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莒南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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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莒南县滨海路10号
一、政策背景
我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莒南政发〔2012〕20号)文件已到期,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规范税费优惠政策及审计有关要求,需要重新制定。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
二、出台目的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使配套费征收标准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等,确保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有章可循,避免随意征收或漏征现象,做到应收尽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确保配套费能够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适用项目
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工业建设的厂房和仓库等建设项目。
四、重要举措
(一)对政策边界和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二)对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一般建设项目分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标准是每平方米分别为198元、100元。工业项目在城市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50元,在城镇镇区的每平方米30元。
(三)对减免规定进行了规范细化。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其中:一般项目免征9项,工业项目减、免征4项。
(四)对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