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属地管理、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加装电梯的安全要求;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书面同意,并与业主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市区分担比例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事项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关于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施工手续等。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加装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监督检验,依法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坚持纵深梯度培育,坚持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70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和本细则,在省工业和信息厅指导下,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联系服务,精心组织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相关培育、评价、认定和推荐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统属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上搭建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参评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成长帮扶系统(http://tdpy.smesd.com.cn/),设立市、县(区、市)工作账号并开放相应功能,加强与培育平台对接,搞好数据收集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结合山东省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将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省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强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成长帮扶措施,加大精准培育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深入推动《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落实落地,大力实施国家重点项目引领、育种扶苗、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协同、数字化转型、资本赋能、双循环融入、人才汇聚等八大工程,发挥省《关于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好集聚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 (2022-2025)的通知》等政策功效,积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大“专精特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树牢发展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复制推广,带动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实施之日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即行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老年工作,经各村居委员会推荐,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福祥社区(村居)等104个村(社区)老年协会。现将各村(社区)老年协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福祥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何龙
副会长: 刘玲 何兆华
理 事: 时彦涛 张富 张超 张磊
滨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建
副会长:吴超友 刘动
理 事: 吴金玉 刘化波 吴敬彬 林祥花
官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吴运涛
副会长: 吴金松 吴文国
理 事: 鞠连成 吴本奎
玉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勇
副会长: 林杰 韩玉亮
理 事:吴继彩 吴业军
高乡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王茂芹
副会长:孙成伟 王瑜
理 事:范开磊 刘景中
永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纪效利
副会长:孙甲树 刘希国
理 事:孙志成 刘庆伟 孙成莲
富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松
副会长:姚富安 孙甲亮
理 事:潘欣峰 张启富 王维宾 潘欣玲
人民路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西村
副会长:刘西岭 刘西任
理 事: 吴业春 刘西山 刘西光 刘西良
王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乐成
副会长:王乐志 王建秀
理 事:郇庆彩 王乐岭 董宝梅 瞿业连
西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传珏
副会长:刘德祥 孙凤萍
理 事:张纪举 王小丽 赵凤英 王志霞
东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实
副会长:赵凤亮 赵良
理 事:刘纪收 赵宁 赵士翠 赵树省
郁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有永
副会长:郁家山 郁家林
理 事: 王莎莎 郁有川
戴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戴玉良
副会长: 王言德 谷兰德
理 事:李路艳 刘世荣 代公全
刘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伟
副会长:刘化铎 刘纯军
理 事:代玉苗 李日敏 张桂梅 高朋爱
郇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郇庆海
副会长:郇秀尚 郇庆辉
理 事: 郇秀高 郇月怀 陈军洁
郁家东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家替
副会长:郁章海 郁有练
理 事:郁有启 郁万友 王爱花 郁万云
红星村老年协会
会 长:董书海
副会长:季日法 董书全
理 事: 董书合 孙运时 孙成学 董彦武
沟头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乐锋
副会长: 刘玉芳 刘洋
理 事:刘成坤 吴建平 刘成岭 崔洪雪
大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玉彬
副会长:刘合现 杨伶杰
理 事:孙运军 程芳
小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玉江
副会长:吴瑞玲 尤开现
理 事:吴纪生 刘贵松 尤开仓 吴学营
猛虎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加臣
副会长:郑成农 郑成明
理 事:郑成见 王金国 郑培东 郑世西
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洪江
副会长:刘玉秀 胡怀柱
理 事: 胡顺可 崔洪表 王真英 刘玉臻
大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董玉凤
副会长:陈庆法 潘士信
理 事:潘士良 潘贵波 刘朝雷
兴隆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隽芝霞
副会长:王佃利 王佃涛
理 事:徐志霞 王风文 王佃花 王佃梅
西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文希
副会长:许仕合 许清彬
理 事:许永堂 许永来 许永坤 许永余
刘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发余
副会长:李连猛 张永迎
理 事:张连英 张吉英
大曲流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聂昌杭
副会长: 吴登军 聂昌文
理 事:吴登芹 聂林学
老古窝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怀云
副会长:孙成亮 孙运红
理 事:张友学 孙运芝 王西亭
尤家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立杰
副会长:吴同军 尤洪武
理 事:刘朝山 聂昌明
良家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陈茂国
副会长: 王相亮 王现学
理 事:王明师 李庆彬
望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西连
副会长:宋守来 尹胜谦
理 事:王连松 孙运秀 季善贵
东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石增杭
副会长:李长学 李长才
理 事:杨德胜 石运霞
大山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忠华
副会长: 聂世奎 郑成发
理 事:李世厚 殷学江
西关居老年协会
会 长:孙钦志
副会长:孙运福 李学亮
理 事:杜金支 王成路 孙运胜 孙运常
白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化树明
副会长: 尤洪德 吴维建
理 事:李凤路 胡怀余 王青友 化圣芳
成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河
副会长:李思建 李怀波
理 事:昝清国 崔守彩 李武宗 李涛
银河居前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守刚
副会长:王思升 王昌瑞
理 事:王彦胜 李全娥 王桂生 王富龙
银河居后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学波
副会长:王西菊 徐秀英
理 事:胡顺华 王学松 王乃礼 王民
银河居金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岳亮
副会长:尹桂彩 方世才
理 事:刘子学 王永亮 刘纯森 李丙全
钓鱼台居孙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兴超
副会长:孙甲国 孙甲秋
理 事:孙家志 孙常军 孙兴周
钓鱼台居李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成
副会长:方旭 李世江
理 事:李洪瑞 李洪菊
钓鱼台居尹家钓鱼台老年协会
会 长:尹剑
副会长:李建娜 尹世团
理 事:尹德平 李思华
东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长杰
副会长: 李长高 李世军
理 事:李玉伍 李长坡 王昌敏 李长松
永兴居老年协会
会 长:聂其队
副会长:聂其乐
理 事:聂其欣 聂其时 聂世堂
河里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尹相君
副会长:尹相省
理 事:尹相峰 尹相文 尹德君
长安居老年协会
会 长:蒋太余
副会长:尹世连
理 事:尹德远 尹德进 徐广收
金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奎龙
副会长:李加泉 景怀岭
理 事:聂昌松 张庆河
东海居老年协会
会 长:吴芹堂
副会长:路文建 路文海
理 事:周连池 路彦德
宏祥居老年协会
会 长:程贵玉
副会长:程贵钊
理 事:王志本 闫茂村 程其彦
万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龚学兵
副会长:万芳利 万延吉
理 事:许文全 潘纪荣
李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克合
副会长:李西建 刘化才
理 事:李克均 李学录 李学伟 李省亭
彭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树钢
副会长:李怀余 赵克青
理 事:李全明 李新建 张宝锋 邹玉梅
沃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行
副会长: 刘志礼 陈晓平
理 事:童贤苗 刘志开 刘化栋 刘继彦
大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发升
副会长: 沈兆民 沈德运
理 事:沈德堂 李全福
小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沈兆文
副会长:沈德勇 张传学
理 事:沈德生 张成梅
邹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邹建芹
副会长:邹京亮 邹玉召
理 事:邹玉奎 徐相春
石泉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浩
副会长: 李全军 李全任
理 事:李全砚 李全省 张继菊 李夫国
虎山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利
副会长:孙运忠 韩淑光
理 事:化习 李长兰 吴彦涛 韩国华
柴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志
副会长:刘奎元 刘明玉
理 事:曹得连 刘志发 刘奎杰 刘奎国
王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金俊
副会长:王传修 王金平
理 事:王传振 王敬杏 王金岭
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振峰
副会长:程守道 李全云
理 事:程仲亮 程瑞忠 程瑞强 程桂华
刘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丰存山
副会长: 朱明森 孙成全
理 事:孙钦平 刘元公
古路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洪利
副会长:杨贵亮 吴秀田
理 事:王言彬 韩海军 王永涛 昝德梅
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守栋
副会长: 程学山 程记栋
理 事:许相菊 陈兆国 程学路 孙秀霞
官岭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迎
副会长:许永娟 刘祥军
理 事:刘明杰 刘兆明 刘明许
王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西耐
副会长: 王钦乾 孟令瑞
理 事:王钦珂 王钦伟 林祥美
赵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潘增国
副会长:赵东帅 韩希菊
理 事:赵雨兰 赵兰海 赵兰省 李相友
赵家河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徐景明
副会长:刘振龙 侯学存
理 事:刘振署 刘振放 张从勇 刘振亮
歇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言秋
副会长:王康启 王言明
理 事:王言利 王洛玉 王言良
小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蒋若忠
副会长:潘秀岭
理 事:潘庆祝 孙明连
西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俊朋
副会长:何迎环
理 事:孟庆林 孙成林
宋佳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文玉
副会长:李庆翠 王洛春
理 事:宋振东 宋文涛 刘贵花 宋考尚
孟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仪增
副会长:孟祥周 王玉强
理 事:华桂平 宋振考 王玉宽 王言华
黄庄村曹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长飞
副会长: 王风梅
理 事:杨圣起 潘兆连
黄庄村东王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兵
副会长:邵长玲
理 事:孟庆玲 付传振
黄庄村孟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孟祥志
副会长: 许守娜
理 事:许春霞 程贵庚
黄庄村许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言龙
副会长:许志伟
理 事:付长英纪召德
富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曹现波
副会长:侯仕秀 李秀胜
理 事:徐大金 徐大连
东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闫加余
副会长:祁玉彦 祁德胜
理 事:葛富忠
中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金生
副会长: 宋仪平 宋仪振
理 事: 宋培松 宋卫志 宋仪相 宋维珏
王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伟良
副会长:王纪昌 王纪宝
理 事:王纪现 王伟展 滕后芳 葛凤云
孙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立岗
副会长:孙立存 孙立现
理 事:鲍翠霞 孙立国
后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永江
副会长:刘金芹 宋振乾
理 事:宋学超付廷伟宋仪柱宋仪相
石门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守田
副会长:杨守帮 杨守起
理 事:杨世运 杨世永 杨世学 宋兰敏
鲍家村老年协会
会 长:鲍东福
副会长:孙立松 鲍运习
理 事:鲍运胜 纪庆祝 张英霞 鲍凤国 鲍凤杰
朝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树江
副会长:朱新彩 张定亮
理 事:赵树敏 张钦永 张玉书
温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友
副会长:刘少发 王言允
理 事:张德文 刘长泉
华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冬玲
副会长:李晓亭 宋移轩
理 事:刘立芳 孟凡娇
磐龙湖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杨恒涛
副会长:于志臣 王廷华
理 事:鲁守龙张孝景
王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信军
副会长:白志庆 王信约
理 事:王维军 王世宏 王维村 孙秀春
西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根山
副会长: 孙怀堂 张洪门
理 事:张玉泉 张洪生 张传秀 孙怀学
西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安
副会长:赵同永 孙成国
理 事:孙甲秋孙成功赵树梅孙成新
富民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高文良
副会长:高文鹤 李学英
理 事:高朋柱 高朋喜
东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学用
副会长:赵学暖 赵学燕
理 事:赵学香 赵学明 赵树存
东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华
副会长:张玉灯 朱凤新
理 事:张供升张玉水克西连
赤眉山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通
副会长:王瑞云 候继选
理 事:孙令贻 陈希彩
刘家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汉欣
副会长: 刘恒坤 刘松田
理 事:刘汉卿 刘志田
大前黄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春森
副会长:刘忠山 王维海
理 事:王言州王安功王晓娟
马蹄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仲海
副会长:李贵彦 高玉芝
理 事:
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运学
副会长:厉祥德 韩振明
理 事:李清生 王永善 狄玉岭 于怀宗
官坊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振来
副会长:孙希菊 贾京友
理 事:韩仲美韩希义林祥圣胡怀甲
土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韩希宗
副会长:侯学韶 侯士宗
理 事:韩廷俭 郭振习 侯仕增 侯士伟
白家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忠杰
副会长: 李文玉 李风吉
理 事:李忠合 李忠臣
东风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可升
副会长:崔可亮 林凡思
理 事:崔立勇崔可法
请各村居委会接到通知后,严格认真按照村(社区)老年协会的章程及制度有关要求组织好各项老年协会活动,街道老龄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老年协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请及时将新选举出的协会领导班子名单上报街道办事处批复。
十字路街道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22日
莒气发〔2020〕17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气象局局长周茂山;
副组长:气象局主任科员戎孝同;
成 员:庄众、李翠华、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气象局副局长庄众;
副主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申高航、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莒气办发〔2022〕42号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道路结冰、干旱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
2.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气象部门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另行规定,不执行本预案。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附件1)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专业技术服务由气象灾害专业技术服务队伍(附件2)负责。负责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指挥调度气象部门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各科室应急响应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应急办)
1.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值守,负责应急车辆、水电保障、工作餐、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
2.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报送应急相关工作材料;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舆情及突发事件动态监控,按要求及时向局领导、临沂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4.组织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宣传、科普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5.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应急值班表;
6.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报请局领导同意,牵头组建现场工作组;
7.收集和汇总各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
8.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的组织协调;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气象台
1.组织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应急值守工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
2.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和本单位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3.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应急响应命令,同时按要求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作和汇总应急期间天气实况、预报、预警等信息;编写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送临沂市气象局业务科;
4.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组织加密天气预报会商和天气联防;
5.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
6.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各类预警信息发布统计分析;
7.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影中心(减灾中心)
1.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汇报;
2.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加强作业安全指导;统计报告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
3.根据需要分析报告雷电监测信息,提出防雷建议;
4.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5.承担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收到区域站装备故障故障通知后,及时前往现场,排除故障,保障气象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
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各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会商组织。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适时组织应急会商。
1.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
2.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4.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5.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当预警级别为黄色及以下时,应急会商由气象台台长主持,值班人员参加,综合研判风险,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并报局长同意。当预警级别为橙色及以上时,应急会商由局长主持,分管局长、气象台、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参加。
(四)应急响应命令。
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所有级别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五)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科室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1.应急过程总结。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3时前,由气象台值班员汇总前24小时的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局业务科,应急响应终止当日气象台值班员负责起草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
2.复盘总结。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局业务科会组织相关单位对天气过程做好技术分析和复盘总结,充分利用各类探测资料,分析灾害性天气出现的原因,进一步把握规律,提高预报预测水平,气象台预报员要积极参加复盘总结。
3.人员保障。应急响应解除后气象保障服务人员参加24小时值班的人员原则上应尽快安排补休。
六、分级应急响应
(一)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承担相关应急值班工作,按要求参加省、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各科室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带班领导24小时带班、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其他人员24小时待命保持手机畅通。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关注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3.气象台:及时组织气象灾害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材料的编写。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视情况组织加密天气会商和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二)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县局局长和分管预报、服务工作的局领导24小时带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24小时值班;按要求参加全省、全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视情况调配便携式自动站参与现场服务工作。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收集部门内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日13时前汇总领导指示批示和重要舆情信息。
3.气象台:及时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及时发布服务产品。根据领导要求制作发布加密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局领导。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按要求参与灾情调查、评估。加强值守和巡视,保障各类观测资料传输及时,视频会商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及信息传输畅通,保障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的通信畅通。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长汇报。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七、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八、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局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联系表
莒气发〔2022〕4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庄众;
副组长:李翠华;
成 员: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苏 浩、蒋 煜、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交政字〔2022〕31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各级职改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民主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高、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6名专业技术人员和5名工勤岗位转岗予以聘任,任期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和工勤岗转任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部直属单位及所属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月报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安全生产承诺信息,经纬度等。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一)信息报告
1.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后勤保障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2.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件1)应由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3.符合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4.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每年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5.本单位注册账号需逐级报请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用或删除,并在停用或删除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水利部监督司备案。
在建水利工程竣工后,如管理单位未发生变化,管理单位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变更为运行管理单位;如管理单位发生变更,需将原注册账号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用或删除,重新注册现管理单位账号并补充基本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所属工程账号需报请流域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停用或删除。
(二)信息处置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二、危险源信息
危险源信息主要包括危险源基本信息、管控措施方案信息等。
危险源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风险等级、辨识单位、辨识人员、辨识日期等。
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包括管控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方案、管控措施、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危险源级别、类型、风险等级信息,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堤防、泵站、淤地坝工程运行分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
行)》《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规定填报,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填报。
2.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管理工程的危险源信息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重大危险源信息。危险源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及时在信息系统更新。
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危险源,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并填报管控措施方案信息。
4.危险源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场所要设置警示标志。
2.各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3.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挂牌督办。
5.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程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三、隐患信息
隐患信息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隐患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隐患应按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灌溉排水、淤地坝、农村供水等工程建设与运行以及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2.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隐患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没有排查出隐患也要按时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5.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每月6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监督司。
7.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督办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隐患信息汇总统计,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单位或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事故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事故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快报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
事故月报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和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
2.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事故信息除事故快报、文字报告和信息系统月报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单位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6.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快报时限和方式。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7.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9.事故月报报告时限和方式。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信息系统报水利部监督司。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10.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赶赴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将事故处理到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五、应急管理信息
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以下简称预案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信息(以下简称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等四类信息。
预案信息包括预案基本信息、评审备案信息、定期评估信息、公开信息等。
预案演练信息包括应急培训记录、演练实施记录、演练评估总结等。
应急队伍信息包括队伍名称、队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队伍人员及联系方式、队伍人数等。
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包括物资和装备分类、物资和装备数量、物资和装备储备管理制度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案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预案信息,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受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信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信息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应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演练信息,其中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组织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本部门预案演练信息,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部门预案演练,及时填报预案演练信息。
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应急队伍信息。
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5.信息系统将增加应急管理子系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本单位预案信息、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及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6日前将本辖区应急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
(二)信息处置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应急管理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信息系统,积极与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21日
莒南人社发〔2022〕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通知,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考试、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合格人员名单已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现将我县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查询网址:rsj.linyi.gov.cn/rsksw/ksyw.htm。
附件: 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考试合格名单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来源: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莒南政办字〔2022〕6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
茶产业是我县重要的农业特色产业之一,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为加快推进我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白茶产业,提高“莒南白茶”品牌影响力,助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莒南县是最早实施“南茶北引”的县区之一,经过50多年的发展,茶产业已成为重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截至2021年底,全县茶园面积发展到8.1万亩。按照国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茶叶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参与、多方协同,有效汇聚各方资源要素,构建“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有力”的茶产业发展模式,着力打造我国北方茶优质生产基地、北方茶科技先导示范基地、北方茶三产融合示范基地、北方白茶生产核心基地,通过大力开展品牌创建和宣传推介,讲好“莒南白茶”故事,切实提升“莒南白茶”公共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茶园管护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白茶生产标准规范和质量监管,扶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生产白茶,加快打造南茶北仓,到2025年底,稳定茶园面积10万亩,白茶年产量180万斤、产值9.6亿元,实现产量产值双提升。把“莒南白茶”打造成北方白茶的引领者,把茶产业做成乡村产业振兴的“齐鲁样板”。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绿色生态茶园。对当年新发展茶园连片50亩以上且栽植无性系茶苗的补助1500元/亩,种植茶籽的补助200元/亩,经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达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对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申请“莒南白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莒南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洙边镇,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三)制定地方标准《莒南白茶》或《北方白茶》,完成立项、审批等工作,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外包背景图案、统一广告语、统一原料标准、统一市场生产工艺等。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四)加强“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作“莒南白茶”logo,申请注册“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版权。
牵头单位: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五)组织参加国际茶产业博览会,在央视频道投放白茶广告;借助全运会、国际峰会等国内重大活动,用好省市台、新媒体等,宣传推介“莒南白茶”;邀请央视记者制作高质量宣传推介片;积极争取将“莒南白茶”纳入“山东手造”推进工程;探索打造“莒南白茶”高峰论坛。
推进茶文化建设。对开展茶文化研究、宣传、推介及专家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活动,正式发表莒南茶叶科技推广方面的论文,出版莒南茶叶研究学术著作,创作茶文化有关书籍、音像资料,编排有关文艺节目和茶艺表演,设计推出“莒南茶”“莒南白茶”特色包装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举办莒南县第一届“江北白茶制茶大师”比赛,聘请省市有关茶叶专家担任评委,聘请“莒南白茶”发展顾问3名,评选“莒南白茶”制茶大师4名,制茶技师6名。举办茶叶培训班,邀请国内知名茶叶专家开展现场教学,提高“莒南白茶”的制茶工艺和制作水平。
凡属莒南县茶叶合作社、茶叶企业、家庭农场、服务组织,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平台宣传莒南茶叶,举办推介会、评茶大赛、茶文化节等活动,全方位宣传莒南茶叶品牌,对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金、银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七)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茶叶企业进行清洁化、标准化提升改造,年内新完成茶叶企业SC认证5家以上、新培育白茶生产企业10家以上。
加强茶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茶企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茶厂的清洁化改造,提升初制茶产品质量。鼓励茶企引进清洁化、现代化、智能化加工生产线,提升茶叶加工能力和水平。凡属茶园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配套、越冬防护、电力道路等)、清洁化加工厂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清洁化茶厂400㎡以上、通过SC认证等)、加工设备更新(新建自动化生产线购置茶叶加工新设备等)项目,实施主体需要制定投资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按方案要求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上交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帮助争取项目扶持。对未争得政策扶持的,从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的一次性兜底补助,对县域内茶企购买白茶制作设备的一次性补助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八)继续推进北京路段公交车、莒南县域内公交车车体广告宣传,力争实现“莒南白茶”广告全覆盖。县城发集团在县内各交通要道设立广告牌、公共场所电子屏设立专题宣传栏,在过境高速干线县内跨线桥梁、高速出入口、收费处等设立多种形式广告。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发集团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九)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茶产业研究院和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的作用,在莒南开展白茶产业调研和业务指导,与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提升莒南茶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茶业协会、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鼓励茶产业科技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选育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茶树品种,每选育审定一个茶树新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组织参加“我最喜爱的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活动,制作白茶生产代表村环河崖村的专题片,参与评选并在央视播出。采取网络直播、电视新闻和短视频报道等方式,将“莒南白茶”作为“助企扶农”系列直播推介宣传“好物”,助力茶农增收、茶企增效。
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二)应用推广农资直营监管模式,构建农资直营流通服务体系,农资统一采购,实现茶叶质量安全源头可查询、可追溯,切实提高茶叶品质。
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三)加快推进沂蒙绿茶业有限公司7000平方米茶叶智能育苗温室建设,打造国内最大的无性系茶叶育苗基地。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团林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四)加快推进莒南茶产业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城发集团、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五)加快推进北方国际云茶仓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单位:2023年12月30日前
(十六)制作“莒南白茶”宣传画册,充分挖掘“莒南白茶”内涵,展现“莒南白茶”的优势特色和良好形象。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七)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对县域内茶业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茶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茶叶贸易展销活动,展位费用补助40%,最高不超过2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莒南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联系县茶业协会,统筹推进全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茶产业发展的推进、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成立“莒南白茶”战略宣传推介实施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任务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从新品种引进、标准化生态茶园建设、老龄茶园改造、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品牌创建、宣传推介等方面进行扶持奖励。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把关流程,坚持公开、公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精准高效发挥作用。
(四)落实要素保障。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工作。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搭建茶产业产学研平台,切实做大做强“莒南白茶”品牌。
附件:“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以乾 县政协原副主席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薄夫彬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徐世锋 县委办公室工会主席
孙运亮 县政府办公室科长
张松波 县融媒体中心工会主席
王海龙 县农业农村局科教科科长
主春明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现峰 洙边镇人大主席
王 磊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莒南政办字〔2022〕6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因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磨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现制发“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1枚,编号:3713270053057,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编号:3713270046055)同时停用。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印模
莒南政办字〔2022〕6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的通知》,县亩产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对我县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经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企业数据确认、测算打分评价、评价结果公示五个环节,形成评价结果,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政办字〔2022〕6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2.2组织灭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扑救指挥机构
3.3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培训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9.1。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1.6.1县域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及重要防护目标
莒南县是森林防火重点县,现有林地总面积39672.8公顷,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坪上镇、大店镇、筵宾镇、坊前镇、涝坡镇、文疃镇、朱芦镇等8个森林防火重点镇街及望海楼国有林场,公益林树种以黑松、赤松、刺槐、栎类为主。重点防火村居157个约60.3万人,其中大店、文疃镇有特高压输电线路1条,文疃镇有特高压变电站1座,日兰高速铁路1条途径筵宾、涝坡、朱芦镇;望海楼国有林场位于县城东北部,距县城5公里,林场总经营面积2550亩,全部为省级公益林,活立木总蓄积7315立方米,林区主要树种有赤松、麻栎、槲树、黄檀、乌桕、刺槐等。
1.6.2气候分析
莒南县属暖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春季温暖,干燥多风;夏季湿热,雨量充沛;秋季凉爽,昼夜温差大;冬季寒冷,雨雪稀少。冬春季降雨稀少且空气干燥,林区较干旱;进入春季后,气温回升快且多大风天气,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1.6.3林区可燃物分析
重点林区乔木、灌木、杂草丛生,林内枯枝落叶、杂草等逐年累积,致使林下可燃物载量增加,林缘与耕地交错,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农田秸秆堆积,进一步增大了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
1.6.4林区火源分析
近年来,农事烧荒、上坟祭祀、林区内生产生活和进入林区游玩人员等用火相互交织,火源管控难度增大。本县林区及其附近区域内存在多处墓地坟头,传统节日存在祭祀烧纸供奉现象。到春秋季农忙时节仍会出现零星的烧荒行为,发生森林火灾的不确定因素增加。
1.6.5林区火灾类型
县域内森林火灾主要分为地表火和树冠火两种类型。
1.6.5.1地表火是最常见的森林火灾类型。
火从地表物开始燃烧,沿着地表面蔓延。主要燃烧森林落叶层、倒木、灌丛等。
1.6.5.2树冠火是指林冠层着火的森林火灾。
火势很猛,能使树干烧伤或枯死。树冠火对森林破坏最大,多发生在针叶幼林、中龄林或异龄林内。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确定需要疏散的村居,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人员疏散安置的指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疏散人员,切实搞好人员疏散安置的各项保障,确保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县政府成立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机构(详见附件1)
镇街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镇街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县森林消防等专业队伍及其他非专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民兵、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莒南中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详见附件5),对森林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按照指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扑救队伍情况详见附件6)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街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
镇街需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增援队伍并下达执行命令。需调动县辖区外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消防、林业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和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镇街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镇街应急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预警地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在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
(5)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镇街党委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镇街、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镇街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管辖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工作;根据火灾初判由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启动镇街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县级预案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主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属地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对轻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对重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火灾属地政府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县级Ⅲ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县境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发生跨镇街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周边镇街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视情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6.3.2县级Ⅱ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县境外发生森林火灾并有蔓延到本县的趋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发生跨镇街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协调调派民兵、武警部队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3县级Ⅰ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县境外森林火灾蔓延到本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3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报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场专家、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常务副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县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县政府的指示批示,协助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会议会商,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有关镇街应急队伍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级调派专业力量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镇街人民政府或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组织通信、电力、交通、公路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公路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申请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1)超出县内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4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调用飞机程序参照附件7。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
7.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必要的物资增援。
各镇街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相适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镇街、国有林场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镇街两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民兵、武警部队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莒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3、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4、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5、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6、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7、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8、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指挥:田中琰 县人武部部长
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临港公安分局局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王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玉雷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庄 众 县气象局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庄 严 武警莒南中队中队长
成 员:王乐平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刘 艳 县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滕洪磊团县委四级主任科员
赵广彬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朱新伟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县教育
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魏 磊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蒋兴成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李高涛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为学 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彭建伟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主任
宋 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德乾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昝金龙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许长领 县医保局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徐淑军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王兆国 县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
刘业峰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各镇街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关部门给予森林灭火技术指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检查督导宗教场所防火工作。
共青团莒南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组织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平衡工作,协调争取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储备和调出森林火灾救援所需物资,负责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林区墓地散坟外迁、管理及规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相关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对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的有关森林防灭火资金,按程序及时下达拨付有关镇街单位。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市公园及林区历史优秀建筑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指导林区新建建筑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推进林区水源地建设;提供全县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业生产用火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县级专家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指导航空护林建设以及开展巡护、扑救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做好森林消防飞机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等有关工作;根据扑火需要,组织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畅通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和资金。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查上级通报的林火热点;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林区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武警莒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县交警大队:协助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莒南供电公司:负责公司产权范围内的沿线林区输配电线路安全。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和成员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火场专家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部门。
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根据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职责: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莒南中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
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火场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收集火场可燃物状况、风力、风向、火势等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社会治安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宣传报道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在县政府的指导下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火场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原则上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附件3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4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5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附件6
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1、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信息
2、莒南县应急管理局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3、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4、望海楼国有林场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7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县应急管理局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调派直升飞机灭火的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应急厅值班室,同时电话告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的请示。
附件8
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莒南民发〔2022〕44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为做好衔接工作,特
通知如下:
一、11月1日前,己受理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继续办结。
二、11月1日后,以新颁布的《条例》为规范依据,我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原许可事项对应受理范围和受理批准流程仍继续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事项后,需按要求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批准的地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以抄送批复方式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为所有城区内(含镇街开发的商品房)的住宅区、楼宇等建筑项目。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产开发企业要扎实做好命名更名的申请审批工作,严格流程操作,加强地名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制止“大、洋、怪、重”地名出现。
3、XX公司关于命名‘XX’小区 (花园、山庄、城)的申请书.docx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司发〔2022〕26号
各相关科室:
为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召开全局政务公开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11月7日14:30分
二、会议地点
局501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各相关科室科室负责人
四、会议要求
1.请提前15分钟入场完毕,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
第三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第四条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不断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六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减分项两类指标。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详见附表1)共设置加分项指标10个、减分项指标14个。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规定,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八条为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将各类信用主体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C、C-级;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D级、D-级。
第九条A+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过失信信息分值;
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无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与良好信息分值相等;
B级,一般是仅有少量轻微失信信息,或轻微失信信息分值超过良好信息分值;
C级,一般是有一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条轻微失信信息;
C-级,一般是有多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一条严重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多条严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条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信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共享获取。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三条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共享给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完成信用修复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表彰奖励、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出具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四)人力资源类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
(五)人力资源类单位贷后停缴后,不协助公积金中心为贷后停缴职工办理贷后停缴托收业务的;
(六)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七)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存基数,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四)贷款后两年内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五年内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
(五)不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贷后停缴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疑点。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公积金业务办理或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其账户为可疑状态;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该业务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及时撤销可疑标志;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
(四)实施关注和冻结账户。对缴存单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对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账户冻结。关注期内,公积金中心对该单位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冻结期内,相关个人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五)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被告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八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九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一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限制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一)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配合、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配合、纠正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莒南发改字〔2022〕85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时间及实施范围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扣除公用楼梯和未封闭阳台为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2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2.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3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二)供热时间及执行范围
供热期为120天,一般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执行范围: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
二、推进热计量收费及计量办法
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
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1.居民用热价格
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3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38.68元/吉焦)。
2.非居民用热价格
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3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57.11元/吉焦)。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9元/千瓦时(33.16元/吉焦)。
三、热费收缴方法
1.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2.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3.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结算。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供热温度: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定点、定时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及时受理用户相关投诉,确保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如达不到规定标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
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热天数减收用户的基本热费(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计费额减收)。
(三)供暖热费按居民住宅建筑层高3.3米、其他建筑层高3.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基本热费加收3%,计量热价不变。
对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相应价格的一半收取基本热费,但用热计量热价不变;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基本热费。
对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且安装有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面积热价的一半收取热费,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
(四)凡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填写《申请用热登记表》交供热企业核实后作为收费和结算的依据。当发生居民迁移或承租变动时,须在迁移或变动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否则,由原用热申请人继续承担热费。
(五)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莒南发改字〔2020〕93号文件同时废止。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2〕86号
各有关供水经营单位:
为加强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临沂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用水分类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农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单位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3立方米/人·月×12个月),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价格
阶梯水量以年度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实行阶梯递增,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为0-12立方米(即年用水量为0-144方,含144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阶梯月用水量为12-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144-240方,含240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3.0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三阶梯月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超过240方),到户综合水价3.5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执行2.55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4.00元/立方米。
三、其他规定
(一)对居民社区、村民委员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供水企业应当与转供水单位签订转供协议,并报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备案。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即综合价格为2.50元/立方米。
(三)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供水企业要加快农村“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优先用于一户一表改造。
(四)对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四、当前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和水资源税构成,水资源税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湿地管理服务中心发〔2022〕11号
机关各股室、五洲游乐园、弹力公园:
为进一步做好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及省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需要,经莒南县鸡龙河湿地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制定《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设立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并经省政府同意,入选由省林业厅联合省发改委等八家单位发布的《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
第二条为了加强鸡龙河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在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第二章 保护
第五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有权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从事开展各类活动。
第六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七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未经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八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生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根据湿地公园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划定西五路至隆山路段为禁钓区,禁钓区内禁止进行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生物行为。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条资源管理股应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十一条资源管理股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同意。
第十二条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第十四条资源管理股、安保股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拆损、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在树上搭棚、架线,践踏草坪或绿地内堆放杂物、支搭帐篷、放养牲畜、挖坑取土,捕杀野生动物。
(二)随地吐痰、吸烟、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木和垃圾。
(三)携带大型犬等宠物入园,不对宠物采取栓绳等安全措施任其乱跑乱叫、随处大小便。
(四)在喷泉、水池、河道等水体内洗澡、滑冰、洗衣服、洗车或倾倒污水、污物。
(五)非工作人员穿越坝体、开关闸门、取水放水。
(六)在湿地公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等违法活动。
(七)在湿地公园内晒粮、打场,随地躺卧、露宿、乞讨等有碍公园容貌的行为。
(八)社会团体、单位、商贩、营销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园区内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六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股要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一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二十三条安保股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社会车辆和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及外围保护地带的,由安保股组织人员进行劝导,对于拒不服从管理劝导的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莒南政发〔2022〕2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高效刚同志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李守光同志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伟杰同志为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庞涪文同志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卢纪杰同志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女儿童医院)主任(院长);
张凤练同志为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供水管理服务科科长;
免去:
赵广果同志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维连同志的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卢纪杰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 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 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沂河新区筹建办组织人事组、政法综治组、财政金融组: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省补助资金为每人每月480元,市补助资金为每人每月36元,不足部分(84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5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05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8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12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8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12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八、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建设发展水利风景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水利设施功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及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保护,强化水文化建设,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平稳运行、功能完全发挥的前提下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安全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资源环境为刚性约束,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目标导向、服务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文化、休闲、游憩空间,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发展。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利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加强水利风景区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协调发展、有序发展,着力提高水利风景区发展质量。
——坚持水利特色、彰显文化。立足流域系统性,依托水利设施,突出水利特色,提升文化内涵,打造高质量水利风景区品牌,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围绕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与区域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利风景区总体布局,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体系,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推动水利风景区风光带和集群发展,新建100家以上国家水利风景区,推广50家高质量水利风景区典型案例,水利风景区发展质量整体提升,使水利风景区成为幸福河湖、水美中国建设的突出亮点。
到2035年,水利风景区总体布局进一步优化,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综合效益显著增强,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水利风景区成为幸福河湖的重要标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利名片。
二、 完善水利风景区总体布局
(四)推动水利风景区风光带和集群发展
以河流水系为轴线,水利工程、湖泊为载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利风景资源,串联河流水系沿线不同特色景区,形成水利风景区风光带。结合国家战略和区域战略,重点在长江两岸、黄河沿岸、大运河沿线、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推出一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发展水利风景区风光带。以区域为单元,结合水网建设,串联区域内河、湖、库、渠、塘等水利风景资源,发展水利风景区集群。
(五)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水利风景区
结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统筹水利风景资源,着力推动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在风景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的大中型水库重点打造一批水库型水利风景区;在中东部河湖资源丰富、河网密集区域重点打造水清岸绿、环境优美的河湖型水利风景区;在长江中下游、黄河上中游、淮河流域、东部平原等大中型灌区分布密集地区重点打造具有田园风光、乡村特色的灌区型水利风景区;在长江流域上游、黄河流域上中游、松辽流域黑土分布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等地区重点打造自然景观特色鲜明、文化科普内涵丰富的水土保持型水利风景区。
三、 加强水利风景区保护与利用
(六)提升文化内涵
水利风景区要充分挖掘水利工程文化内涵,突出其文化功能和时代价值。开展水利风景区水利遗产资源调查,加强水利遗产和古代水利工程遗迹的保护与利用。在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中融入水文化和当地人文元素,充分挖掘红色资源、廉洁文化,合理利用已有建筑、既有设施和闲置场所,开展文化、科普、教育等活动,推出一批传承红色基因的水利风景区名录。鼓励在国家水利风景区建设水情教育基地、水利科普教育基地、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等。
(七)完善绿色安全服务设施
加强水利风景区水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湖生态风貌,在水利风景区内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节水器具和绿色低碳交通工具。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健身步道、休闲绿道、亲水平台等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身边的休闲游憩空间。
(八)提升智慧服务水平
搭建和完善国家水利风景区动态监管平台,加强对河湖水质、生态流量、水生态环境监测,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区)、景区数据汇聚和一体化管理。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景区服务中的应用,促进景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及时发布水利风景区环境质量和服务等信息。鼓励高质量水利风景区率先推行智慧管理。
四、 强化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
(九)落实景区管理责任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核实景区范围,明确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景区管理和运营主体责任边界,建立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责任。
(十)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严把入口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水利部负责水利风景区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定复核工作方案,落实退出机制。对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或者存在影响行洪安全、侵占水库库容及河湖岸线、发生侵害河湖健康生命行为的国家水利风景区,依法依规予以摘牌并全国通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风景区开展复核和监督检查。
五、加强水利风景区品牌建设和价值实现
(十一)强化品牌建设
开展高质量水利风景区遴选,持续开展“水美中国”品牌赛事活动,打造品牌标杆。通过各类媒体媒介、线上线下,推广景区高质量发展经验与成效。各地要利用自身优势资源,通过重大活动节点和各类媒介平台,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水利风景区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二)探索推动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开展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提出水生态产品清单,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评估,研究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推进“水利风景区+”融合发展。鼓励水利风景区通过生态产品认证、生态标识等方式培育具有水利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积极推进水利风景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挖掘水利风景区优势资源和水生态产品价值,拓展水利风景区市场融资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风景区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政策指导和资源共享,合力推进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多部门融合发展机制。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加强水利风景区人才队伍与专家队伍建设,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培训,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建设高端智库,共同开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与技术应用推广。
2022年10月20日
莒南政发〔2022〕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202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202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实际,制定《莒南县202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科学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对建设用地的统一供应,从而达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动土地利用向规范、节约、集约、高效的方向发展,切实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为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计划总体指标。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优先开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三)坚持优化空间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化土地储备开发的空间布局,加快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促进城区和农村协调发展。
(四)坚持储备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年度土地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规模,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三、计划指标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2022年度储备土地总规模约542亩。其中2022年批次建设用地纳入储备计划457亩;2022年计划收回(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85亩。
(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根据莒南县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储备情况,2022年计划供应储备土地650亩。其中2022年批次储备土地366亩(按纳入储备计划457亩的80%测算);2022年收回(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48亩;已收储未供应建设用地236亩。
四、计划的实施和监督
(一)储备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定期公布土地储备供应信息,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流程,明确部门内部职责,提高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二)加大对土地收储的资金投入力度,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供地。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底要向县政府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土地收储和供应工作,加强土地收储供应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莒南综执发〔2022〕27号
市司法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作用。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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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