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计划指出“以普惠性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2024年年底前,制定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规定:普惠性养老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在前期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与县民政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我县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在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运营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起草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适用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我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规定,自愿申报并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
四、主要举措
(一)对收费管理方式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了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及老人自理能力分别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通过与入住老人家属或其代理人签订合同形式约定。
(二)明确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考虑养老院实际情况、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建议对我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机构等级及老人自理能力分别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最高限价标准如下:
一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000元/间·月、双人间600元/人·月、4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3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8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1600元/人·月;二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200元/间·月、双人间700元/人·月、45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4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10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1800元/人·月;三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400元/间·月、双人间800元/人·月、5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5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13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2000元/人·月;四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700元/间·月、双人间1100元/人·月、6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6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16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2300元/人·月;五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2000元/间·月、双人间1400元/人·月、7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7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20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2800元/人·月。
例如,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等级为三级,选择住双人间,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有关规定,经评估认为老人属于轻度失能(部分自理级),那么,该养老机构最高向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标准为每月800元,照料护理费最高收取每月1300元。
(三)明确了预收费及退费有关规定
根据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为进一步减轻老人及其家庭负担,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在合同期内老人及其家属或代理人要求退养的,原则上按老人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开养老院但不退养的,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退费标准。例如老人身体不适需要暂时到医院进行住院医治,这期间的费用如何计收,需要老人家属和养老机构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