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公布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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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普惠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公布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1122日至20241221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邮编:276600

联系电话:17661501367

联系邮箱:jnfgjggl@ly.shandong.cn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1122

 

 

关于公布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普惠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等文件要求,参照成本调查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规定,自愿申报并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及老人自理能力分别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合理确定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与养老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由养老机构根据成本合理确定;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其他规定

1.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2.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伙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其他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3.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名义变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夏季空调费(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等费用。

4.各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5.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年,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最高收费标准

机构等级

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位)

床位费

照料护理费

单人间

双人间

多人间

自理级    

能力完好

部分自理级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完全不能自理级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一级

1000

600

400

300

800

1600

二级

1200

700

450

400

1000

1800

三级

1400

800

500

500

1300

2000

四级

1700

1100

600

600

1600

2300

五级

2000

1400

700

700

2000

2800

    备注:1.表中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未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对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级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

                 3.护理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有关规定执行。

                 4.执行期间,各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收到的运营补贴金额,相应下调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制定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2.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

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

4.《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5.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6.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关于对《关于公布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计划指出以普惠性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2024年年底前,制定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规定:普惠性养老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在前期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与县民政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我县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在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运营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起草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我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规定,自愿申报并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

四、主要举措

(一)对收费管理方式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了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及老人自理能力分别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通过与入住老人家属或其代理人签订合同形式约定。

(二)明确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考虑养老院实际情况、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建议对我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机构等级及老人自理能力分别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最高限价标准如下:

一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000元/间·月、双人间600元/人·月、4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3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8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1600元/人·月;二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200元/间·月、双人间700元/人·月、45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4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10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1800元/人·月;三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400元/间·月、双人间800元/人·月、5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5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13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2000元/人·月;四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1700元/间·月、双人间1100元/人·月、6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6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16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2300元/人·月;五级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2000元/间·月、双人间1400元/人·月、70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自理级7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20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2800元/人·月。

例如,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等级为三级,选择住双人间,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有关规定,经评估认为老人属于轻度失能(部分自理级),那么,该养老机构最高向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标准为每月800元,照料护理费最高收取每月1300元。

(三)明确了预收费及退费有关规定

根据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为进一步减轻老人及其家庭负担,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在合同期内老人及其家属或代理人要求退养的,原则上按老人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开养老院但不退养的,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退费标准。例如老人身体不适需要暂时到医院进行住院医治,这期间的费用如何计收,需要老人家属和养老机构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约定。

 

 


【查看结果】

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止,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对《关于公布莒南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修改意见或建议。

特此说明。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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