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政管办发〔2021〕10号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现将《莒南县“双全双百”工程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双全双百”工程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效能,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为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提升群众服务便利度、满意度,根据《莒南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作实施方案》(莒南政办字〔2021〕26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把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登记等婚育事项进行梳理和整合,开发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网办系统(以下简称“网办系统”),为在我县结婚登记和计划怀孕服务对象提供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
二、事项范畴
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包含以下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内容:
1.婚前健康检查;
2.婚姻登记;
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生育登记。
三、办理流程
(一)婚前健康检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莒南县,或取得莒南县居住证的市外省内内地居民并拟在莒南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到莒南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窗口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为了方便大众,我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与婚检科相邻。工作人员录取男女双方基本信息,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卫生检查,取末梢血样进行检验,男女双方在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医学检查申请表上分别签字确认,再经主检医生审核签字,发放婚前体检证明进行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
1、初审
(1)确认管辖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确认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②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③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具有相应管辖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符合登记对象管辖和登记地域管辖。
确认当事人双方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②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③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需持军人证件、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居民身份证。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暂时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可由该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身份、户籍证明,替代普通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他按《条例》办,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可复印备查。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结婚登记告知单》给当事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
①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
②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
③计算机核查
4、登记
①当场予以登记
②制作《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③制作《结婚证》
④颁发《结婚证》
(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的夫妇持双方居民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查体卡、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从乡镇打印)莒南县妇幼保健院孕前优生门诊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向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签定知情同意书,问诊,收集夫妇基本信息及病史信息,进行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问诊及孕前医学检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咨询指导。
(四)生育登记
为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东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山东省外户籍在山东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您可下载“爱山东APP”或者微信关注健康山东服务号,进行线上办理《生育登记服务手册》。登记成功后,将为您发放电子《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长按可保存到手机,同时可下载使用。三孩生育登记线上办理,需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实行,之前的可进行线下办理。
四、职责分工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双全双百”工作的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筹推进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改革相关事项,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办工作机制,及时调度改革任务推进情况;牵头做好基于政务服务网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网办系统的建设工作,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各业务相关单位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编制办事指南。
(二)县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审查服务对象相关证件材料,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工作。
(三)县卫健局:指导全县生育登记职责的单位设立婚育“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按照要求核查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新婚夫妇、育龄夫妇所需各类材料至网办系统;指导承担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机构做好健康检查服务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是我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一次办好”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城延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动态调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群众对婚育“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事项清单,并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注重宣传推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婚育“一件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群众对婚育“一件事”的知晓度、参与度,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石政发〔2021〕29号
各村、镇直各单位:
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石莲子镇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成立石莲子镇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组。
石莲子镇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 长:陈 强 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联络室主任
副组长:申永俊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飞飞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樊文坤 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主任
宋维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
徐 强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柳桂波 汀水派出所所长
滕金邦 石莲子派出所所长
范治山 道口法庭庭长
高存青 石莲子卫生院院长
严庆标 汀水卫生院院长
史永胜 动检所所长
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全镇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农安办,联系人:王玲,联系电话:15550907817
石莲子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交发字〔2021〕37号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各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和《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请有关单位、科室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并做好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发起组织、结果录入、检查通报、整改落实、整档备案等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常态化、抽查检查精准化和信用监管的持续深化。
附件:1、莒南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莒南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4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精神,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根据鲁政办字〔2018〕171号、鲁政办发〔2019〕31号、临政办字〔2018〕21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县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到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到2022年6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
二、时间安排
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从2021年3月开始,到2022年6月底结束。目前,普查工作已经完成,进入问题整治阶段。
三、主要任务
对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鲁政发〔2014〕11号、鲁政办字〔2016〕22号、鲁政办字〔2018〕18号、鲁政办发〔2019〕31号、临政办发〔2016〕33号和临政办字〔2020〕12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以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为界限,既有小区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一)设施规划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
检查整改要求:1.检查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是否完成编制并符合相关要求,未完成编制、不符合要求的,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2.检查新建小区是否落实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要求,是否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未落实的,于2021年9月10日前落实到位。
(二)设施配建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鲁政发〔2014〕11号、鲁政办字〔2016〕22号、临政办发〔2016〕33号和临政办字〔2020〕120号文件,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城镇居住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检查整改要求:1.对经普查未配建达标的新建、既有小区,依规分类制定配建规划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强化整改落实。排查问题整改原则上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个别整改难度大、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可延期至2022年6月底完成。2.检查是否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或根据社区配套养老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是否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落实的,于2021年9月10日前落实到位。
(三)移交利用情况
政策要求: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根据鲁政办字〔2018〕18号、临政办字〔2020〕120号文件,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检查整改要求:1.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按照约定移交县民政部门,检查县民政部门是否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移交、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2.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于2021年9月10日前整改到位。
(四)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政策要求: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城市投资集团、城市发展集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移交、使用、监督等工作。
检查整改要求:检查部门协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作机制未建立、沟通不顺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于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原则,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逐个小区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定期会商研究,加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县直有关部门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列入工作重点,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做好统筹、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二)注重整改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方案要求,如实开展各项自查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虚报数据、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新增问题为零。
(三)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部门的,或者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处置存在问题。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周边小区数量和老年人数量,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调剂解决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各有关部门职责划分与市级部门职责划分不一致的,相关职责、任务以实际情况为准。
(四)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附件:1. 莒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
2. 莒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附件1
莒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
为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莒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
侯占夫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赵 洁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陈芝雷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
许学友 县民政局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季善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邱继礼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闫仲儒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凤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孙 勇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李守光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郁彦芸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附件2
莒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部署和推动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强会商研究和指导检查,落实行动方案,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清查整治任务。
二、组成人员
李高涛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永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孔建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 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淑英 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洛静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徐 勇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李 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庄萍萍 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科负责人
王会强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用房服务科科长
宁 君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负责人
李翠强 县财政局社保科副科长
李 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科副科长
赵宝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科员
殷迎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科科员
范伟村 县住房保障中心科员
徐博文 县城市发展集团副总经理
王 亮 县城市投资集团副总经理
陈祥海 县城市投资集团国鑫物业经理
庄绪涛 县城市发展集团天泰物业经理
莒南政办发〔2021〕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莒南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9〕9号)规定,经宣传发动、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公示等程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将第二届莒南和谐使者名单公布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明花(女) 岭泉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儿童督导员
朱光宇 莒南县双拥工作服务中心科员
刘祥晴 大店镇便民服务中心科员
李 伟 十字路街道公墓办副主任
李 琳(女) 莒南县委宣传部科员、十字路街道望海社区党总支书记
张 健(女) 莒南县司法局非诉在线指挥办公室主任
张洪菲(女) 莒南县统计局高级统计师
高维红(女) 莒南县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中级社会工作师
解 凝 莒南县春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
蔡栋良 莒南心理医院院长、主治医师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21〕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张为卓同志为县城区警务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公安局保安大队大队长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4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部署要求和6月30日召开的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暨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推动解决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县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完善消防审验手续,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广大老年人、孤残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
二、整治范围
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正式实施后规划建设(含改建、扩建或内部装修),2021年6月1日前投入使用,经前期排查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等。
三、整治措施
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成因较复杂、时间跨度长、关联部门多。县民政局要积极联合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对上述范围内的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9月20日前全面解决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
(一)因缺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各自承担属地民政服务机构的第三方评估工作,主要对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会商,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评估不合格但能够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妥善安置机构内服务对象。
(二)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齐全,因未按消防设计图施工、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图纸缺失等原因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经整改符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由县民政局督促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申请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服务,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备案)意见书;经整改确实无法达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按第一条因缺少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形解决。
(三)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或内部装修,以及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民政服务机构,由民政、消防救援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加强协同配合。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部门职责,分类处理,及时提请县政府集中会商决定。
(三)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提升机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推进智慧化消防与安全管理,实现自动化预警、可视化监控、智能化处置。推广养老院安全专员、质量专员、社会监督员、专业督导员等“四专员”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落实机构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附件:1. 莒南县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专班
2. 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流程图
3.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问题排查情况登记表
4.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问题整改责任表
附件1
莒南县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侯占夫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赵 洁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陈芝雷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
郁彦芸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许学友 县民政局局长
季善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邱继礼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孟凡奎 临港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崔高超 临港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邬信诚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山 大店镇镇长
陈常永 坪上镇镇长
徐 超 板泉镇镇长
陈 峰 文疃镇镇长
王信金 坊前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玉林 洙边镇镇长
滕玉良 团林镇镇长
杨伟化 筵宾镇镇长
王兰洁 岭泉镇镇长
陈 强 石莲子镇镇长
郑宝剑 涝坡镇镇长
赵 杰 道口镇镇长
刘祥军 相沟镇镇长
专班承担统筹、组织协调、专项督导等任务,整治工作完成后自行解散。
附件2
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流程图
附件3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问题排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4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问题整改责任表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莒南政办字〔2021〕4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莒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类别、使用功能、法定用途相适应,与住所相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六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繁华商业街、一般街道、各类市场、社区农村四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一般街道(含城区街道、镇驻地主要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按照每15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50户的不设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四)社区、农村居民小区、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住户的可设1个,100住户以上的每增加100住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300平方米以上)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火车(高铁)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其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大型厂矿等内部,需征求厂矿企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一)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集装箱房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十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四)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安全、环境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通过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七)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距其出入口中间点100米以内的区域;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再城区和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零售点应由持证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二)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三)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四)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五)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安全、环境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 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距离其他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等通道出入口中间点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燃气、酒精、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莒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莒南政办字〔2021〕4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莒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类别、使用功能、法定用途相适应,与住所相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六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繁华商业街、一般街道、各类市场、社区农村四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一般街道(含城区街道、镇驻地主要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按照每15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50户的不设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四)社区、农村居民小区、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住户的可设1个,100住户以上的每增加100住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300平方米以上)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火车(高铁)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其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大型厂矿等内部,需征求厂矿企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一)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集装箱房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十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四)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安全、环境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通过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七)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距其出入口中间点100米以内的区域;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再城区和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零售点应由持证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二)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三)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四)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五)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安全、环境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 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距离其他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等通道出入口中间点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燃气、酒精、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莒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莒南政发〔2021〕2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邓晓峰同志挂职任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间1年)。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39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瞄准“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定位,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对标上海徐汇区,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巩固提升既有优势,推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在2020年基础上实现较大突破。各指标9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11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年底前实现重大突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标对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对表国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找准差距,明确方向,全力攻坚突破,最终实现超越。
(二)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省、市营商环境评价,针对企业全生命周期涉及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靶向攻坚、精准发力,倒逼营商环境提升。
(三)坚持创新突破。敢于向顽瘴痼疾开刀,勇于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充分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手段推动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努力打造更多引领全国、全省、全市的优势指标。
(四)坚持开门改革。用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借鉴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增强改革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等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6个一级指标,重点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增便利”等方面攻坚,力争在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市政接入服务、推行“交房即办证”、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破产案件处置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二)全面提升企业投资贸易便利度和吸引力。围绕获得信贷、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反映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的5个一级指标,重点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绩效评价、纠纷化解、权益保护等工作机制方面攻坚,力争在强化要素支持保障、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优化就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三)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服务能力。围绕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等反映政府监管与服务水平的4个一级指标,重点在提升服务能力、健全监管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等方面攻坚,力争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行“跨省通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技创新、优化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四)全面清理整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围绕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严肃惩治损害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中的不合理和违规收费,10月底前公布清理结果。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探索降低总税收和缴费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到定期更新、在线查询、清单之外无收费。建立健全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发现问题严肃整改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指标牵头部门分管县领导作为本指标“总指挥”,定期研究创新突破工作,督导改革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指标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培训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统筹推进本领域的创新突破行动。各指标责任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全力配合牵头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督导考评。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对各项任务实行台账管理,定期调度通报。将日常监测结果和省营商环境评价成绩纳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对改革成效显著、省评成绩靠前的指标牵头部门、责任部门、镇街,进行加分奖励;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推进缓慢、省评成绩靠后的指标牵头部门、责任部门、镇街进行减分、约谈;对在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加分奖励,并在全县复制推广。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普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信用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持续完善监管机制,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优化项目前期工作
1.建立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8月底前,实现县政府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文物影响等事项进行评价,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相应区域评估成果要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地块编码,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获得地块的使用权人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成果。﹝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加强“一张蓝图”系统建设。8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制要素,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一张蓝图”。拓展“一张蓝图”系统功能,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3.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8月底前,理顺项目策划生成程序,完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会同有关审批部门生成审批事项清单,提前完成各类准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
4.明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道路、排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土地出让成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设施建设投资由企业自筹。鼓励企业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采取BOT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充分发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和配套单位的工作联系,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建设与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将岩土勘察成果、水土保持措施、人防、绿化设计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将水电暖气信等基础设施配套至地块红线,实现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全覆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推进审批标准化
5.统一规范政务服务标准。对于合并和优化事项,按照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申报材料清单(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一并注明)、审批业务流程进行办理。审批权限涉及跨层级、跨部门的,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代替审批,合并后原审批事项对应监管责任主体不变。对于政府部门(含专营单位)协作事项,8月底前,由事项牵头部门组织统一编制协作规程,实施闭环管理。(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
6.编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10月底前,参照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并公布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
7.规范设计方案审查。8月底前,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范设计方案审查流程,组织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水电气暖信等专营单位参与联合审查,限期提出意见。制定规委会、联审会、办公会、会审会审查项目清单,非有必要、无需上会审查。(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三、精简审批环节
8.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要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将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文件、文件澄清、中标结果等信息共享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无需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相关部门根据共享信息加强监管。(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
9.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按照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要求,8月底前,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时,会同有关部门一并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不再单独核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10.合并市政设施类审批事项。按照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的基础上,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实现同步提报材料,同时发放证书。(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12.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流程。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推行分段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分段联合验收或综合联合验收。合并验收备案手续,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在三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即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告知承诺),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
13.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水电气热信、道路、排水等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教育、养老、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公益设施,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将联合验收申请推送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竣工联合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移交的配套公益设施,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可以容缺,由房地产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时接收,通过联合验收并签订移交协议的即可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14.推进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整合。将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划分为2个环节,开工前行政审批、市政服务等事项合并为1个政务服务事项,竣工后的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市政接入等合并为1个政务服务事项,并明确操作规程。(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
15.推动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8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报装申请纳入“一张表单”和“联合踏勘”,不再单独申请。工程审批系统与专营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专营单位没有业务专网的,要在工程审批系统设置报装模块,专营单位实时获取项目接入需求,及时提供主动服务。(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县铁塔公司)
16.简化排水接入。8月底前,制定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简化办理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一张表单”的,接入环节不超过1个,不再单独提供材料。排水主管部门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周边排水设施情况和排水方案咨询,并一次性告知方案存在问题。(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提升审批效率
17.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3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2个工作日以内。(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
18.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对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项目,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统一发布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相关部门直接发放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并联办理。(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19.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8月底前,将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或几个综合测绘事项,实现全流程“多测合一”成果共享。技术成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由测绘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现场核实验收。实现从用地、规划、施工、竣工、不动产登记的全过程共享应用。(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0.创新“一件事”主题服务。8月底前,推出“我要办理道路开口”“我要建厂房”等情景式主题审批,为企业提供“集成套餐服务”。对主题服务涉及事项,设计最优审批路径,剔除不必要的环节和事项,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推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合并办理、一次办好”。(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
五、全面推行“一网通办”
21.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完善工程审批系统,8月底前,推进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多图联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做到统一入口、统一申报、流程分类、统一出件,实现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数据全归集。申请材料网上提报,审批部门网上批复,企业要求获得纸质批复文件的,采用邮寄方式,不收取费用。(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22.完善工程审批系统电子档案库。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9月底前,实现审批办件卷宗(包括申请材料、过程表单、办理结果等材料)电子化管理。建立“我的档案”信息库,强化信息共享,项目信息在工程审批系统统一归集,企业办事可直接调取历史资料,查看项目审批进度。要充分应用“一企一档”“一项目一档”建设成果,推行审批文件电子化流转,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
23.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实行规划验收意见与消防验收意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自动推送至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并由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根据专业部门验收意见进行备案。(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4.实施项目审批动态监测。搭建工程审批效能督查系统,实时监测审批办理情况,以“项目”为督查对象,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全流程覆盖,实时监督,全面把控整个建设项目的审批周期。按照审批系统设立的审批流程,对审批中是否落实改革措施进行监测,实行审批环节亮灯预警管理,杜绝体外循环和超时限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
六、提升项目审批便利度
25.缩小初步设计审查范围。8月底前,对于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26.调整施工许可办理方式及限额。8月底前,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需要分基坑部分、地下室部分、地上部分三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7.加大重点项目服务力度。实施重大项目“定制化”审批。推出全流程审批服务套餐,针对审批过程中所有涉及企业和政府的事项,充分减层级、减环节、减时限,提供个性化全流程审批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建立项目服务专员机制,提供“店小二”式服务。(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28.推行“无纸化”审批。推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无纸化”审批。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实行“云空间”存储、电子化整理,推行“无纸化”申报、“不见面”审批,解决档案材料标准不一、司法案卷审查不连贯、审管联动进展不均衡三大难题。(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
29.优化中介服务。8月底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作为相应审批事项的办理环节,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实行服务承诺制。(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30.完善水气热服务规范和评价体系。8月底前,制定完善水气热等服务规范、标准,围绕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和渠道。以用户感受、体验为评价标准,综合运用在线监控、用户调查、明察暗访和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通报,逐步形成交互式、递进式的持续改进机制。(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31.市政公用服务一窗通办。在政务大厅划定的投资项目专区,开设水电气暖信协同报装窗口。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鼓励专营单位共享营业网点。(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铁塔公司)
32.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8月底前,对小微企业投资的低风险项目审批实施所涉及的地质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全流程测绘等事项,可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3.降低小微企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办理成本。8月底前,对于小微企业投资建设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出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挖掘)道路修复费等减免或支持政策。降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
七、提升建筑质量控制指数
34.提升建筑质量管控水平。开展差异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机制,8月底前,对低风险项目只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开展1次联合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不得单独开展监督检查。9月底前,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35.探索实行建筑师负责制。9月底前,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技术优势和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授权,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等服务,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6.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监管。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审批部门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审批结果信息,相关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实施诚信惩戒,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审批部门依法处置。(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
37.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企业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
38.实施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对照省市工程审批系统日常运行、数据共享、改革成效等方面情况通报,限期整改落实。﹝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获得电力
1.精简办电资料。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均精简为2项,分别为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其中之一)、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等其中之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容缺“一证受理”,提供“零证办电”服务,未携带相关证照的用户通过“刷脸办电”、政务信息共享在线核验身份信息后,电网企业即可受理用电申请,无需提交申请资料即可办理业务。提供多渠道线上办电和预约服务,将用电业务融入一体化服务平台,电网企业在用户正式提交用电申请后,1小时内完成报装受理。除申请资料外,用户办电过程中无需再提供其他资料。(牵头部门:县供电公司)
2.压减接电环节。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和装表接电合并为验收送电1个环节;低压用户取消供电方案答复环节。有电力外线工程和无电力外线工程的10千伏用户接入办理环节分别减至4个(用电申请、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验收送电)和3个(用电申请、方案答复、验收送电),低压电力接入办理环节减至2个(用电申请、装表接电并签订合同)。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电网企业在项目用地许可阶段超前获取项目信息,提前提供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接入方案,取消用电申请环节,10千伏、低压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电力接入办理环节分别减至3(2)个、1个。推动电网资源信息融合共享应用,依托电网资源业务中“营销应用”场景和“网上电网”平台建设成果,实现800千伏安及以下10千伏用户用电申请即答复供电方案,接入办理环节减至3个(用电申请并进行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验收送电)。(牵头部门:县供电公司)
3.压缩办电时长。对于10千伏接入、报装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提供快捷报装服务,供电方案答复和验收接电环节分别不超过2个工作日;报装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的项目,当日受理次日答复;报装容量在2000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供电方案答复和验收送电环节分别不超过3个工作日。无外线工程的低压用户办电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符合直接装表接电条件的低压用户,实行“当日申请,当日接电”。(牵头部门:县供电公司)
4.降低企业接电成本。支持供电企业推行供电设施租赁模式,加快开展受电工程“预装式”租赁业务,向用户提供电力设施租赁服务,降低办电一次性投资,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省级及以上园区、纳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10千伏企业用户报装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下的10千伏新装企业用户(不含房产类项目),电网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规划红线;其他10千伏企业用户,因电力外线工程施工需要可无偿使用政府和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电缆管廊。10千伏用户所需的开关设备、电压电流互感器统一由电网企业提供并安装。为低压居民和小微企业办电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提高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标准,8月底前,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供电企业投资至电能表。(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与用电地址一致的新装用户,不含集团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供电企业直供;同一用电地址累计接入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实行低压非居民用户表前线免费施工、8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用户保护定值免费计算、800千伏安及以下高压用户电气施工图纸免费设计“三免”服务。高、低压用户办理新装用电业务过程中电网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5.推行园区快捷接电模式。8月底前,在规划的重点园区推行电力设施与园区建设同步规划,园区提供基础通道(管廊、管沟),供电企业超前开展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推广企业“入驻即送电”的电力接入服务。对于省级及以上园区客户、市级优质客户,以及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重点园区客户,全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替代项目红线外接入工程,以及园区新增变电所、开关(环网)站所等共用配电设施,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以红线内变电站的10kV间隔为分界点,分界点(包括10kV间隔)电源侧供电设施由公司投资建设,负荷侧受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对于其他报装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电价)客户,以及有利于扩大公司市场范围的项目,按照“一户一策”原则投资界面延伸至开关站等方式实施。(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6.提升办电便利透明度。深化互联网技术应用,推动“一网通办”“一链办理”,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落实5项复杂业务客户“最多跑一次”,16项简单业务“一次都不跑”要求,全面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推动“网上国网”APP与“容沂办”APP功能融合,用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容沂办”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理用电报装、电费电价信息查询、缴费、报修等业务,实现用电业务“掌上办”;提供预约办电服务,用户经理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供“一对一”办电服务,实现用户电力接入“零跑腿”。8月底前,依托供电企业线上渠道,搭建办电互动平台,实现用电报装全流程在线服务。8月底前,推广线上电子签约,供用电双方利用电子签章实现供用电合同线上签约。通过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受电工程典型设计、造价查询服务,帮助用户更加直观、方便选择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单位,实现供应商在线比价、服务质量线上评价等“大众点评”式服务。(牵头部门:县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县大数据局)
7.深化信息共享应用。深化政企办电服务信息共享应用。依托办电政务信息共享,在取得客户授权后,在线获取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不动产登记证等9类信息,实现政企客户仅出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即可“一证办电”,居民客户通过刷脸即可“零证办电”。协同推进实施“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推动“房产+用电”联合过户,客户在办理不动产过户业务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将客户信息同步推送至营销业务系统,向客户核实确认后完成电力更名过户。深入推进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外线工程“一链办理”应用,通过营业厅、微信公众号公示代办事项、审批所需资料和时限要求,供电窗口“一窗受理”客户受电工程涉及的规划许可、占路许可、掘路/涉路许可和绿地占用等行政许可申请,及时审验客户提报资料并线上流转至政府主管部门,实行在线并行审批,5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批结果。(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
8.融入政务服务。供电服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电业务融入政务服务网,电网企业统一受理用户电力接入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实行“容缺受理”“全程代办”“一链办理”。8月底前,报装容量不大于160千瓦、管线长度不大于250米的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需办理任何行政审批许可手续。涉及城市道路挖掘(快速路、主干道按原程序审批)、树木砍伐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或提前3天向道路、绿化等管理部门备案。供电企业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相关施工信息和资料推送至相关行政审批部门。10千伏接入且长度在500米及以下的电力工程,施工企业或供电企业提交《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等材料后,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填写告知承诺相关信息并在线获取备案证明,在施工地点张贴后即可开工。接入完成后,建设单位将相关信息和竣工测量成果推送行政审批部门,按标准恢复道路和绿化。(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加快工程施工。对于电网企业投资的电力接入外线配套工程,低压管线长度在150米及以下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管线长度在150米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高压管线长度在500米及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超过500米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电网企业优化内部流程管理,广泛应用移动作业终端等开展现场服务,全面推行“用户经理+项目经理”双经理制,动态跟踪项目进展,通过物资实物库存储备等方式,提高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效率。(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
10.提升不停电作业能力。遵循“能带不停”原则,凡能通过不停电作业开展的建设、改造、检修、消缺、抢修、业扩等工作,一律不安排停电作业,减少停电次数、时间和范围。推广微网发电、配网不停电作业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9月底前,配网不停电作业化率达到92%以上,将城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压减至4个小时以内。(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
11.提高检修效率。依托“网格化”服务开展主动抢修,提髙故障抢修效率。8月底前,开展抢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优化抢修站点设置,配齐抢修人员,开展抢修车辆、标准化库房、值班情况等检查抽查。(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
12.强化信息公开透明。依托“网上国网”等线上平台及线下政务服务大厅、供电营业窗口,主动公开电力接入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时限、进度”,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发布电价调整信息。(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
附件:1. 简化获得电力工作流程图(低压)
2. 简化获得电力快捷报装服务工作流程图(10千伏2000千伏安及以下)
3. 简化获得电力工作流程图(10千伏2000千伏安以上)
附件1
简化获得电力工作流程图(低压)
附件2
简化获得电力快捷报装服务工作流程图
(10千伏2000千伏安以下)
附件3
简化获得电力工作流程图
(10千伏2000千伏安以上)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开办企业
1.电子证照全面应用。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开办涉及的印章刻制、涉税办理、银行开户等各环节的广泛应用,全面取代纸质营业执照。全面应用“电子两证”(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电子营业执照)。8月底前,申请人扫描相关证件二维码或录入相关代码信息,即可通过全省电子证照库调取相关信息,无需人工核验,取代纸质证照证明材料。(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全面同步发放。9月底前,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做好全省电子印章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对接工作,对所有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和名称变更,逐步实现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全面同步发放。(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3.实现分时分次办理。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8月底前,实现办理时间和进度可视可查,增加事项单独办理功能,可选择同步或单独办理。8月底前,实现新开办企业涉税办理、预约银行开户、职工就业登记等业务“一网通办”,随时可办。(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县医保局、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
4.提升企业登记智能化办理水平。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做好“一窗通”系统与电子地图系统对接工作,通过市场主体住所区位点选、门牌号码及房屋信息录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住所信息的录入效率和真实性。8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高信息自动识别和智能筛查精准度,大幅减少人工干预,实现“即报即得”。(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拓展“一窗通”功能范围。将“一窗通”系统由单纯的开办业务,向变更、备案、注销等“全链条”业务拓展。8月底前,涉企登记事项实现“全链办”,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应用。(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
6.企业开办掌上可办。优化“爱山东”APP、“容沂办”市民云APP以及“临沂审批服务”微信公众号企业开办模块,完善相关功能,8月底前,实现企业开办掌上办。(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
7.提高“秒批秒办”服务水平。完善“秒批秒办”系统功能,推广“秒批秒办”市场主体登记模式,8月起在基层便民服务机构、银行网点等场所逐步设置“秒批”自助终端机,年底实现全覆盖。实现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秒批秒办”。各级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通过“秒批秒办”自助机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排查力度,防范冒名登记、使用虚假住所等虚假登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8.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到20天,让所有有退出需求的,未开办或者无债权债务守法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出更省时间,更加便利。探索建立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证同步注销机制,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提供“套餐式”企业注销服务。8月底前,实现涉企注销业务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
9.持续深入推进“跨域通办”改革。巩固2020年“跨域通办”成效,提升企业开办“一窗通”和各类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运行效能,完善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许可要素填报工作,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许可信息归集应用,为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最大便利。8月底前,在已实现191项事项“全省通办”基础上,新实现107项事项“全省通办”;9月底前,实现626项高频事项“全市通办”;12月底前,在已实现58项事项“跨省通办”基础上,新实现74项事项“跨省通办”。健全企业开办“跨域通办”工作机制,扩大“跨域通办”合作范围,在已实现与江苏、河南、河北、上海等市县区建立“跨域通办”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长三角地区、鲁南经济圈等城市的合作,为加快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休闲旅游“后花园”、产业转移“大后方”提供服务保障。﹝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0.大力提升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便利化水平。逐步推广企业登记档案“微查询”系统,推动实现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掌上查、自助查”。经企业授权,可由“政银合作”银行网点提供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11.实现“一业一证”改革全行业覆盖。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将一业一证由20个行业扩展到50个行业,对新增30个行业,推出行业工作规范。配合省级部署开发线上办理系统,全面实现2个以上许可的行业发放1张综合许可证,全面解决“准入不准营”矛盾,让用时短、材料少、环节减,“一证准营”的好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登记财产
1.扩展不动产登记网上业务类型。增加“一网通办”平台可办业务类型数量,8月底前,新增农房、林权相关转移登记、抵押登记;10月底前,增加其他上线类型。(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查询。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向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服务,为权利人和相关部门应用提供便利。8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社会公众通过不动产坐落位置、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任一检索方式,自主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和限制信息,满足企业和群众在交易、继承、诉讼、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活动中的应用。11月底前,提供地籍图查询服务,方便群众浏览相关宗地、自然幢等信息。(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以物抵债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需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处分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应依法征收受让方办理本次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税款(契税、印花税)。受让方缴纳税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法院;责任部门:县税务局)
4.优化非住房计税价格评估方式提升缴税效率。8月底前,将非住房批量评估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认定范围,推行企业间非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9月底前,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不同地段进行分级分类,对交易活跃地区的商铺、写字楼等商业、办公用房,推进批量评估。11月底前,对于工业、仓储用房,推进基于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信息的批量评估,实现非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批量评估与个案评估相结合,提高企业间不动产登记缴税效率。(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过户网上协同办理。9月底前,全面完成水电气暖信专营单位自有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协同办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有线电视联动过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大数据局)
6.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利用全省统一的活体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实现网上身份验证和真实意思表达、在线签署、部门共享信息确认、网上承诺等,逐步实现网上业务“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探索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异地代收代办”专窗,通过网上办理和异地代收代办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部分登记业务“全省通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局)
7.建全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投诉机制。9月底前,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投诉机制,畅通群众对登记服务质量不高、工作流程不规范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地籍图、测绘结果存在错误不予更正等问题的反映渠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推广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和追偿机制。9月底前,财政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权利人依法得到赔偿,提升不动产登记公信力,降低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履职风险。(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9.扩大“交房(地)即办证”覆盖面。8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流程再造,自定试点区域,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增供地项目、新开盘交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交房(地)即办证”试点。9月底前,全面实现“交房(地)即发证”工作常态化运行。将建设项目违规交付使用的有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税务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纳税
1.全面落实降低总税收和缴费率相关政策。8月底前,全面落实降低总税收和缴费率相关政策,提高税收营商环境竞争力。(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2.优化税费政策落实工作机制。8月底前,综合采取网络直播、在线答疑、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途径开展针对性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立足普法宣传,定位答疑解惑,围绕重点和中心工作,开展“精品微税课税法好讲师”优秀税费政策讲解展示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内容丰富、讲解精准的课程。(牵头部门:县税务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3.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8月底前,按户生成税费管理服务事项清单和各税费台账,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定期发布税收风险提醒事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县税务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4.精简优惠办理手续。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8月底前,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牵头部门:县税务局)
5.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受理效率。依托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8月底前,实现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自动提醒和信息自动填报,提高退税办理效率。(牵头部门:县税务局)
6.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获得税款效率。密切部门合作,8月底前,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牵头部门:县税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7.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与收入核算部门实时沟通,采取“响铃式”模式,保证出口退税各个审批环节畅通流转。加强数据共享合作,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对无疑点的出口企业退税实现在线“实时审”,与收核、国库联动实现“快速退”,税务机关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在市局4个工作日的要求内压缩至1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县税务局;责任部门:县商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8.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8月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牵头部门:县税务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9.提速网上办理税费。依托山东省电子税务局,8月底前,实现在线实名认证、线上取号、在线填单、智能引导、自助更正申报和补缴税款等全流程智能服务,申报数据预填,税款自动计算扣除。(牵头部门:县税务局)
10.广泛问需问计。建立常态化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机制,完善“采集-分析-响应-改进-反馈”闭环管理工作链条,广泛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推出创新举措。8月底前,建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机制,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牵头部门:县税务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优化金融服务
1.落实银行差异化年度监管考核目标。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达30%以上。提升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农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较年初提升2个百分点。(牵头部门: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2.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对辖区2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开展监管评价。(牵头部门: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3.开展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评价。对我县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等在贷款结构优化、风险化解等方面进行指标考核评价。(牵头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4.推动涉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推广应用省融资服务平台,降低信息数据获取成本,助力银行机构增强数据挖掘和数据集成分析能力,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牵头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大数据局)
5.强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参与省市平台一体化建设工作,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联合奖惩、信用创新应用等重点任务。优化升级平台及门户网站,加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用推广力度,强化与市大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实时性和准确性。(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大数据局)
6.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开放数据资源。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调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稳定高效运行工作,不断拓展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范围,推动入库信息主体数量持续增长。(牵头部门: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7.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转型发展。帮助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金,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帮扶力度,为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创造有利空间。(牵头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财政局)
8.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担保机构奖补机制,探索建立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能力。(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工信局)
9.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努力实现企业上市、挂牌新突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私募股权投资等多种渠道募集资金。(牵头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发改局)
10.持续优化金融信用生态环境。严惩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搭便车”等行为,督促企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牵头部门:县法院、县公安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劳动力市场监管
1、稳定和扩大就业。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灵活就业人群的就业登记备案工作,争取9月底前新增就业6480人,完成任务80%左右;城镇失业率控制到3.5%以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等)
2、打造“就好办”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充分利用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莒南县政府网、莒南人社公众号、临沂人社局网站、山东公共招聘网等平台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主动办,实现窗口就业服务便利化、智慧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3.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报到证,实现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4.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依法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有效防范用工风险。(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5.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通知》,并将政策推广到顺丰、中通、申通、圆通、汇通、韵达、京东物流等快递营业厅、饿了么、美团等外卖平台进行政策宣传、创优服务环境,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营造“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高效政务服务环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6.优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9月底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省市政策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7.优化职称评审网上服务。9月底前,实现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和发证“全程网办”,推行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山东人事人才互联网服务系统注册账号上传个人材料进行申报并由专家进行网上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直接从个人账号里打印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附带二维码,通过手机“扫一扫”即可查验真伪。(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8.优化工伤认定服务。9月底前,压缩工伤认定时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政府采购
1.完善电子采购平台。实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电子签章,各类采购主体的数字认证(CA)在全省范围互认互通。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全流程在线监管。推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预算一体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采购与预算和支付的电子化联通。推行网上不见面开标,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化水平,同时取消纸质标书的使用,节约政府采购的成本,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完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工作,杜绝设置各种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和门槛。网上商城供应商除特殊管理要求外,实行承诺入驻制度。8月底前,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供应商提前知晓信息,及早谋划准备。(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完善公路养护项目招投标规范。严格执行省里制定的公路养护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范,逐步扩大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改革措施覆盖面。(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4.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上述标准以上,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采取预留40%以上份额或给予小微企业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精简交易工作流程。(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5.助力供应商缓解融资难题。举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培训暨金融产品推介会议,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融资。推动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公司和信用服务机构多策并举,发挥“财、银、担、信”的功能叠加效应破解供应商融资难题,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效率和覆盖面。(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人民银行)
6.建立拖欠账款约束惩戒机制。8月底前,贯彻执行山东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将拖欠供应商账款列入不良信用行为,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强化对政府采购的事后监管和动态监督。(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7.畅通供应商救济保障渠道。8月底前,在交易监管平台增设在线质疑、在线投诉功能,提供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供应商救济服务。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串标围标、虚假和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招标投标
1.规范招标投标规则制定程序。加强规则制定前的评估论证,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9月底前,建立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机制,维护制度规则统一。(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
2.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文件清理,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9月底前,完成全县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整合,并及时公布。(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
3.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扩大“一网交易”覆盖面,将国有产权处置、集体土地入市纳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事项,将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4.推进县级交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9月底前,参照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告知承诺制做法,实行交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5.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渠道。指导督促各行业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9月底前,实现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做出答复。(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6.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体系。落实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库,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共享。(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7.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8月底前,完成各行业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9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8.健全投诉处理机制。9月底前,完善各行业领域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完善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9.探索开展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大数据分析监管。强化交易过程监管,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项目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整合数据资源,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监测预警,11月底前,实现交易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检测。(牵头部门:县水利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0.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8月底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政务服务
1.推进“双全双百”工程。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各推出100件高频事项集成办、极简办、全域办,打造“双全双百”工程。对照“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要求,强化“五减措施”,简化事项办理流程;8月底前,根据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不断深化优化场景式服务,打造企业个人数字档案,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9月底前,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爱山东”APP等平台设置服务专区,线上实现“一网通办”,线下实行“一窗受理”。(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9月底前,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并实现网上可办。强化数据同源建设,按照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同源管理。推广应用“零基础”模板,对审批事项全面编制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完善窗口人员服务行为标准规范,落实各项服务制度。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确保有诉必应、接诉即办。(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提升“一网通办”水平。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提升网办深度,9月底前,实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保持在98%以上,可全程网办率保持在90%以上,网办渠道畅通度达到100%,办件数据归集覆盖度达到100%。完善“爱山东”APP莒南分厅、“爱山东•容沂办”APP及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功能,提升用户活跃度和应用活跃度。12月底前,注册用户数突破40万,实现不少于135个服务事项“掌上可办”,打造不低于2个具有本县特色的“拳头应用”。(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配合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4.深化“一链办理”改革。以企业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丰富办事场景,8月底前,新推出面向企业和群众各50项主题式“一链办理”服务事项。参照省流程优化标准,9月底前,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自建主题服务事项不低于200项,并组织推动事项上网运行。持续优化线上办理系统,加强线下窗口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确保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主题服务事项实现“一组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窗口、一次办好”。11月底前,组织“一链办理”主题服务事项上线政务服务网“一链办理”专区,并对事项运行情况进行测试优化。(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5.全面推广告知承诺制。按照“政府定标准、群众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思路,不断扩大告知承诺范围,新推出不少于100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推广“334”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做到适用范围、内容责任、标准规范“三个明确”,细化容缺办理、踏勘豁免、备案管理三种方式,健全风险防控、审管联动、失信惩戒、容错免责四项机制。制定《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加快构建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新模式。(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深入开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按照国家、省、市安排部署,总结“跨域通办”经验做法,创新政务服务供给模式,8月底前,实现298项“全省通办”事项落实落地;2021年底前,132项“跨省通办”事项有效落实落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全省通办”;加强“全市通办”建设,强化区域业务协同,最大程度便民利企,2021年底前,新推出100项“全市通办”事项,实现市县一体化运行。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黄河流域、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为加快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打造长三角产业转移“大后方”提供服务保障。(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7.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完善提升市政务服务平台,提高跨层级、跨部门的业务运行支撑能力,加大政务数据统筹管理和共享应用,积极探索应用RPA技术,实现受理数据和办结数据系统间自动流转推送。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应用,实现预约服务、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电子监察、中介超市等功能一体化运行,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在线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红黄牌制度,实现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流程全监控。配合省级做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升级及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数据统汇统管工作。(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配合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8.全面推动电子证照建设应用。持续推动证照证明数据统一归集和管理,加大电子证照归集和“电子两证”等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历史数据电子化全量转换和新增数据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对照市级电子证照服务清单,梳理并明确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事项。各类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配齐、配强扫码枪、扫码器等识别应用设备,并强化窗口人员培训。构建关联个人和企业的全生命周期“电子卡包”,深化电子证明在政务服务、执法检查、社会化场景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证照、证明材料“免提交”。9月底前,推动身份证、营业执照、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34类高频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应用,有序推动社会领域亮证应用,确保电子证照归集和调用全市领先,明确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公布电子证照应用清单。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11月底前,公布一批免证办事项清单,最大程度减证便民。(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责任部门:县司法局,配合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9.推广电子印章应用。优化提升电子印章公共平台能力,为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提供有效支撑,逐步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活动中的普遍应用,并探索将电子印章应用延伸至商业领域。9月底前,电子印章应用覆盖涉企高频事项。积极探索“无感审批”“无人工干预审批”和“政务服务+区块链”等服务新模式,以老年人服务事项为突破口,率先实现刷脸实名认证、自动识别调用、免带免交实体证照,年底前推出“刷脸办事”“免证办事”“秒批秒办”事项不少于200项。(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配合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10.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应用机制,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数据统汇统管。(牵头部门: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1.探索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推动开展数据交易和数据价值评估。试点推行数据产品登记制度,探索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新模式。(牵头部门:县大数据局)
12.持续深化“一窗受理”改革。按照省级“一窗受理”标准,在政务服务大厅进一步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和“一窗受理”,采用应进必进、轮流坐岗、授权代理3种方式,进驻率达到100%,全面完成自助服务区升级改造;9月底前,持续推进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设置,综合窗口比例达到85%以上,鼓励公共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更多事项进驻大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2021年底前,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模式,综合受理窗口实现全覆盖,完成自助服务区设置或自助设备配备;9月底前,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全部实现网上“一窗受理”。(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3.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标准,加强对县、镇街、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指导,8月底前,全面开展“3+1+N”政银融合服务下基层项目,通过优化功能布局、科学设置窗口领域、精简完善业务流程、梳理制定业务手册等方式,实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化运行。(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4.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水平。规范帮办代办服务,深化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健全“吐槽找茬”和窗口无权否决机制,完善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为老年人及残障人士提供服务保障,不断提升线下服务水平。用好政银服务直通车,完善“厅内帮办服务+厅外流动服务”工作模式,积极开展“政务服务进园区”活动,不断提升沂蒙红色帮办代办水平。(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5.加强政策优化集成服务。制定出台“政企直通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涉企服务机制。线上,全面提升“政企直通车”“政策集成、线上兑付、涉企服务、诉求直达、绩效评价”五大功能,升级完善“企业库”“政策库”“事项库”,将“政企直通车”打造成为综合性一站式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实现各类惠企政策“一网汇集”“精准推送”“智能兑现”“免申即享”,提高政府服务企业的效率。线下,依托县政务服务大厅,规范设置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实现惠企政策咨询、申报、兑现等业务“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6.深入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深化镇街、村(社区)便民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打造基层“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推动实现“一次办好”服务网络基层全覆盖。大力开展基层便民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村级便民服务站全面达到“六有一能”标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村(社区)分厅实现全覆盖;全县打造不少于5个镇街高标准便民服务示范点和20个村(社区)规范化服务场所,力争8月底打造完毕,迎接市级验收。通过直接下放、委托收件等方式,推动基层有需求、能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方便基层群众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就近办事,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9月份,市场主体登记3项业务正式在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办理。加强与邮政、金融、通信、商超等网点业务合作,推广“政银企”合作模式,年内新打造不少于30个“政银企”合作网点,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加大对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落实《全市侵权假冒重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优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推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衔接。(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实施重点企业专利导航工程。围绕“十优”产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密集型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指引企业拓宽创新路径、拓宽专利布局,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4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4.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积极宣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银企对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争取今年质押融资额达到4000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银监办)
5.提高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推动全县新旧动能转换,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全县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争取今年有效发明专利360件。(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市场监管
1.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效能。8月底前,健全抽查事项清单、科学制定抽查计划,规范抽查工作流程。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确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事项和部门,在完成省市统一部署任务的基础上,提升自主组织抽查比例。对抽查发现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提升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效能和震慑力。(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推进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常态化。发挥部门联合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两库”建设,巩固常态化联合成果。充分考虑检查事项的耦合性和监管职责的关联性,将更多的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结合运用。科学运用省信用风险平台和分类结果,确定双随机抽查的范围、对象和频次,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等级低的降低抽查比例,提升监管的精准化和共享共治效果。(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4.提升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率。督导相关部门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强法治能力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执法能力,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公开。(牵头部门:县司法局)
5.持续优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全面性、实时性和准确性,将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及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公开公示,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6.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对政府机构涉诉案件、败诉案件和政府机构被列为被执行人的追踪监测。12月底前,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清理整治,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法院;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7.完善信用评价体系。9月底前,健全完善事前信用核查、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11月底前,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8.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等制度建设。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全流程在线监管功能,对严重失信者,凭借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录入系统,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9.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探索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试点,落实国家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待省市出台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后,制定我县的监管办法。(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10.推行柔性监管方式。8月底前,动态调整“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牵头部门:县司法局)
11.探索推行非现场监管。9月底前,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事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
12.加大诚信兴商宣传。加大诚信兴商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10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13.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常态化。9月底前,对照“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逐项核查监管数据录入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数据录入质量。(牵头部门∶县大数据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
1.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行动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2021年共分三批审报高新技术企业,力争全年共获批6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2月底前,全县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6家。(牵头部门:县科技局)
2.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章立制,探索企业化、市场化的管理运营模式。继续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库,筛选2-3家有条件的企业入库培育,在省市通知下达后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牵头部门:县科技局)
3.加速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聚焦“十优”产业和本地资源优势,科学布局创新平台,储备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平台库,2021年计划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15家,认定8家。(牵头部门: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
4.深化科技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根据省市最新通知要求,聚焦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围绕山东省科技资金股权投资政策、科创企业股权融资等最新科技政策,在政策内容、申报要求等方面开展培训,提升项目申报的实操性和中标率。(牵头部门:县科技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5.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政策体系。11月底前,落实好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支持政策。持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力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政策的企业达到15家。(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局)
6.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和技术转移人才培育体系建设。8月底前,积极组织单位企业参与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全年完成技术经纪人培训4人。8月底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推荐一批我县相关企业单位参与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工作。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争取到年底技术贸易合同登记额突破1.7亿,认定额突破250万元。(牵头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7.进一步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便利化。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若干措施(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流程,为我县外国来华人才提供便利化服务。(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外事办)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
1.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标准化行动。贯彻落实《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和《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立“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分窗口”,精准推送人才政策,推动高层次人才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打造以“保姆式”“零跑腿”为标志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新模式,持续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升级。(牵头部门:县人社局)
2.支持柔性引进高层人才服务莒南发展。认真落实《临沂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临人社发〔2020〕8号),利用好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红利,整合资源,畅通高层次人才来莒南渠道。(牵头部门: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3.激发市场化人才服务活力。根据临沂市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情况,力争年底前出台《莒南县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激发人力资源服务活力。(牵头部门:县人社局)
4.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认真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拓宽技能人才上升通道。(牵头部门:县人社局;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工信局)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1.实行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积极推荐列入省重大外资项目清单,协调国家和省市予以要素保障。落实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县财政按照省市县制定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2.充分利用外商投资促进平台。抢抓RCEP签署机遇,强化对日韩的招商引资,积极引进日韩电子、医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国内消费升级需求,医疗、医药、养老等健康产业,吸引一批日韩投资项目落地。(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3.推动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签约落地。跟踪调度在谈外资项目、2020年、2021年签定的重点外资项目和拟到资重点外资项目进展,加强要素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在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到资。(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4.及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托“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每日收集企业反映的问题,分级分类限时办理,“一企一策”协调解决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受理外资企业投诉事项,加大协调处理力度,推动投诉事项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县商务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临沂市银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税务局等)
5.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答疑服务,提升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比对确认工作效率,及时将鼓励类项目确认信息发送海关,协助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7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社会信用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务院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录入。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账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莒南商务发〔2021〕2号
各科室:
现将《县商务局2021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商务局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商务局2021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和“八五”普法启动实施之年,为深入推进全县商务领域普法工作,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21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站位,制定普法责任清单
(一)深化机关内部普法教育。建立健全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带头讲法、年终述法等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加强机关干部职工法治培训,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着力提高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认真组织干部参加网上学法。
(二)落实行业普法责任。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提报普法内容,落实行业普法责任。
(三)强化普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商务系统相关普法志愿者的作用,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培训,为商务普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明确任务,制定普法宣传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及重要部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内容。
(二)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解读。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组织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学习宣传党章等党内法规。通过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暨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结合商务工作实际,深入企业、社区等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突出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意识,围绕法治莒南建设,营造法治商务环境,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五) 加强党内法律法规体系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体系作为重要内容,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章、党内法规制度和党史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党组中心组(或党支部)集体学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日常学法工作。
(六)突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反垄断法》《外商投资法》《对外贸易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将普法工作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商务系统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法治商务环境。
三、分类施策,提高普法宣传成效
坚持丰富普法形式,创新普法载体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坚持普法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党员双报到、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等时机,抓住“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线上线下、集中学习和自我学习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发放宣传单页、观看法治视频、知识讲座等形式组织丰富多样的普法活动,积极开展送商务法律法规规章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不断强化商务系统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营造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莒南政管办发〔2021〕8号
县人社局、县公证处、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现将《莒南县“双全双百”工程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双全双百”工程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群众服务便利度、满意度,根据《莒南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作实施方案》(莒南政办字〔2021〕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住房公积金等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梳理和整合我县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及金申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死亡继承事项,开发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网办系统(以下简称“网办系统”),提供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
二、事项范畴
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包含以下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内容:
1.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3.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登记
逝者是失业人员的,由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申报登记;是离退休人员的,由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服务窗口申报登记。填报《莒南县继承“一件事”申请表》,个性化选择申报事项。
如果仅申请继承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社保待遇,亲属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逝者的死亡证明(能够通过共享信息查询到死亡信息的可不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待遇发放到逝者生前领取社保待遇的银行账户。
如需更换发放账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进行司法公证。亲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逝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核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保经办机构核查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即时核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将《继承“一件事”申请表》存档。如需更换发放账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社保经办人员将《继承“一件事”申请表》、逝者亲属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逝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上传至网办系统,作为共享材料推送至司法公证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部门。
(三)进行司法公证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办系统将“司法公证”事项推送莒南县公证处并由平台发送短信提醒业务办理人员,司法公证人员及时查收、核实网办系统上传的相关资料,自行下载打印需存档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立即办理公证,打印公证书,将公证信息上传至网办系统作为共享材料,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进度、提醒社保或住房公积金部门业务办理人员及时查收下载打印所需存档资料。公证处根据《继承“一件事”申请表》填写的自取或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公证书。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
司法公证完成后,由网办系统将材料推送住房公积金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及时查收、自行下载打印所需存档材料,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职责分工
县审批局为全县“双全双百”工作的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公证处、县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审批局:统筹推进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改革相关事项,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办工作机制,及时调度改革任务推进情况;牵头做好基于政务服务网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网办系统的建设工作,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各业务相关单位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编制办事指南。
(二)县人社局: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接工作,设立继承“一件事”受理窗口,按照要求核查相关信息,及时核算按月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及时上传各类材料至网办系统。
(三)县公证处:对网办系统推送的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办理公证手续,并将公证信息即时上传至网办系统,做好公证书的邮寄服务。
(四)县住房公积金:对网办系统推送的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是我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一次办好”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城延伸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动态调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群众对继承“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事项清单,并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注重宣传推广。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政务服务继承“一件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群众对继承“一件事”的知晓度、参与度,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指导。县审批局加强督促调度,建立“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流程优化、集成办理、规范编制、平台建设、各环节单位人员设施设备配备、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相关工作落实服务评价情况将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附件:1、莒南县继承“一件事”申请表
3、亲属关系证明
莒南政管办发〔2021〕9号
县人社局:
现将《莒南县“双全双百”工程扶持补贴“一件事”主 题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双百双全”工程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群众服务便利度、满意度,根据《莒南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把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进行梳理和整合,开发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业务办理窗口,为在我县符合扶持补贴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劳动者,提供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
二、事项范畴
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包含以下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内容:
1.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2.企业申领稳岗返还;
3.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4.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5.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登记
我县符合扶持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法人代表(代理人)持法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局服务扶持补贴“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申报登记,填报《莒南县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申请表》,个性化选择申报事项。法人代表无法到场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本企业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或本人亲属代办。
(二)初步审查扶持补贴申请材料
工作人员在扶持补贴“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核查信息,对初步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扶持补贴所需提供的档案材料清单及业务经办流程。
(三)通过业务经办系统进行信息数据查询比对
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查询就失业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通过山东省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申请材料齐全并完成登记后,由受理窗口根据补贴业务类型推送给相关科室,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经公示合格后,予以落实补贴。
四、职责分工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县“双全双百”工作的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扶持补贴“一件事”工作的责任单位,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失业保险科作为扶持补贴“一件事”工作的业务科室,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筹推进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改革相关事项,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办工作机制,及时调度改革任务推进情况;牵头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各业务相关单位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编制办事指南。
(二)县人社局及相关业务科室:指导扶持补贴“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建设,按照要求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时审核相关业务、确保落实到位。做好涉及本单位业务办理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的配备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是我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一次办好”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城延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动态调整。相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群众对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事项清单,并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注重宣传推广。加大对政务服务扶持补贴“一件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群众对扶持补贴“一件事”的知晓度、参与度,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指导。加强督促调度,建立“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流程优化、集成办理、规范编制、平台建设、各环节单位人员设施设备配备、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价。相关工作落实服务评价情况将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附件:1、莒南县扶持补贴“一件事”主题服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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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