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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索引号: junanxianjnsd7001/2026-000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临沂市农业学校 组配分类:
临沂市农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22   作者:临沂市农业学校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 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临沂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 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学生在实习单位 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 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 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 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第二条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 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 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 理。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 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 学改革。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工作,相关行业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 (事) 业单位按岗位 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规模以上 企业应按职工总数 2%安排实习岗位。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行全市统筹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学校制定实习管理制度与办 法。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规定,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实习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学校须明确学校的教务部门、就业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综治部门、基层教学实施单位等各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

第六条 学校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实习计划,编写实习 大纲,并按计划与大纲实施实习活动,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每年度6月30日前要将本学年实习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学生岗位实习 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通过“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管理系统”填报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 业单位作为 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 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 (事) 业单位优先。

第八条 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学校应考察评估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 水平、业务范围、专技人员情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 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实习 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 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学校安排 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九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 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学生实习由学 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 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 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 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 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条 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由学校安

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原则上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 不鼓励学生自主选择岗位实习单位,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岗位实习。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 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 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 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 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 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 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学校要通过“山东省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系统”完成实习备案和档案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 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 各方基本信息;

( 2 ) 实习的时间、地点、 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 3 ) 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 4 ) 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 5 ) 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 条件;

( 6 ) 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 7 ) 实习考核方式;

( 8 ) 各方违约责任;

( 9 ) 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 1 )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 2 ) 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 3 )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 从事的劳动;

( 4 )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 5 )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 厅、网吧等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 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 1 )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 2 ) 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 3 ) 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 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 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 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 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 经过第三方转发。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八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 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 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 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 的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共同商定和分 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 视工作,并填写《指导教师实习周志》。

校企双方应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QQ群、微信群、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原则上应当每日 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 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各学校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企业进行巡视,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与企业指导教 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指导教师实习 周志》、实习总结和成绩汇总。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 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 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 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学校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 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 (境) 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 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 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 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要会同实 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 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 共同实施考核。

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 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 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 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擅自离开实习单 位等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 实习三方协议;

( 2 ) 实习方案;

( 3 ) 学生实习报告;

( 4 )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 5 ) 学生实习日志;

( 6 ) 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 7 ) 学生实习总结;

( 8 ) 有关佐证材料 (如照片、音视频等) 。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 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对实习场所、交通过程等进行实 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理,双方共同做好善 后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 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 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 习过程风险管控、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 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 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安排专人 负责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和学校要对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交通安全常识等进行实习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 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权益得到 及时保护。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 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 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 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 报酬中抵扣。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 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 用 ) 中列支。

鼓励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或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 保险赔付范围的, 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 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 单位、学校及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 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期间安全管理,教 育学生谨慎参与实习的周边社会活动,减少不必要外出,按时就 寝,保障学生实习来回交通安全、实习期间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 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 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 的激励。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相关调研与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 法。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 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 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 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

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 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 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 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 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 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 16 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 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 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参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21〕4 号)制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