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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发〔2018〕9号 成文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2-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发〔2018〕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条 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调整程序。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要向县规划局提交申请和调整方案。调整申请要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开发建设情况、调整理由、调整内容等。

(二)专家论证。县规划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方案公示。县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将拟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如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研究审定。根据规划调整的内容,按程序提报县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会、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县政府等进行研究、审定。

(五)方案调整。经研究同意调整的,县规划局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手续。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实行下限管理的工业、物流仓储类规划调整项目,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的规划调整项目,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的规划调整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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