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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工作方案
文号: 莒南自然资规发〔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自然资规发〔2024〕4号


各基层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更新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规范土地征收,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持续做好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以建设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牵引,以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根本,着眼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林木不动产登记,持续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全域覆盖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全权覆盖。

二、工作目标

坚持建用结合、以用促建,切实维护好应用好这一重大成果,实现更新、汇交、应用闭环管理,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用起来、数据库活起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权属审核。自2024年起,全县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开发利用科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应套合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准确反映项目用地权属现状。

(二)强化成果应用。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土地征收、用地报批、土地收储、土地供应、土地执法等工作中要件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用、登、证”的登记更新模式。

1、征收集体土地时,开发利用科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作为开展拟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依据。

2、国有土地储备入库前,土地收储股应审核土地的产权状况,对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3、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应审查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情况,确保权属清晰、无重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未注销或变更的,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应组织一并办理登记。

4、严格落实入市前置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已登记但未更新汇交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得入市交易。依据登记簿依法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确定入市土地的出让人、出租人等权利主体。

(三)支撑调查和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调查监测科要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国土调查权属信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资产负债表编制等所有者权益管理工作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科学划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维护好自然资源资产权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四、工作机制

自2024年起,采取“日常+定期”模式,结合国土变更调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对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县政府嘱托实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变更、更正登记。每年底组织“回头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漏补缺,予以补充完善、定期更新,并在线实时上传更新成果。

1、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对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县政府嘱托实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变更、更正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镇(街)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等登记。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镇(街)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5、因争议边界确定或重新划定引起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首次或变更、更正登记。全部登记更新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登记入库,入库数据和调查成果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形成汇交数据库并按时汇交。

五、组织保障

县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专班,负责统一领导和部署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调查确权科,负责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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