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政发〔2021〕1号
各村(社区)、各镇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事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坚决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减公务支出,经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社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岭泉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事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坚决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减公务支出,经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重要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执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现金支付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和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之规定。
三、加强对原始单据报销的审查和管理,杜绝各种不符合规定票据的列支现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之规定执行。
四、要严格遵守会计规章制度,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财务开支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范围使用现金,杜绝超限额支付现金、白条抵库等现象发生,提高国库集中支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