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发改字〔2026〕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民生,减轻困难群众生活基本支出负担,推动价格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按照发改价格〔2025〕1505号及鲁发改价格〔2026〕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水气热优惠政策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
(一)优惠对象
经县民政、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及特困职工(以下简称困难群体),按照规定“免申即享”用水、用气、用热优惠政策。
(二)减免优惠政策
1.用水优惠:使用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用户(含农村自来水用户),每户每月免收1立方米水费;
2.用气优惠: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第一阶梯管道天然气价格按每立方米2.20元执行,年用气量超出第一阶梯用气量的部分,执行普通用户价格;
3.用热优惠: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执行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基本热价执行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执行0.119元/千瓦时(33.16元/吉焦)。
(三)具体落实
1.困难群体优惠减免政策一般以“户”为单位执行。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按一户执行。
2.各公用事业企业负责对照县民政、县工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用户清单,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确定具体的水气热用户并给予优惠减免;同时,及时根据民政、工会部门提供的用户清单变动情况,做好相应调整,确保政策全面执行到位。
3.对符合减免优惠条件,但因用户信息不匹配等特殊原因未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困难群体,可凭民政或工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用事业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应自受理后的次月起落实优惠减免。
二、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
学校(含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社会福利场所、养老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用电及其他优惠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用户联系方式失效、登记住址不匹配或异常等情况,各公用事业企业应及时向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反馈核实。
(三)各公用事业企业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利用门户网站、公众号、营业网点等公开价格优惠政策、优惠范围和减免办理流程,确保用户知情权。
(四)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