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莒南县博物馆社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藏品保管部具体负责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第二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必须来源合法。
第三条 收藏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收藏者和莒南县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
第五条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入库前,须按可移动文物普查办法详细登记,留存完备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所有权为寄存人拥有,不因寄存、代保管关系而发生改变。
第七条莒南县博物馆提供免费的寄存、代保管服务,同时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第八条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莒南县博物馆进行展示,应于展示前征得收藏者同意。展示过程中是否标明收藏者个人信息应由收藏者决定。
第九条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莒南县博物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