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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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莒南县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二、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莒南县滨海路19号莒南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邮政编码:276600,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注明“《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jnzmk@sd-tobacco.com.cn

联系电话:0539-7215412

 

 

 

莒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6821


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莒南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以街道、乡镇为界限设置基本市场单元,基本市场单元包括乡镇(街道)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

特殊市场单元是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工业园区、批发市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第六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坚持服务社会、动态适配的原则,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繁荣指数”的杠杆效应,对各乡镇(街道)市场容量合理调控,最终实现与县域市场容量测算结果相匹配,并对外公示,作为集中时点放号的依据。

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根据消费需求合理设定。

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通过集中时点放号配置许可资源。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外发布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零售点数量、投放市场的许可资源数量及分布情况,集中在同一时段内进行投放,申请人通过抢占有效号源获取受理资格,办理过程中如遇不符合准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受理顺序依次顺延。达到投放许可证数量后不再准予行政许可。本轮抢号结束后,所有抢号资格失效。

第十条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根据人口数量、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第十一条特殊群体办证优抚政策

(一)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二)扶持措施与条件

1.扶持措施: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不受容量及间距限制,不参与集中时点抢号。

其他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单元容量限制,间距不低于普通间距准的60%。

2.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3.特殊群体享受放宽政策申领许可证的不得将持证人变更为其他普通群体。

第十二条在全市范围内或本辖区内拥有10家以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经营商户(有商标注册权、统一店面连锁标识),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不低于普通间距标准的60%。

第十三条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特殊情形许可政策

(一)持证人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

(二)持证人原经营场所因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搬离原址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关闭后,持证人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

(三)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2个月,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歇业或注销后,原经营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1.供销合作社等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

2.因历史政策原因,以先证后照模式办理许可证后,证照企业类型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七条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通讯器材、家电家具、洗浴足疗、床上用品、化妆洗涤、美甲纹身、图书报刊、图文打印、金银珠宝、文玩古董、中介劳服、农机汽贸、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彩票销售、生鲜屠宰、农畜养殖、海鲜水产、宠物医服、烘焙加工、洗车店、玩具店、水吧饮品茶叶店、小吃快餐、烧烤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八条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撤村并居安置地无沿街的除外)、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一条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相关途径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集中时点放号时间、抢号规则、拟投放的许可资源数量及分布情况通过爱山东APP、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莒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莒南政发〔2023〕25号)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7.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莒南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管理,优化烟草零售网点布局,维护国家利益与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相关法律要求,防范零售点无序扩张,防止过度竞争,结合莒南县域实际,修订形成本征求意见稿。文件实施后将废止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旧版布局规定,适用于莒南县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不含电子烟、雪茄烟)许可布局管理。

政策核心目标:坚持放管服改革,做到总量可控、布局均衡、兼顾特殊群体帮扶、严格保护未成年人,兼顾市场消费需求与公共健康要求。

二、核心概念及适用边界

1.烟草制品零售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住所物理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保持一致;住宅、车库、流动摊点、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格经营场所。

2.市场单元划分:分为乡镇(街道)普通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特殊单元包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批发市场、省级以上景区、车站、高速服务区等特色区域。网点审批以市场单元为基础测算容量。

3.间距定义:申请点位与最近持证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通道口之间可通行最短实际距离。

4.新旧政策衔接:新规只约束新申请办证;除安全、中小学周边限制外,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老商户不受本规定约束,实现平稳过渡。

三、许可资源配置模式:集中时点放号

1.以市场单元为单位,综合人口、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历史网点、繁荣指数测算该单元最大可办许可证数量,并对外公示。

2.许可资源集中时段投放,申请人抢占号源获得受理资格;同一场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重复发证;连锁企业各分店必须分别提交办证申请。

3.当人口、城乡建设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单元网点容量做保护性冻结或者应急增设,每年公示规划数量、间距标准。

四、优待放宽政策(三类情形)

(一)特殊群体优抚政策

适用对象: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烈士家属;服役因公致残退役军人;部分类别等级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除外);县级以上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

享受条件(全部满足)①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②全省无有效烟草零售许可证;③提供官方资格证明;④本人实际参与进货、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本人获取主要收益。

放宽标准:首次申请,受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执行普通标准的60%;享受该优待办证后,持证人不得变更为普通群体。

(二)品牌连锁便利店

本县拥有1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商户,受市场单元总量管控,间距可放宽至普通标准60%。

(三)大型商超

营业面积300以上商场、超市、便利店,受市场单元总量管控,不受间距限制(面积不含仓储、办公、公共通道、停车场)。

五、特殊情形“豁免”政策(部分可突破总量、间距)

1.拆迁、政府规划搬迁:原持证户因拆迁、旧城改造,在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地址,不受单元容量限制,但仍要遵守间距标准。

2.继承接续经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2个月内,直系亲属在原址接续经营、证件尚在有效期、近2年无涉烟违法记录,执行“进一退一”,不受容量、间距约束。

3.历史遗留重新申领:因历史、政策原因信息无法变更,许可证注销后原址重新申请,受单元总量管控,不受间距约束。

六、不予发证情形

1.申请主体不予发证

未成年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及变相外商投资主体;取消烟草业务资格不满3年;隐瞒材料1年内再次申请;欺骗贿赂手段撤销证件未满3年;涉烟无证经营被追责或多次处罚未满3年等。

2.经营场所不予发证

无固定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未物理分开;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向外100米范围内;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拆迁规划区域;写字楼非首层沿街;青少年宫、图书馆、儿童活动场所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部;母婴店、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易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场所;易燃易爆有毒存在安全隐患场所;不具备售卖条件;政府明文禁止经营的场所。

3.业态与经营模式不予发证

①服装、五金、美容、汽修、生鲜屠宰、宠物医疗、图文打印等和烟草零售无互补关系的专业业态,不予设置零售点;

②自动售货机、无人售货、博彩游戏售卖、网络线上销售烟草等模式,不予许可。

七、政策公示与实施

1.市场单元容量、间距标准每年对外公示;集中放号时间、单元明细通过莒南县政府网站、省烟草专卖局官网、政务大厅公示栏对外公开。

2.文件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优先适用上位法;由莒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3.正式实施时间待确定,实施之日旧版文件废止。

八、便民提示

1.想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满足营业执照、场地硬件条件外,还要看所在市场单元是否还有可用号源;

2.优抚对象、连锁便利店、大型商超仅可放宽间距,不能突破市场单元最大规划数量;

3.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禁设零售点属于硬性红线,所有主体(含优抚对象)均不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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