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莒南县文博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莒南县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向莒南县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无偿,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严禁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4、捐赠者意愿与博物馆利益相统一;
5、接受捐赠的文物藏品归属权必须明确,不得受托代管或归属权有争议。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莒南县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莒南县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
3、莒南县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4、对捐赠者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
第五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莒南县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移交给莒南县博物馆,并由财务处、国资处等相关部门依规计入莒南县博物馆资产。
第七条 按捐赠财物价值大小,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分别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
1、有关单位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2、捐赠情况在新闻媒介报道;
3、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4、颁发纪念证书;
5、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予以公布;
6、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八条 莒南县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纳入国有资产并妥善管理。
第九条 莒南县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将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条 莒南县博物馆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定期向莒南县博物馆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或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文物藏品征集捐赠情况报告,公布信息,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莒南县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莒南县博物馆将如实答复,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吸取和采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莒南县博物馆负责解释。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