施管理各项日常工作事物;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电网规划、建设资料的编制、收集、分析,布置各阶段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工作,协调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占地补偿、青苗赔偿、进场受阻等事宜。
二、各镇街工作组
组 长:刘记良 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各镇街分管供电工作负责人
成 员:各镇街有关工作人员、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各供电所所长。
主要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网规划和建设的现场管理、协调、技术交底、停送电操作等属地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以及青苗赔偿等相关问题,保证电网建设项目按时间节点安全保质推进。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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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