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7503R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FUKUDA KAZUYUKI
委托代理人:赵娜
所在单位: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临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ET3K5YX7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岚济路隆山建材城1号楼2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杨稳职务:执行董事
2025年10月15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制发了《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企名受字〔2025〕第001号)和《企业名称争议答辩告知书》(企名答字〔2025〕第001号)。现该企业名称争议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在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了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临沂)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一家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的企业,其名称与申请人高度相似,被申请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以及“爱克”、“威盛亚”商标覆盖的商品范围相关,同时企业名称相近,导致其客户及合作伙伴产生了混淆和误解。
经审理查明:威盛亚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3日成立,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24年6月24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大连等城市设有多家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表面装饰板及配套材料、人造石及其制品、家具及其配套材料、胶粘剂,相关半成品,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从事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爱克”“威盛亚”已被注册为商标并授权申请人使用,该企业名称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为相关的公众所熟悉和知晓。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在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了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临沂)有限公司,其字号、行业与申请人完全一致,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木材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照明器具销售;消防器材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砌块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门窗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工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软木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地板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的主要范围也近似。综上所述,申请人爱克盛亚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临沂)有限公司名称登记虽然不在同一辖区内,但字号相同并且属于同一行业。两者名称对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款“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规定,属于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
因你公司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通过莒南县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爱克威盛亚新材料(临沂)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可能承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不利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