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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莒南县水气热价格优惠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莒南发改字〔2026〕33号 成文日期: 2026-07-16
发布日期: 2026-07-2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发改字〔2026〕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民生,减轻困难群众生活基本支出负担,推动价格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按照发改价格〔2025〕1505号及鲁发改价格〔2026〕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水气热优惠政策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

(一)优惠对象

经县民政、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及特困职工(以下简称困难群体),按照规定“免申即享”用水、用气、用热优惠政策。

(二)减免优惠政策

1.用水优惠:使用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用户(含农村自来水用户),每户每月免收1立方米水费;

2.用气优惠: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第一阶梯管道天然气价格按每立方米2.20元执行,年用气量超出第一阶梯用气量的部分,执行普通用户价格;

3.用热优惠: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执行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基本热价执行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执行0.119元/千瓦时(33.16元/吉焦)。

(三)具体落实

1.困难群体优惠减免政策一般以“户”为单位执行。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按一户执行。

2.各公用事业企业负责对照县民政、县工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用户清单,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确定具体的水气热用户并给予优惠减免;同时,及时根据民政、工会部门提供的用户清单变动情况,做好相应调整,确保政策全面执行到位。

3.对符合减免优惠条件,但因用户信息不匹配等特殊原因未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困难群体,可凭民政或工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用事业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应自受理后的次月起落实优惠减免。

二、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

学校(含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社会福利场所、养老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用电及其他优惠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用户联系方式失效、登记住址不匹配或异常等情况,各公用事业企业应及时向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反馈核实。

(三)各公用事业企业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利用门户网站、公众号、营业网点等公开价格优惠政策、优惠范围和减免办理流程,确保用户知情权。

(四)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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