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其亲属需要及时报告和申请身后待遇。
一、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报告人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亲属联系方式。
二、申请身后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其病故当月,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的其它身后待遇包含: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继承额和其它补发项。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以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202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062元,月可支配收入为4505元。
丧葬补助金标准是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为9010元。
抚恤金的标准与发放月数有关,发放月数最低9个月,最高24个月,发放月数计算规则如下。
(一)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均计算到月,2025年去世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属能够领取的抚恤金最低待遇为54062/12*9=40546.5元,最高待遇为54062/12*24=108124元。
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返还,其他补发项目适时发放。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核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继承额和其他补发项目,发放到退休人员生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四、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莒南县社保中心社会化服务科电话:17662877867。(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