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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邮编:276600)
联系电话:7212558
联系邮箱:jnfgjggl@ly.shandong.cn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0日
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上调居民终端气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二、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以内,销售价格由2.45元/立方米上调至2.6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销售价格由2.94元/立方米上调至3.1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420立方米,销售价格由3.68元/立方米上调至3.90元/立方米。(一、二、三阶梯气价按照1:1.2:1.5的比例确定。)
(二)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因不具备参与集中供热条件,经专营单位同意采用天然气独立采暖壁挂炉取暖的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在0-900(含)立方米之间,销售价格由2.45元/立方米上调至2.6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900-1200(含)立方米之间,销售价格由2.94元/立方米上调至3.1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1200立方米,销售价格由3.68元/立方米上调至3.90元/立方米。
(三)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2.86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多人口家庭用气政策。阶梯气价以年度为一个执行周期,购气量在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第一阶梯气价暂不进行联动调整,继续按每立方米2.20元执行,年用气量超出第一阶梯用气量的部分,执行调整后的普通用户价格。
(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省价格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12月5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
5.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莒南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莒南发改字〔2021〕11号)。
关于对《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政府投入和使用者付费的边界,强化企业成本约束和收益监管,综合评估成本变化、质量安全等因素,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健全公用事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自2021年我县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气价以来,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连年上浮,居民天然气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燃气企业经营困难。根据我县居民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上游气源价格较上次调整时已累计上涨超过8%,达到调价启动条件,为保障我县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安全管理,经斟酌研究,决定适当上调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疏导城燃企业部分购气成本压力。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联动机制调整不再进行价格听证。
二、调整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三部分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同步联动。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调整。
自2021年我县公布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以来,上游门站价格,累计上浮幅度达43.5%(2021、2022年均上涨5%,2023年上涨15%、2024年上涨18.5%),据了解,今年上游气源管制气价格仍将保持18.5%上浮比例,非管制气价格也将继续上调。
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省界基准门站价格1.84元/立方米测算,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0.3404元/立方米。为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保证我县城燃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需求,根据我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在不考虑往期亏损弥补的前提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天然气源采购价格(1.84+0.3404)+省内管道运输价格(0.42)+城市燃气配气价格(0.43)=3.0304元/立方米。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文件,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
考虑我县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及周边县区现行标准,决定先上调0.15元/立方米,剩余偏差金额待今后合适时机另行斟酌考虑。
三、主要内容
1.居民生活用气继续执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气量和配气价格不作调整。
2.普通用户及壁挂炉采暖户,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2.45元/立方米上调至2.60元/立方米;一、二、三阶梯气价分别按照1:1.2:1.5的比例确定,第二阶梯价格为3.1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为3.90元/立方米。
3.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2.86元。
4.此次调整,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用气,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第一阶梯气价暂不进行联动调整。
四、调整后对用户的影响
根据我县城燃企业2024年度供气情况分析,我县居民每户家庭(生活用气)年均用气量约137.75立方米,月均11.48立方米,居民用气价格上浮0.15元/立方米,每户家庭年(生活用气)支出增加20.66元(月增支1.72元);我县壁挂炉采暖家庭年采暖用气量约909.98立方米,月均227.49立方米(采暖季4个月),居民用气价格上浮0.15元/立方米,壁挂炉采暖家庭采暖季用气支出增加136.50元(采暖季月增支34.12元)。
五、执行时间
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有预付卡用户的要留足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为保障居民用户购气需求,留足购气时间,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时间初步定为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居民用户购气需求,在调整前仍执行2.45元/立方米,有购气需求的居民用户,可自行前往就近营业网点有序购气。对于充值智能表(物联网表)用户,实行“预存金额按当期实际用气价格扣费”模式,即在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价日零时起,后台即时调整至新价格,与预存金额多少无关,无需提前充值过多金额。
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对《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修改意见或建议。
特此说明。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