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帆(临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拒不按照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莒南)人社监询字〔2026〕第21号的要求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015号),因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方式联系到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01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莒南县唐海路777号新政务中心主二楼中厅
联系电话:15725771226 17662877865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莒南人社监告字〔2026〕第15号
河帆(临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调查遵守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你(单位)已接到本机关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莒南人社监询字〔2026〕第21号),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小写:¥1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三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临沂市莒南县新政务大厅北二楼中厅
劳动保障监察员:薄文明、王彦兵 电话:15725771226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