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县发改局会同卫健、教体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邮编:276600)
联系电话:17661501367
联系邮箱:jnfgjggl@ly.shandong.cn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0日
关于明确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托育婴幼儿和托育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文件有关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服务收费项目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可按规定向入托婴幼儿收取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托育服务机构为在托育场所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在完成正常托育任务外,经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托婴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含辅食营养餐点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成本不畅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在婴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儿童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床上用品费。代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二、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收费标准按照托育服务机构类别及入托婴幼儿年龄划分,具体如下:
托育服务机构类别 |
最高收费标准(元/生·月) |
|
托小班(1-2岁) |
托大班(2-3岁) |
|
公办幼儿园托班 |
700 |
保教费基础上上浮20% |
公办独立托育机构 |
800 |
500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
1000 |
保教费基础上上浮20% |
普惠性民办独立托育机构 |
1300 |
750 |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托育服务机构可在该标准以下,根据实际经营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实行半日制的托班在不超过相应类别最高收费标准的60%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三)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住宿费标准,由各托育机构向县卫健部门提出申请,县卫健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后公布执行。
三、托育服务收费、退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一)收费方式
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按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托育费混同或绑定收取。
(二)退费管理
1.因公共事件、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原因停园停班的,各类托育机构应按照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费。
2.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因寒暑假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托育费、住宿费。
3.(1)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婴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根据幼儿考勤情况,托育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3天(含)的,托育费和住宿费分别按收费标准的15%、3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婴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时,婴幼儿累计在园(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住宿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托育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托育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确定退费办法。
4.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按婴幼儿实际在园(班)天数计收。
(三)婴幼儿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残儿童的减免和资助按照卫健、财政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规范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托育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收费内容。托育服务机构除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规定收费项目外,禁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婴幼儿转托或退托的,托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费。
(二)加强收费动态监测和成本调查。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财务年度结束后,适时选取部分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办学成本调查,各托育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收费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办托及账务资料。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制定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
3、《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
4、《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
6、《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临发〔2023〕6号);
7、《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325号)等文件规定。
关于对《关于明确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325号)等文件首次提出:“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等文件规定,在前期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与卫健、教体、财政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起草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依法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和托育服务机构。
四、主要举措
(一)对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通知明确了我县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托育服务费(以下简称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含伙食费、延时托管费和车辆接送服务费3项,代收费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3项。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省范围内无论是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托育机构,还是相关民办机构,均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各托育机构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二)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按照托育服务机构类别及入托婴幼儿年龄划分。公办幼儿园开办的托小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月每生700元,托大班托育费最高不超过其保教费的1.2倍;公办独立托育机构开办的托小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月每生800元,托大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每月每生5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办的托小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月每生1000元,托大班托育费最高不超过其保教费的1.2倍;普惠性民办独立托育机构开办的托小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月每生1300元,托大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每月750元。
实行半日制的托班在不超过相应类别最高收费标准的60%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例如,公办独立托育机构半日制托小班最高收费不得超过480元/生·月;普惠性民办独立托育机构开办的半日制托小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780元/生·月。
托育机构实行寄宿制管理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定价管理权限,由各托育机构向县卫健部门提出申请,另行核定公布。
(三)明确退费办法
根据《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325号)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就因寒暑假停园(班)、婴幼儿因自身原因未入园(班)、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详细明确了退费标准。
以12月为例,法定工作日为22天,某幼儿因感冒请假一周,当月累计在园时间17天,大于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的一半,则按照规定不予退费;如幼儿因身体不适,该月实际请假13天,累计在园时间仅9天,不足该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的一半,托育费需退还月收费标准的15%。其他服务性收费按照实际在园天数计费。
结果反馈
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止,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对《关于明确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修改意见或建议。
特此说明。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20日